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又称延付合同保险,是在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境外出口商品和服务时,延付期超过1年,出口信用机构(ECA)向出口商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政策性信用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承保的风险包括政治险和商业险,赔付比率为90%。出口商可以将卖方信贷保险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作为保证,获得出口卖方信贷,这就是“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名称的由来。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承保的是境外进口商和担保人不付款的风险,保险责任是基于商务合同项下的买家的支付货款的责任,因此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标的是出口商务合同而不是出口卖方信贷协议。从理论上讲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并不一定和出口卖方信贷必然相联系,其逻辑是出口商通过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有效地提升了自身的信用等级,符合了银行的信贷要求,从而能够顺利获得贷款。实践中出口商投保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往往缘于银行的要求。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出口商,保单货币与商务合同一致,通常是美元,而出口卖方信贷的货币通常是人民币。 承保外国进口方因商业和政治原因未按照商务合同的规定偿还应付款项的风险,信用期限不短于一年、不超过十年。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由下列事件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进口商及其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 进口商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进口商的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进口商违反商务合同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进口商所在国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商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进口商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商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进口商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卖方信贷保险的除外责任为: 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规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由于进口商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被保险人在其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除进口商及其担保人外的任何与商务合同付款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违约、欺诈、破产、违反法律或其他行为引起的损失; 因进口商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规定应向进口商收取的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在商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财产以及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得知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损失事件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 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进口商收取的款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