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5月1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其中表示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并及时应对“负面舆论炒作”。 如何应对媒体的负面炒作,需要法院的智慧,更需要正当的程序规则。在中国,一直没有出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但是,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系统内部的宣传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向外界高调宣布若干“禁令”,以此为法院新闻发布定下基调。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 其实这些作法是违背新闻自由的一般规则的。关于法院与媒体关系的基本规则,我们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法院只能禁内而不能禁外。即法院可以通过对法院成员的纪律约束、诉讼程序的自我完善来达到防止“媒体激情”影响公正审判、侵犯被告人无罪推定的权利的目的,但是法院不能要求媒体禁言。 1985年,世界法学家协会以解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目的,通过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它对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这样定位的:“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规则只是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最低标准,它并不妨碍更高标准的确立。”“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这两段话显示,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不受任何特别的限制,即只能给媒体报道和评论社会其他事务时同样的限制,如不能煽动违法犯罪、不能侮辱诽谤他人等。理由是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是其他民主自由和一切权利的前提,司法独立固然重要,但它低于言论自由的权利,当二者不能兼顾时,言论自由优先。 由于国际规则禁止法院对媒体的报道和评论进行限制,所以,法官发布的“禁言令”(也称“缄口令”)是不能针对媒体的,有些中国学者或者官员把它称为是美国限制媒体的命令,是一种误解。缄口令是由法院发布的约束言论的命令,在美国,广义的缄口令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限制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言论的命令,目的是维护法庭秩序,禁止被告人在法庭上大吵大闹。第二种是法院要求媒体在审判前或者审判中不报道刑事案件的某些内容。 现在美国法院使用的是第三种,即法院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命令律师和证人不与媒体讨论案件,但律师在已经存在对被告不利的报道的前提下进行的必要的回应以及对案件进展情况、程序问题对媒体发表言论,不受限制。但即使是这缄口令,也存在很多的争论,因为学者认为,公诉方起诉书的公开就是对被告情况的不利宣传,而起诉书是在任何一个案件中都可以公开的,所以,任何案件中律师都有“回应权”,不应当受到言论方面的特别限制。 在美国,法院防止媒体审判的方式是法院精心设计正当程序,包括:挑选没受媒体“污染”的陪审员、改变管辖地点审判、推迟审判、封闭陪审团、要求其法官慎重对待媒体,如果确实受到了媒体的影响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还可能导致重审。 法院不能作出规定要求媒体不能说哪些,甚至于荒唐地要求评论立场不能“与法院判决相反”。禁止“预测性报道”、禁止批评等,既违背了言论自由的国际规则,也不具备可行性:因为成千上万的媒体用各种含蓄的语言去预测、去批评,法院怎么去调查、去认定它是违法的呢?当然,与时俱进的中国法院,这次在它的改革方案中已经改变了过去要求限制媒体的做法,但社会期待法院在认可言论自由优先的前提下通过正当程序去取得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的合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