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 出口信用保险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等地萌芽。1919年,英国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成立了第一家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紧随其后,比利时于1921年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局(ONDD),荷兰政府于1925年建立国家出口信用担保机制,挪威政府于1929年建立出口信用担保公司,西班牙、瑞典、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分别于1929、1933、1934、1944和1946年相继建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机构,专门从事对本国的出口和海外投资的政策支持。 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把扩大出口和资本输出作为本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战略,而对作为支持出口和海外投资的出口信用保险也一直持官方支持的态度,将其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工具大力扶持。1950年,日本政府在通产省设立贸易保险课,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60年代以后,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中国于1988年创办信用保险制度,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负责出口信用保险的推广和管理。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中也包括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自代办的信用保险业务合并而成。 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帐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帐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开办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0年历程。经过这20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初步统计,到1998年11月,大陆出口信用保险金额约24亿美元,从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成立到2008年底,中国信保承保金额已累计高达1748亿美元。 目前,中国大陆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信保一家经营。保险按付款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又分为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六种。中长期险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三种。 2007年,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贸易额占一般贸易总额的7%。而全世界范围内受到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贸易占到全球贸易总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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