又称集体安全保障。众多国家对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集体相互保障。在集体安全保障下,侵略者进攻集体安全体系中任何一个国家即被视为侵犯所有国家。
集体安全理论的代表人物I.克劳德认为,集体安全有两层涵义:①建立稳定有效的集体安全保障体系,以集体的优势实力制止战争和侵略行为;②不仅保障大国的利益,而且确保弱小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安全,这是集体安全能否实现的关键。集体安全体系一向被看作是全球性的,其成员具有世界性(universality)和全球责任感(global obligation)。20世纪前,在国际关系中主要实行单独安全保障体系,即各国依靠自身力量或与别国结盟以保障安全。这种体制是以大国军事集团的对抗和牺牲弱小国家利益为特征的,结果酿成了两次世界大战。集体安全主张是在预防世界大战的背景下产生的。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建立,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所作的实现集体安全体系的两次重大努力。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总统T.W.威尔逊为实现“领导世界”的对外政策目标,竭力抨击传统的欧洲强权政治与均势外交,率先倡导集体安全。他以筹建全球性的集体安全保障体系──国际联盟为中心,力主航海与贸易自由、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民族自决、缔结和约、实现裁军等,并将这些作为“永远结束战争”,缔结世界和平的基本原则。1920年国联成立后,美国却拒绝参加,苏联和战败国德国又被排除在外,它一开始就丧失了全球的普遍性。国联盟约规定,一个会员国违反集体安全而诉诸战争,各国可予以制裁直至使用武力。但判定一国是否有侵略行为,以及采取何种制裁手段,由国联按照全体一致原则决定。国联的决议只具有劝告和建议性质,对成员国不具有约束力。30年代面对法西斯侵略威胁时,苏联曾以集体安全为对外政策,参加了国联,并倡议建立地区性的欧洲集体安全保障体系,签订有关国家间互助防御条约,但均未能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使国联解体,因此威尔逊的集体安全主张,被西方学术界视为理想主义的乌托邦。联合国组织是第二个全球性集体安全保障体系。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以禁止战争为宗旨。《联合国宪章》还规定,普遍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唯一例外是在遭到“武力进攻”时,并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采取措施之前,可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至于侵略或威胁是否存在,以及采取何种制裁措施,则由安理会作出判断。与国际联盟比较,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保障制度更为有力,因为安理会的决议具有约束力,采取的制裁措施也包括强制性措施。安理会实行大国一致原则,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出现了美、苏冷战和东西方集团对立的格局并导致尖锐的利益冲突,安理会常常难以作出一致决议,致使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保障功能几近丧失。70年代以后,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的力量增强和美、苏两国关系缓和,在解决某些地区性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做出了某些一致和多数一致的决议。如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中东地区、南部非洲、两伊战争等国际事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等,表明联合国在集体安全保障方面,朝着采取不同于强制性措施的临时预防性措施的方向发展,对促进地区争端的解决日益显示出积极的作用。 区域性军事集团是否属于集体安全保障的范畴,在国际上存有争议。大多数学者基于联合国多年来的实践,对此持否定态度。联合国在制定宪章时,确立了全球性的集体安全保障原则,但美国坚持把承认区域性协定及其机构的作用,以及区域性机构的强制性行动同时列入宪章。这样,美国将美洲国家组织(1948)、北大西洋公约组织(1949)和东南亚条约组织(1954)等也纳入全球集体安全保障的范畴。随后苏联也同样建立了华沙条约组织(1955)。实际上这类组织是军事集团性质的,属于单独安全保障体系,与历史上传统的军事结盟并无区别。集体安全保障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实践来看,国际社会仍未完全摆脱大国强权政治的影响,联合国组织的活动距离全球性集体安全保障的目标和要求依然相差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