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统一完善时间 惟制度完善



  文  房振明

  KODA是一种风险收益不对称的衍生品,或者说是投资双方不平等的对赌协议。类似协议损失最惨重的当属中信泰富对赌澳元,据各方面报道,损失已经超过了100亿港元,且直接导致荣智健下台。如果说个人投资者无法了解衍生品的风险程度,但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中信泰富集团不可能不了解所参与对赌的产品所蕴含的风险。

  任何金融产品中,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越大所要求的风险补偿越多,即收益应该越高。KODA产品中,对赌双方的风险收益并不对称,在一般市场波动状态下,对赌双方风险有可能是相同的。但在发生市场极端上涨或者极端下跌时,投资双方的风险补偿却截然不同,购买KODA的投资者无法获得市场极端上涨收益,却要承担市场极端下跌的损失,对发行产品的银行极端有利。这是场外衍生产品(或个性化衍生产品)的典型特征。金融产品越复杂,产品的流动性越差,该产品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市场价格发现能力越差,定价扭曲程度有可能越大。KODA就是这样一款流动性极差、信息非对称程度高、缺乏场内交易者价格发现机制、定价扭曲的复杂金融产品。如果这些理财产品在场内二级市场进行交易,那么它有可能早已被投资者抛弃。引发本次金融危机的信用衍生产品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因此,保护投资者免受复杂金融衍生产品或者理财产品其害,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首先,合格投资者制度,与当前证监会和中金所正在制定和完善的股指期货合格投资者制度类似。金融衍生产品和理财产品越来越复杂,在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率的同时蕴含着极大风险,这要求投资者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较高的风险承担能力,愿赌就要服输,普通投资者很难参与。未来银行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理财产品适格人群的分类,逐步建立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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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复杂金融产品可能诱导投资者发生巨额损失的重要原因在于两方面:投资者个人对收益的贪婪和理财产品发行者的狡诈。降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狡诈所带来的危害只能通过更加完善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机制解决。无论国内银行还是国外银行,收益最大化都是其重要目标,只是重要性程度有所差别而已。因此,非常有必要要求银行对所发行的简单理财产品采取备案制,而对复杂的理财产品实行审查制度,要求产品发行者进行全面的情景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极值分析,并强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应建立第三方的对投资者负责的理财产品分析机构,逐步建立理财分析师制度。随着个人资产数量的增加,投资理财成为必需。然而投资者往往不具备专业的理财知识,建立服务于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分析机构可以直接帮助投资者厘清产品的风险收益等专业问题,直接避免上述投资者的巨额损失。目前各家银行推出的私人银行是此机构的雏形,但私人银行隶属某一银行,无法做到中立,无法真正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建立跨市场的联合监管机制。投资者在香港购买理财产品,到中国银监会投诉,香港的投资合同超出了大陆银监会的管辖范围,投资者可能只能望着损失兴叹了!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跨市场的联合监管机制,提高跨市场的信息披露程度,提高保护投资者力度。

  (作者系渤海证券高级研究员、天津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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