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业协会吴涛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于1986年10月成立,当时名为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自1993年第二届理事会改为现在的名称,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地方、部门建筑业会员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总之,中国建筑业协会将积极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努力推动企业提高效益,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6年7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参与诚信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地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对地方、部门建筑业会员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会刊,搞好建筑业网站体系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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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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