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步骤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Medium and Short-term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什么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适用范围  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帐(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  (一)信用证项下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并满足如下条件的出口: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通过境内银行通知或者转通知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除外;

  ·运输单据必须为全套可转让的正本海运提单或者经承兑后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货物从中国出口;

  ·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步骤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商业风险,包括以下情形:

  ·开证行破产,指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者被接管;

  ·开证行拖欠,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三十天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开证行拒绝承兑,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政治风险,包括以下情形: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二)非信用证项下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

  ·货物从中国出口;

  ·销售合同必须书面订立,且在出口前已生效,销售合同内容应包括货物品名、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价格和履行期限等主要合同条款;

  ·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者赊账(OA)等,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保险公司对您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并在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因下列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予以承保。

  商业风险 ,包括以下情形:

  ·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指买方被宣告破产或者买方丧失偿付能力;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

  ·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指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运抵的货物。

  政治风险 ,包括以下情形: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列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者禁止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

  ·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由卖方本人或代表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卖方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由于卖方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卖方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在卖方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投保公司索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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