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向东
独立董事进入公司之后,可以说没有一个人不希望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公司的发展尽力,为保护中小股东尽力。但是,达到以上两个目标并不容易。要理解这一点,首先必须要明确中国上市公司的基本权力结构,进而理解独立董事的工作环境和决策环境。 大约在10年前,美国学者Warther曾经开创性地用一个简单的三人模型来描述公司董事会的基本结构。三个人依次是内部人CEO和两个外部的独立董事。三人的决策规则是多数获胜,所以,只有两个独立董事齐心合力,才有可能搞定内部人。如果只是一个独立董事反对CEO,另外一个与CEO联手,则独立董事不仅成不了什么事,反而还会在下一期被内部人赶出局。这个模型非常经典,它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美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独立董事数量呈现压倒多数的情况,有助于理解董事会中的权力关系。不过,中国的情况却有很大不同。绝大多数的中国上市公司都有唯一的实际控制人,无论国有还是民营。这个实际控制人要么亲自操控着公司的大事小情,要么决定谁来代表自己经营公司。也就是说,他有权决定内部人,也有权选择外部来的独立董事。现在,中国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是7人或者9人。原来人数多一点,但后来公司的控制人陆续发现董事会人数多,成本也就高,却发挥不了什么作用,索性逐渐减少人数,只要达到最低标准就可以了。 我们假定公司董事会只有7个人,无疑,在绝大多数的公司里面,有4位一定是内部人。这些内部人往往会“紧密地团结在以董事长为代表”的控制人身边,行动上高度一致。如果这些人里面出了“叛徒”,下一期就会被调开。总之,他们通常都是铁板一块。剩下的3个是独立董事,也就是外人。外人有两种:“哥们”和“非哥们”。不过,正是由于我们前文所述的“关系认同”和“社会声誉”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独立董事不仅要获得控制人的欢喜,还要承担着在广大股东面前的声誉压力,所以,哥们和非哥们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然而,无论如何,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都是少数。于是,这就决定了在任何投票中,只要控制人最后决定做的事情,一定能够做成。而且,想什么时候做,就什么时候做。即使独立董事全体投票反对,也会是4比3,多数通过。这是制度设计上的悲哀,是独立董事在现阶段的宿命。 既然独立董事反对也没用,公司为什么还要设立独立董事呢?这在于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配备至少3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该有财务专业资格。那么,控制人找独立董事的标准是什么呢?我曾经围绕这个问题与一些公司的控制人做过交流。他们很含糊地让我理解到,最重要的是“不要坏了事”。不同的控制人在表达这个意思的时候用词会不同,这与他们的性格和表达习惯有关,也与他们与我的关系远近有关。但 “不与控制人对立”是最关键的。当然,控制人也会关注这些人的能力、社会联系、影响力和声誉,只是“听话”,只会一味唱赞歌,不能提供建设性意见的独立董事,也往往不太会被控制人抬举。一句话,这和清华大学在传统上要培养的人才一样:“听话,出活”。 另一种情况也是蛮有趣的,值得深入研究。有的时候,独立董事会成为董事长制衡其他内部人甚至股东的工具。董事长会拿独立董事说事。这也是权力运行中的一种独特现象,特别是在国有上市公司之中。为了不把话题扯开,我们这里不予展开。 由控制人找来他“中意”的独立董事,然后向证券监管机构报材料获得审批。只要能够满足监管机构的基本要求,比如,没有违法记录,亲属不在公司上班等等,就可以上岗成为独立董事。那么,这个独立董事该对谁负责呢?证监会教育说,应该对全体股东负责,特别要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大股东,独立董事从来没有机会见到中小股东。即使在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小股东们也懒得有时间、有兴趣来见你。他们忙着在市场上炒作公司的股票,他们感兴趣的是公司的大股东,而根本不在意独立董事是谁,都忙些什么。所以,只要公司不出事,独立董事其实只需要对控制人负责。但公司一旦出事,独立董事就要受到平时“多次教育”自己的证券监管机构处罚。在这个时候,他们突然发现自己俨然就是监管机构选拔和派出的监督人员,承担着来自于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于是,我愿意用不同于Warthar的模型来描述中国上市公司的权力结构。同样是三个利益主体:控制人(包括董事长和全体内部董事),独立董事(他们不是铁板一块),证券监管机构。独立董事就是在这样的权力博弈关系中,既求得自己想要的,又不至于让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