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业余联赛 中国足球协会
中国足球协会 是中国足球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国内简称足协。它是亚洲足球联合会及国际足球联合会的成员。主席刘鹏。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1955年成立。总部设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务。主席会议是执行机构,处理日常工作。下设咨询、财务、竞赛、女子足球、青少年足球、学校足球、裁判、法规、科学技术、教练、安全、新闻、外事等12个专项委员会。职能是:研究制定足球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俱乐部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训练水平;制定足球场地标准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发展;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等。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为: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会、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会和亚洲足球联合会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住所 中国足球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指导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所有足球事务具有管理权和监管权,包括对职业足球俱乐部、业余足球俱乐部行使管理、注册、监督和处罚的权力; 八、在保证不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发生任何冲突的前提下,单位会员享有在本行政区划内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九、参加中国足协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十、行使本章程和其他规程规定的各种权利;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四、遵守“比赛规则”; 五、维护俱乐部权益,支持俱乐部工作,为加强俱乐部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各类足球组织(包括球迷组织)管理,营造良好足球氛围,促进本地区足球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青少年和女子足球运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足球活动; 八、管理、教育、培训本行政区划内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足球从业人员; 九、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十一、按时缴纳会费; 十二、承担本章程和其他规程所产生的各项义务。 任何会员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根据本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司库;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库、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二、全国甲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代表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 三、各会员协会的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同时注明有表决权的代表,如该代表缺席,则按名单顺序递补。 四、只有拥有表决权的代表有权决定付诸表决的事宜。 五、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六、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七、大会代表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会员协会或单位的正式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主席会议同意,执委可书面授权非执委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职能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本会下设超级联赛委员会、甲级联赛委员会、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青少年足球委员会、女子足球委员会、室内足球委员会、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新闻委员会、教练委员会、医学委员会、市场委员会、场地设施委员会、安保工作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 四、各专项委员会制订的工作规范应确保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凡加入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服从本章程和本会制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各专项委员会的组织制度,由执行委员会确定。 六、专项委员会可内设若干工作小组,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内设工作机构,报主席会议批准。 七、专项委员会拟订本专项委员会工作规范、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报主席会议批准执行。 八、专项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执行秘书一人。规模较大的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可设秘书长一人,可不设执行秘书。若专项委员会需要增设副主任委员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除负责联赛的专项委员会外,原则上不设常务委员会,确需设立的,须报主席会议批准。 九、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工作,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 十、足球俱乐部在下列专项委员会注册: (一)参加超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超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二)参加甲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甲级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三) 参加乙级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乙级与业余联赛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四)参加室内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室内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五)参加各级女子足球联赛的足球俱乐部是女子足球委员会的注册会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处罚范围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精神,对于在比赛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服用兴奋剂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体育道德的行为,本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除开除会员及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行使的处分权力的范围外,凡单位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均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该处罚可持续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如延长这一处罚,必须在得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票支持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三、暂停会员资格,包括停止该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直至解除处罚为止。 四、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间,该会员协会及其所属或注册俱乐部均不得组织或参加比赛、交流。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另有决定。 五、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主办的正式比赛的会员或注册俱乐部,将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处罚种类 一、 通报批评; 二、 警告; 三、 罚款; 四、 停赛; 五、 禁赛; 六、 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工作; 七、 限制从事足球活动; 八、 扣分; 九、 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十、 取消比赛资格; 十一、 取消公开比赛资格; 十二、 取消主场比赛资格; 十三、 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资格; 十四、 取消转会资格; 十五、 降级; 十六、 取消注册资格; 十七、 其他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预算为期一年;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注册费; 二、捐赠; 三、财政补助收入; 四、比赛收入; 五、门票分成收入; 六、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 七、广告赞助收入; 八、体育技术服务收入; 九、体育业务相关收入; 十、无形资产许可使用、转让及其他派生收入; 十一、其他体育事业收入; 十二、利息收入; 十三、足球联赛彩票收入; 十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各种比赛支出、集训支出、各类人员培训、青少年发展、女子足球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本会办公及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监督。代表大会可指定审计师事务所审查中国足协账目。财务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让、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会员协会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按标准缴纳年度会费;任何会员协会截止当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缴纳会费,又不能提出可被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接受的理由,将被暂停参加比赛的资格,直至缴纳会费为止。 第三十九条 举办下述比赛的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均应以比赛全部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本会缴纳比赛分成收入: 一、国际足联界定的国际比赛,即两个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A队之间的比赛。 二、一个国家或地区A队,其中包括中国A队,与本会注册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所辖足球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 三、中国A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四、会员协会所辖区域内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其它国家(地区)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双边和多边比赛。 五、本会注册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包括在全国正式比赛中的比赛场次。 上述比赛不包括本会与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签有特殊协议的比赛。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业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足球事业。 第八章 职业足球俱乐部 第四十五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性质 职业足球俱乐部是在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以市场运作为手段,以提高中国足球水平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四十六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 二、参加相关联赛委员会会议,并付诸表决事宜; 三、对联赛工作具有建议权; 四、享有申诉权; 五、参加本会主办的职业联赛和其他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获得联赛收入的分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义务 一、承认并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支持各级国家队; 三、遵守并执行本会各相关专项委员会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五、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与赌球、打假球、贿赂裁判、制造赛场暴力和混乱,对上述行为有举报义务; 六、营造良好足球环境,创建优秀足球文化; 七、按时缴纳会费;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组织必须获得本会会员协会承认,并在其注册,且隶属于会员协会。俱乐部必须接受本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员协会的章程应明确俱乐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实行双重注册管理。即在本俱乐部所在行政区划内的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注册。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确保认真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反这些规定,本会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任何情况下为确保比赛的完整和公平性不受到破坏,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能以任何手段和方法同时控制一家以上俱乐部、拥有一家以上俱乐部的股权或对一家以上俱乐部的决策足以产生重大影响,违者将受到本会的严厉处罚。 第九章 赛事及比赛规则 第四十九条 赛事权利 一、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本会为中国足球运动的管理机构,是本会管辖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如徽章和版权等。 二、本会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使用赛事权利:独自使用赛事权利;同第三方合作使用;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权利。 三、本会会员协会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各项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 四、本会保障和维护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在组织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保障和维护俱乐部自身拥有及参加比赛时所产生的商务资源权利。 第五十条 比赛管理 一、本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足球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国家队参加的公开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委托本会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本会会员协会所辖区内各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不同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会员协会俱乐部队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 四、未经本会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区联赛组织或俱乐部联合体。 第五十一条 比赛申报 一、凡属《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规定必须申报的比赛,由本会申报。 二、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双边成年比赛,必须提前四十八小时向本会备案。 三、在会员协会管理范围内,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分属不同会员协会的职业俱乐部多边成年比赛,与其它国家或地区俱乐部队之间的比赛,必须提前一周向本会申请报批。 第五十二条 上缴税金及管理费 一、凡属本章程第三十九条之(一)、(三)和(四)中的多边比赛,必须依章向国际足联、亚足联上缴规定税金。 二、凡属其它范围的比赛,必须依章向本会缴纳管理费。 第五十三条 比赛分成 本会在主办的高级别比赛中,实行比赛收入分成。 第五十四条 比赛资格 一、未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的俱乐部、被暂停比赛资格的俱乐部以及未注册和领取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会和会员协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二、未经国际足联许可,各俱乐部均不得与非国际足联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被国际足联暂停会员资格所属的俱乐部进行比赛。 第五十五条 比赛规则 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章 注 册 第五十六条 会员协会注册 一、会员协会必须按年度在本会注册。 二、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三、会员协会注册时,要上交会员协会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注册表格。 四、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五、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二月底。 第五十七条 俱乐部注册 一、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所在地的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 业余足球俱乐部和其它性质的业余足球训练单位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并由会员协会向本会备案。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和业余足球俱乐部均应按本会有关规定建立。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注册时,应如实填报注册表格,凡表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本会或会员协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参加比赛的资格。 四、俱乐部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职业足球俱乐部必须在本会相关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办理参赛资格手续。 第五十八条 教练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教练员须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相关专项委员会申报审核,并在本会注册。业余足球教练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教练员注册时要如实填报注册表,虚报者将取消注册资格。 三、注册教练员,根据教练员等级执教不同级别的足球队。 四、注册教练员依据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教练员工作合同从事本职工作。 五、足球教练员要按照本会有关教练员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当年注册费。 七、教练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 一、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注册。业余足球运动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六十条 裁判员注册 一、足球裁判员应按本会规定每年参加年度培训,通过考核并办理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当年从事本级别裁判工作的资格。 二、国际裁判员、国际助理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并报本会注册。 三、国家一级裁判员在本会会员协会注册,报本会备案;国家二级及其以下级别裁判员在其所属地方足协注册,报本会会员协会和本会备案。 四、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五、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际足联、亚足联规定 一、本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必须保证遵守《国际足联章程》、《亚足联章程》的规定,不将自己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任何争议提交法院,而同意将争议提交各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二、本会及其成员在对仲裁委员会人选有异议时,将接受国际足联执委会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保证遵守该委员会的裁决。 三、本会及其成员与国际足联、亚足联其它会员协会成员,在运动员注册、转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本会及其成员保证服从国际足联、亚足联执委会根据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会规定 一、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业内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最终决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范围外的裁决,可以向执行委员会申诉,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 四、会员协会和联赛组织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五、违反上述规定将根据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六十三条 正式语言 一、本会的正式语言是汉语。 二、英语是本会对外联络的主要语言。 三、本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经二〇〇五年一月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足球协会执行委员会。 中国足协历届领导人 1955年中国足球协会成立 主席:黄中 副主席:张之愧、李凤楼、张联华 1964年经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批准, 足协负责人为: 主席:黄中 副主席;李文耀、李凤楼、张联华、张之愧、赵东凡、赵希 武、纪裴万、鲁挺 秘书长:柯轮 1979年第三届足协领导人: 主席:李凤楼 副主席:王伯清、王维屏、孙凯风、年维泗等16人 1985年11月,经国家体委批准成立全国足球领导小组。 组长:袁伟民 副组长:陈家亮、年维泗 办公室主任:杨秀武 副主任:孙宝荣 1986年第四届中国足协 主席:袁伟民 1989年第五届中国足协 主席:年维泗 专职副主席:孙宝荣、杨秀武 秘书长:杨秀武 1992年第六届中国足协 主席:袁伟民 专职副主席:王俊生、许敬、孙宝荣、杨秀武 秘书长:王俊生 1996年12月中国足协选举产生职业化以来新一届领导人 主席:袁伟民 专职副主席:王俊生 秘书长:王俊生 2000年4月25日,国家体局总局调整足协领导班子 主席:袁伟民 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阎世铎 党委书记:王俊生 2000年7月,阎世铎被正式任命为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 2005年2月17日,阎世铎被免去阎世铎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职务;谢亚龙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9 谢亚龙被免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党委副书记职务;南勇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中国足协打击赌球、假球风暴 近期,公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严厉打击足球比赛中的赌球和假球活动,引起了社会关注。 赌球和假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阻碍中国足球健康发展的一块“毒瘤”,严重违背体育精神,其危害极大,影响极坏,必须坚决予以铲除。此次抓赌打假行动,是综合治理足球环境、重振中国足球的重要一步,对于维护足球的公平竞赛环境,提振广大球迷对中国足球的信心,保障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国足协一贯坚决反对足球比赛中的违反体育道德和违反法律的不良行为,坚决拥护有关部门的抓赌打假行动,并将全力给予支持与配合。对于参与赌球、假球的足球从业人员,无论是谁,我们都绝不姑息迁就,并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足协希望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足球的行业管理,端正行业风气,促进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足球协会 20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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