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头牌名媛的漫画 “头牌”的博弈



 类似煌记案例中的家族企业权利纷争其实已屡见不鲜,这类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势必要面临一道“坎”,往往逃不开能共患难不能共富贵的夫妻反目、兄弟舅哥的宫廷之争等等

  如果认同甄斌是“头牌”,从治理的角度上看是向经典企业理论提出的最优治理结构安排退化。首先,甄斌是大股东,且身兼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而若把另一个大股东张黎排除在执行层之外(实际上张黎的亲信们已经慢慢退出煌记的舞台),如此安排并没有达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要求,不符合作为公众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其次,甄斌引进徐朗这样的战略投资者而改善了治理结构,并非规范意义上的治理结构动态优化,而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是甄斌为筹措发展资金(引入风险投资和上市)而不得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自我改造,并没有解决一人独断的内部人控制等高风险治理结构设计的事实,徐朗的进入没能打破甄斌和张黎的股权均势,包括决策效率等。

 类似头牌名媛的漫画 “头牌”的博弈
  煌记确实应该有个“头牌”,来结束这场无休止而且可能毫无进步意义也不可能改变的股权之争(当然,法律诉讼除外)。实际上,煌记的“头牌”是否应该是甄斌,应该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应该符合上市公司运营规范要求的治理机制,这个治理机制应该既能够平衡大股东之间的关系,又能确保作为快消品公司发展所需的决策效率,至少要符合以下几点判断准则:

  第一,关注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大股东自身。能够提高经营效率,同时降低经营风险,能够达到股东、经理人员、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激励与约束的平衡。发挥两个功用,选择好的经营者和激励相关利益者。当然甄斌有战略远见和执行能力是个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但是这个经营者应该由公司的治理机制选出而不是由自己自封,更不是张黎争就能争得来的。

  第二,尽量去家庭化。煌记是公众公司,无论是甄斌还是张黎,甚或张筠(甄斌前妻、张黎妹妹)的个人价值判断标准都不能掺杂到煌记,其间的争斗也不应祸及煌记,因此要有个约束大股东个人行为和个人价值准则的机制。比如把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权分开,把决策权授予更多人参与的圆桌,把外部专家、管理技术人员甚或职工请进决策层。

  第三,慎重引入战略投资者。徐朗是个资本逐利者,缺乏产业理想,当然他懂管理也想规范化煌记的制度,可是他对这个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没有太大的贡献,这类投资者只是善舞资本之袖,在治理方面的贡献无非是看好甄斌而不屑张黎而已。在头牌之争中,从决策意义上说徐朗5%的股份意义不大。要达到真正的治理平衡,引入产业投资者,不仅仅要在资本上融合,也要在产业上融合,这样战略投资者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可能有平衡利益冲突的能力。总之,在治理效率中,不是看股权比例,而是看控制能力。

  煌记亟需拨开“头牌”之争的迷雾,回归公司发展的本源,去家族化,树立起真正的“头牌”——符合上市规范,兼具效率、效果,制衡风险和创新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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