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化(Privatization)
定义 政府将持有权益转让给私人企业。是日本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出的一个基本概念。日本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是指变国有为国私混合所有,其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日本政府早在80年代中期就开始对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目标是提高经营效率,主要措施是逐步下放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减少政府对其经营活动的干预,广泛推行国有企业的民营化。从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将中央政府所属的日本电话、电信公社和专卖公社、国有铁路公社等大型国有企业民营化。具体做法是先把国有企业原资产折成股份,国家是该股份公司的惟一股东,然后向私人企业出售部分股权,形成国私共同持股的股份公司。 与日本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似,中国国有企业民营化是指把国有企业的大部分资产分解出售给社会公众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从而把国有企业变成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民营化虽然也是通过股份制,但与以前的股份制改造所不同的是国家在股权结构中不再处于控股地位,从而把国有企业改造成社会化的民有企业。国有企业民营化,必须对社会公众的资金具有吸引力。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国有企业不能吸引社会公众资金,也没有机会吸收外资改造成中外合资企业,那么还有一条现实的途径,就是接受民营企业对其改造。 我国的民营化途径,从实践看,大致有以下几种:(1)租赁经营,即把国有企业租赁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可以是本企业职工个人、经营者集体、全体职工或境内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或合伙人。 (2)承包经营,即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以一定财产作抵押,向发包方取得企业法人财产经营权,承包方按合同规定上交利润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承包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合伙或本企业全体职工。 (3)股份合作,即将企业资产等额分成股份,由本企业内职工平等持股、合作经营、按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4)股份租赁制,即把股份制与租赁制结合起来的一种经营方式。 (5)股份有限公司,即通过产权重组,把国有企业改造成国有股、法人股、内部职工持股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 (6)拍卖或出售,将公有产权一次性转让给私人或合伙人。 (7)嫁接改制,即引进境内、境外投资者,通过出售部分股权、引进技术、设备、经营方法,改造原有企业,具体形式有:中外合作、中外合营、城乡合资等。 (8)委托或托管经营,即将企业委托给具有经营能力的企业经营管理公司或托管公司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给个人或合伙人经营。 (9)抽资租赁,即国家抽回原有流动资金,将房屋、设备出租,由承租方预缴租赁费,自筹流动资金,实行个体式经营,承租方可以是个人、合伙人或全员承租。 (10)先租后售,即先向社会公开招标出租,出租期内,承租人分期偿还企业资本金,对未还本的资产仍缴资产占用费,待资本金全部还清后,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11)负债协议拍卖,即对一些资不抵债、挽救无望的小企业,由购买方与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签订协议,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偿还,出售方不再收拍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