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贸易,又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采取与被许可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一种贸易行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权应当有效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将成为社会自由使用的技术,任何人都可以不支付专利使用费。因此首先在合同签订时,专利权应当是有效的。即该专利权在当时没有被宣告无效,也未被终止。 其次,合同期限应当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并确定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保护期限。 第三,合同可以约定在专利权被终止后,合同也同时终止。如果专利权人没有缴纳专利年费,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被终止,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被终止后,被许可人也就无须再支付今后的专利使用费。 2.合同可以约定由专利权人向被许可人提供、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除专利说明书披露的技术信息外,专利权人往往还保留了一些技术资料没有完全公开。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专利权人提供其他必需的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 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在权利上存在瑕疵,就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葛,合同可以约定专利权人确保自己是技术的合法拥有着,否则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履行和实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还应当注意: 根据专利法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必须注意不应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再支付专利使用费。应当明确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赋予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而非转让专利权的归属。因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应当让公众知晓,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