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后推手txt 企业“赖捐”的幕后推手



  文  本刊记者 马丽

  截至5月24日,“赖捐”企业黑名单流产风波已经过去整整一个月,与一个月前由极度失望演化的群情激愤相比,今天的公众已经平和了很多。现在回头望去,人们对“黑名单”的失望,反映的恰是中国慈善的困境——企业“捐赠秀”何以反复上演?

  有多少企业沽名钓誉

  毫无疑问,与1998年洪灾时期相比,由于企业诚信意识的提高,捐赠法律法规以及慈善机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诺而不捐的企业有所减少。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告诉《法人》记者,在5.12汶川大地震捐赠中,中华慈善总会未出现一家捐赠不到位的企业。更有一些企业首次捐赠以后,在全国人民和中华慈善总会公信力的感召下,又连续几次追加捐赠数额。

  中华慈善总会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公益组织机构之一,再加上5.12巨灾对人们慈悲情怀的巨大感召,记者并不怀疑刘国林秘书长这番话的可信度。但是一家慈善机构以及一次灾难中的捐赠能否代表总体捐赠情况呢?

  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在收集2008年度捐赠数据时,发现部分企业年度实际捐赠数额与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的捐赠数额不符,且差距悬殊,存在很多捐赠不到位的情况。为此,他们准备在慈善排行榜发布时,向社会公布承诺捐赠不到位的企业黑名单。但是半个月后的4月24日,2009中国慈善排行榜如期出炉,而赖捐企业“黑名单”流产。

  中国慈善榜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主办、《公益时报》承办,排行榜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曾向媒体透露,慈善排行榜办公室原本统计了30多家承诺捐赠但实捐不到位的企业名单,但由于很多企业进行了一定款项的补捐,“我们就特别被动,以前的数据和名单完全无法使用,最终不得不放弃公布这份名单。”

  该负责人的话既解释了黑名单流产的原因,也反映了忙着补缴善款企业的沽名钓誉之心。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刘京,正是他对外透露要公布“赖捐”企业黑名单,他解释企业诺而不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无力支付大额捐赠,二是企业承诺捐赠动机不纯,恶意不捐赠。那些在黑名单潜在威慑下补缴的企业显然属于后者。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授李显冬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捐赠从大的方面讲是乐善好施,但是其实有好多利益在里面:第一可以改善公司形象,第二可以提高员工的参与和归属感,第三可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最后还可以改善公司的外部环境。所以李显冬认为,虽然捐赠不是直接以盈利为目的,但间接还是以盈利为目的。

  这种间接盈利的本性决定了企业天然存在利用慈善沽名钓誉的风险。据记者了解,1998年洪灾,企业承诺捐款达6亿元,但到当年年底,兑现到位的捐款仅有一半;2008年年初的南方雪灾中,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消息,1.06亿承诺捐款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而更让人乍舌的是《慈善家》杂志社社长王立伟在一个访谈节目中透露,“诺而不捐”是慈善潜规则,平常年份的到账率也就7%。

  法律空置谁之过

  正是因为企业天然存在利用慈善沽名钓誉的风险,外部制约手段就显得尤为必要,包括道德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赖捐”企业黑名单就是典型的道德手段。

  通常来说法律手段是最有效也是最严厉的制约手段,然而事实是上述夭折的黑名单还可以让一些“诺而不捐”的企业补缴捐款,而法律对企业诺而不捐的规制几乎处于空置状态,以致于很多人以为法律对企业“诺而不捐”行为没有规制。实际上法律对这种行为不但有规制,而且是很明确的法律规制。

  1998年洪灾让公众对企业“诺而不捐”发出了第一次大拷问,当年企业承诺捐款达6亿元,但到当年年底,兑现到位的捐款仅有一半。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授李显冬告诉《法人》记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才对赠与合同做出特别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公益性质的捐赠由此变为诺成性行为,也就是说当企业承诺了要向汶川捐赠一千万或者一个亿的时候,这种捐赠合同就成立了,如果企业承诺了又不履行义务,这是违约行为,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交付捐款。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时,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规定非常清楚,但事实上作为受赠人代表的慈善机构鲜有利用法律这一规定作为督促企业交付捐款手段的。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对《法人》记者表示,必要的时候可以付诸法律手段。但同时也不排除运用行政的、道德的、舆论的手段,通过综合治理的办法,营造良好的捐赠环境。企业要提高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自律。

  言下之意,法律手段并非慈善机构的首选。慈善机构在担心什么?李显冬认为慈善机构最大的担心是怕起诉会挫伤企业捐款的积极性。同样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教授胡安潮则认为,慈善机构的这种担心其实没有必要,真正起诉诺而不捐的企业实际上会像黑名单一样,对这类企业起到威慑作用,不敢再拿慈善捐款沽名钓誉。

  胡安潮认为,所有的人都要讲诚信,不只是企业还包括慈善机构,当企业“诺而不捐”时,利用法律手段要求承诺人支付捐款是慈善机构的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其诚信的表现。同时他指出,慈善机构起诉企业面临的更现实问题是,起诉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还有可能败诉。

  即使不败诉,也会面临执行不了的尴尬。2004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北京齐通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向红十字会总会捐赠2000万元人民币的承诺。这起官司也被媒体称为“红十字总会成立近百年来的首场官司”。结果是法院判决红十字会胜诉,但由于董占义根本找不到人,没法执行。 

  此案一出,法律手段就更加不被慈善机构青睐。

  宽以待企

 幕后推手txt 企业“赖捐”的幕后推手
  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向《法人》记者介绍了一个事实,在与各类企业合作的过程中,他们发现企业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有的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由于审批程序严格,全部资金到位难免也会出现一些延误。还有些企业与慈善机构签定的是长期合作协议,启动资金到位后,后续的资金则需要根据慈善项目进展情况陆续拨付。

  所以有些企业并不是真的“诺而不捐”,而是有客观原因的延误或者分期拨付。另外,中国慈善事业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制约企业诚信捐款的重要原因。

  四年前,时任民政部救灾司司长的王振耀就指出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面临三大缺位:一是慈善文化建设,大家的慈善意识都比较单薄;二是慈善组织建设,慈善机构的公信力都有待提高;三是税收减免额度和程序,额度偏低、程序繁琐无形中打击了大家捐赠的积极性。

  时至今日,国家税收政策在对慈善事业的支持上已经有了很大进步,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正在讨论中的《慈善法》还有望将这一额度提升至20%~30%。

  与税收减免制度的改善相比,慈善文化和慈善组织建设的进步还不尽如人意。多年从事慈善的资深人士《慈善家》杂志社社长王立伟曾指出,目前中国的慈善环境还处于初级阶段,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慈善机构不够专业,尚没有建立从募捐到寻找专门的受助对象到合理使用捐赠款物等方面的专业化的应对流程。

  刘国林认为,要解决捐赠不到位的问题不仅需要企业提高诚信意识,慈善机构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运作效率,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对捐赠企业予以宽容和理解。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应把因种种特殊原因认捐数额较大但没有完全到位的企业同“只想出名不想出血”,沽名钓誉的企业严格区别开来。

  “我们在监督企业兑现承诺的同时,也要对爱心企业予以宽容和理解,否则过于功利、缺乏宽容的慈善事业是难以走得更远的。”刘国林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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