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冉
最近,随着一家在中国运营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考虑出售的消息被媒体热炒,“要约收购”这个词也开始频繁地见诸中国媒体。 简单地说,要约收购指的是收购方直接通过公开渠道知会目标公司的股东并给他们“用脚投票”的权利和机会,进而通过在公开市场收购他们手中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达到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如果说很多私下里进行的并购谈判都是从扭扭捏捏地询问“您愿意考虑卖吗”开始,然后一点一点过渡到“我有点想买您”,那么要约收购直截了当上来说的就是“我想买你,你愿意卖吗?” 从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关系上说,要约收购又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两种。全球最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在并购交易中绝不代表敌意收购方。道理很简单,因为敌意收购通常都是以失败告终——即便勉勉强强地做成了,最终也往往因为“强扭的瓜不甜”而浅尝辄止,黯淡收场。 对目标公司及其股东来说,评估一个要约收购建议是否具有吸引力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两个因素:一个是交易条款所包含的商业价值,一个是交易得以完成的确定性。由于要约收购的流程相对固定,因此影响交易完成确定性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提出要约收购的一方(简称“要约方”)的身份及其可信度。除此之外,如果要约收购不是针对100%的股票而只是针对一部分股票,那么还有第三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需要考量,那就是要约方企业运营方面的经验与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提到的前两个条件不是完全平行的,要约方的身份和可信度是考量其要约条款商业价值的基础和前提。要约方如果没有合适的身份和很高的可信度,交易完成的确定性就会大打折扣。在这种情况下,要约方提出的报价再高也只是“看上去很美”的海市蜃楼,是“闻得到吃不到”的一张饼,上下嘴皮一动沙子堆出一座城。 要约方的可信度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量。虽然总有个别例外,但是通常来说,机构的可信度比个人的可信度高,上市公司的可信度比非上市公司的可信度高,知名公司的可信度比不知名公司的可信度高,有协同效应的公司的可信度比没有协同效应公司的可信度高,在规模上比并购目标大很多的公司的可信度比同目标公司大致相仿的公司的可信度高,赚过钱的公司的可信度比没有赚过钱的公司的可信度高,阳光财富的可信度比神秘财富的可信度高。 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比尔·盖茨联手巴菲特和李嘉诚说“我们要买中国移动”,抛开政策法规因素不谈,你不能说人家三位大腕完全是痴人说梦。但是,如果街上随便一个穿得还算体面的人迎面走来张嘴就喊:“我背后有人,我要开出一万亿美元买中移动”,中移动的董事们恐怕不太可能为此专门从世界各地飞到一起开个董事会聊聊这事。 没办法,世界是残酷的。今天中国的买家成了全球卖家眼里的香饽饽和大救星,可是退回到十年前,如果一家外国企业需要出售,而杀出来竞价的是一家从来没有听说过的中国企业,人家可能连眼皮都不抬一下。这就是身份和可信度的重要性。 因此,只有具有了合适的身份和基本的可信度,要约收购的出价才有意义。同样,只有两家(或者更多)同样具有适当身份和大致相当的可信度的买家同时出价,比较他们的出价也才有意义。否则,就是拿自己家的西瓜去比别人家的桃子,还非要说自己特别大。 退一万步说,即使街上的这个人背后真的把全世界他认识的挖煤的、盖房的都聚到了一起凑足了一万亿美元的真金白银,只要他不是用现金要约收购中移动100%的股权,那么中移动的股东们还势必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万一我没有机会把股票全部卖出而还必须留下一部分,那么剩下的这部分股票我去找谁负责?作为公司未来的大股东和管理层,你凭什么让我相信我留下来的那部分股票在未来可以实现增值? 在这种情况下,要约方的运营经验与能力又变成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因为不认识街上随便走着喊出一万亿收购中移动的那个人,中移动的股东们很自然又需要问出一连串的问题:您以前都做过什么?做成过什么?赚过多少钱?是否能够证明您赚过那么多钱?是否曾经给支持过您的外部股东带来过像样的回报并得到他们的尊重与认可?未来您是否真的有能力通过企业运营为公司留下来的股东创造非凡的价值?您未来的商业计划和财务预测是建立在真实可信的过往运营经验上还是建立在虚头八脑的乐观假设上? 对目标公司的股东来说,如果就这些问题没有获得令人满意的解答,把自己剩下的49%交给一个没有履历的买家,基本上等于在自己前面卖出的那51%的股权所获得的价格的基础上打了一个结结实实的对折。 (作者系易凯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关于要约收购 收购上市公司,有两种方式: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而后者是更市场化的收购方式。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是资产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必然选择。那么,要约收购先进在哪呢?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重组的水分极少,有利于改善资产重组的整体质量,促进重组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