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再保险是一种证券化的再保险产品,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金融手段,实现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由保险人、再保险人、投资者共担风险。分出人须有相当份额的风险自留,分入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分析 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在2007年的发展趋于稳定,大部分国家的巨灾保险费率都在降低。如果说2006年全球再保险市场的主题是扩大了的再保需求,那么2007年的主题则变成了扩大了的再保供给。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在2005年经受了巨大的挑战。再保险人当年巨灾赔付损失估计达到了400亿美元,占到全球保险巨灾损失赔付的48%。卡特里娜飓风被保险损失的50%以上都被转分保给了再保险人,而根据往年的经验,再保赔付损失所占总赔付损失的比例一般是在三分之一以下。 由于受 2004和2005连续两年巨灾损失的影响,巨灾建模和评级机构在2006年纷纷调高了潜在最大损失的评估。对一旦发生巨灾时的财产损失悲观估计,使得各种机构产生了对未来财务稳定性更高的保障需求,对巨灾保障需求也大幅增加。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在巨大的赔付之后,各大再保险机构开始仔细修正自己对巨灾损失的估计,减少在巨灾风险方面的业务投入。需求的增加和供给的减少,共同推动了巨灾风险的保险费率大幅上涨。 2007年,巨灾再保险市场的资本实力已经大大增强。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促成的:一是人们对于巨灾风险的恐慌开始缓和;二是现有再保险人对巨灾保险市场资本投入的增加;三是资本市场资金的注入。 由于实际发生的巨灾损失大幅降低,2006年,各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都赚得盆钵满盈,开始从2005年的灾害中恢复元气。相应地,各大再保险公司开始加大在巨灾保险业务上的投入,提供更多的巨灾再保险保障。虽然如此,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以及对自己做百年品牌的坚持,使得各大传统再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巨灾保险市场有太大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s)、“侧挂车”公司(side-cars)以及新成立的再保险公司等,成了支撑全球再保险市场的重要力量。 中国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市场上共有四家再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和科隆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还很慢,面临较多问题。 1.再保险供求格局失衡。 从再保险需求来看,中国保险费和保险额的连续多年来的增长直接增大了对再保险的需求。尤其是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频发的自然灾害也增大了对巨灾再保险的需求。从再保险的供给看,中国再保险市场规模很小,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有限,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中国商业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市场之一,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据中国保监会估计数据,2008年初的大规模雪灾带来的损失将近1111亿元,但保险业的理赔仅约10.4亿元,不足1%。再保险的比例则更低,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平均约为36%。可见,中国巨灾保险的覆盖率和投保率是极其低下的,急需大力发展巨灾保险、再保险。 2.保险公司自留风险过大。 从自留比率看,中国直接保险公司的自流比率偏高。一些保险公司甚至超过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规定的最大可接受保费进行承保。高自留比率说明我国直接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超额自留即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此外,我国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了洪水保险和少量的地震附加保险,有研究表明,目前国内有效保单中,洪水、风暴的累积责任约为13000亿美元,其中至少有80%至90%风险累积在国内,未向国际市场再保险(同上)。这说明,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在自然巨灾等方面存在的责任累积数额巨大。 3.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 一个完整的再保险市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就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上的四家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科隆再保险来说,经营主体单一,缺乏竞争。另一方面,我国的再保险总体承保能力偏弱且分散,在巨灾风险方面对国际再保险市场高度依赖,境内商业分保业务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比例还较小。 4.再保险法规及监管缺乏。 保险、再保险监管的不充分容易带来巨灾保险的高价格及低数量的风险转移。中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其监管主要是依据《保险法》对自留保费收入、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及国内优先分保等几条原则规定。总体来看,我国现有的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没有对再保险组织等的管理规定。缺乏独立的再保险立法,对于再保险制度的规定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立法存在很大差距。这也可能是由于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的不足、再保险理念缺乏及再保险业务数额偏低带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