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发展的瓶颈 中国反盗版的瓶颈



系列专题:盗版营销观察

  当盗版的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而反盗版的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的时候,中国反盗版的瓶颈才算突破,反盗版也就不再是个难题

  文  刘兴成

  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和软件业发展的瓶颈日益表现在盗版问题上,盗版一直是制约中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毒瘤。虽然反盗版工作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近年来反盗版走到了一个瓶颈,正版产品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盗版却仍然过得滋滋润润。那么,反盗版存在什么瓶颈?该如何有效解决?

  反盗版不该政治化

  在新出炉的美国国会《2009年国际盗版报告》中,包括中国、俄罗斯在内的国家榜上有名,中国被列在首位。报告认为中国的盗版问题过去一年没有明显变化,并将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列入黑名单,指责中国许多网站以提供盗版材料的链接下载模式盈利。

 中国科技发展的瓶颈 中国反盗版的瓶颈
  美国国会认为,问题出在这些国家缺乏反盗版的政治意愿。欧盟曾经对中国也有类似的指责,在欧盟的一个知识产权执行问题调查报告中,中国被排在“问题至多国家”的首位。欧盟和美国一样,把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同市场经济地位挂钩。美国还与欧盟和日本联合起来对中国的盗版问题发难。可见,反盗版问题已被政治化。

  缺乏反盗版的政治意愿,这项指责不应该把中国包括在内,因为这样描述中国不符合事实。中国已有完整的保护著作权或版权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中央政府已充分认识到盗版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中国本身是盗版最大的受害者。中国加强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利国利民的,既是增强中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也是增强中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中国于199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条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为世界版权保护组织的一员,充分地表明了中国对版权保护的意愿和决心。200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国务院和版权行政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完善了中国的版权保护体系。中国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知识产权扩展到刑事保护的范围。国务院还专门制订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至此,中国的版权法律体系和版权保护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了。

  中国的执政党及国家领导人一直高度重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早在2006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时指出:“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从行政、司法等方面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2009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求是》杂志发表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若干重大问题》,在谈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时强调:“作为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重视和鼓励创新。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看来,中国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根本不是反盗版的瓶颈,中国绝不缺乏反盗版的政治意愿,将反盗版政治化于事无补。

  版权是经济和法律问题

  从经济的角度看,中国反盗版的瓶颈在于,盗版的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中国反盗版的法律瓶颈在于执法不力,体现为地方保护或盗版既得利益集团干扰和阻挠执法,导致反盗版的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

  运用市场手段可以突破反盗版的经济瓶颈。市场手段的核心是降低正版价格,让正版成为性价比更好的商品。与其给盗版者让利,不如给消费者让利。

  一般情况下,一个版权产品上市时价格比较高,随着销量的增加,规模越来越大,单位成本越来越低,产品价格也就越来越低。价格越低,规模就越大,产品市场就越成熟,这就进入了良性循环。然而由于存在盗版,这一规律在中国并不适用。中国版权产品市场存在一个恶性循环:由于盗版普遍存在,任何一个正版产品都不可能卖出一个很大的数量,越是好的产品,盗版就越厉害;销量上不去,权利人只好以高价格保本;由于价格很高,销量自然上不去,盗版则在市场上泛滥成灾。

  由恶性循环进入良性循环不容易,但还是有办法可寻。首先,权利人应转变观念,不要刻意在价格上将正版和盗版作明显的区分,放弃“正版没便宜,便宜没正版”的窠臼。一直以来,权利人将正版视为精品,将正版和盗版明显区分的结果就是让消费者觉得正版太贵而不愿意买。第二,想尽各种办法降低正版的包装、宣传、运输等成本,为降低正版价格腾出空间。只有降低正版的成本,将价格拉到接近盗版的水平甚至同一价格水平,让利于消费者或客户,正版才能最大程度地占领市场,权利人被盗版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第三,提高正版首次发行的数量,既可以降低成本,又可以抢占市场先机。因此实施低价正版战略,就可能更好地突破反盗版的经济瓶颈。

  执法到位可以突破反盗版的法律瓶颈。既然版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是较为完善的,中央更不缺乏反盗版的政治意愿,就只有在执法上找问题了。但执法不力一直是反盗版难的症结。中央政府反盗版的意愿是坚决的,但是地方政府并不一定会竭尽全力,因地方上担心不折不扣的反盗版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比如减少税收),一些地方政府对盗版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者,个别反盗版执法者与盗版利益集团有或明或暗的合作。

  如何做好反盗版

  反盗版工作中,必须给予盗版者制裁,而且制裁应当与侵权行为相称,或者与版权所遭受的损失相对应,要通过经济性赔偿和非经济性的措施两条腿走路来打击盗版。要做好反盗版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增强反盗版的动力。建立健全反盗版执法机关的考核责任制,对执法人员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将反盗版的业绩和执法人员的利益挂钩,消除盗版的保护伞。目前,中国的出版机构无一例外是国有的,出版机构中存在的官本位体制,导致出版机构领导不愿意得罪盗版利益集团;因为盗版的损失不用领导者承担,反盗版的收益领导者也得不到,领导者缺乏反盗版的动力。出版机构基本上不去主动打击盗版,导致了盗版的猖獗,也造成了大型出版机构每年上亿元的盗版损失。对民营企业开放,将出版主体多元化,加强竞争,无疑也会增强反盗版的动力。

  第二,既要清理销售盗版的街头小商小贩,更要从源头抓起,将反盗版的重点放在有组织的犯罪上面,打击盗版组织。

  第三,由版权行业协会牵头,建立全国性的版权权利人反盗版基金,重奖盗版举报者和协助者,培养反盗版职业人士,形成群众性的反盗版日常活动。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盗版赔偿的司法解释,缩小侵权赔偿的弹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既没有对赔偿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细化50万元以下赔偿的操作手法。49万元和1千元都在50万元以下,由于法律规定的侵权赔偿的弹性太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权利人只能得到几千元的赔偿,远远抵不上诉讼成本,最终赢了官司输了钱。在著作权侵权赔偿纠纷案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使法官不受盗版利益集团的拉拢,加大司法领域反盗版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专门出台盗版赔偿的司法解释,缩小侵权赔偿的弹性,便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可借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确立了版权保护的全面赔偿原则,这既是现代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也是中国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法确立的赔偿原则,还符合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有关要求。该指导意见还规定了权利人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范围从最低2000元,到最高5万元。该指导意见的另一个亮点是,按照版权产品生产的最低成本确定侵权复制品数量:图书不低于3000册;音像制品不低于2万盘。

  第五,简化版权的执法机制,确保版权权利人有充分的机会诉诸法律。如降低诉讼门槛,缩短审理时间,将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落实到位,执行到位等。

  总之,当盗版的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而反盗版的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的时候,中国反盗版的瓶颈才算突破,反盗版也就不再是个难题。

  (作者为财经法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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