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接到曾经的同事、某镇党委书记颇含失落的电话——参选副县长落选,被安排到县法院当院长。我说,院长跟副县长同级,恭喜提拔!可他不屑道:差远了,前者是“县太爷”,我这是处级法官,今后要在系统内发展,难。我说知足吧,我还担心你这个外行进不了法院门呢。“敢?”对方提高语调,“谈话时说了,先上任,再到北京培训几个月,拿到三级法官资格证书,我照判案。”
放下电话,我心沉重:这种“次优提拔”其实并未满足他的从政胃口,而他今后以失衡心态、非专业素质主持“法道”,能敬畏法律、不以权代法吗?问题是,此类“行政院长”屡见不鲜。据统计,全国30名现任高级法院院长中,有14人以前主要在党政系统任职,不少院长之前从未系统学过法律,从未在司法机关工作过。尽管这项统计还不包括其他级别的法院院长,但仅高院院长就有一半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现实,足以让人焦虑——总是外行领导内行,会离依法治国的路径渐行渐近吗?其实,这种“被任职”缘自上层领导并未把法院、检察院当成独立的执法部门,而是治下的众多“下属单位”之一;并未把大法官、大检察官作为法律职务的象征,而是一个“准行政官员”而已。作为被提拔的原党政干部,自然看重的不是“法官”的“法”,而是后面的“官”字。当他们一旦取得任职资格,执掌“生杀大权”后,又怎能避免将“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个人说了算”的行政习惯带入法院系统,形成法律迁就、屈从权力的畸形治理模式? 因此,我有理由继续为当院长的同事担心,不知他今后会成为法律的坚定捍卫者,还是弄法者?如果司法任职制度不改革,法官、检察官队伍不职业化,司法就难免行政化,依权判案和司法腐败就难以避免,这无疑会成为中国法制进程中节外生枝的“人事成本”。 南京 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