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1981 年 1 月 1 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规定,战争险的保险责任包括:①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②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③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④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包括:①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 ( 如原子弹、氢弹等 ) 所致的损失和费用;②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战争险的负责期限 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不像运输险那样都负责仓至仓的责任。例如,海运战争险的负责期限,从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终止;或从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空运战争险从货物装上飞机时开始到卸离飞机时为止。各种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保险公司难于承担。如果战争险负责仓至仓,那么在某一地方发生战争,保险公司在该地的在途保险货物可能积累到一个很大的数额,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就大了。 战争险的附加费用(Additional Expenses-War Risks)货物如加保了战争险附加费用,则对因战争险后果所引起的附加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负责。它主要负责的范围是,发生战争险责任内的风险引起航程中断或挫折,以及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中有关战争险条款规定所赋予的权利,把货物卸在保险单规定的以外的港口和地方,因此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那部分附加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卸货、上岸、存仓、转运、关税以及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