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一家奶茶店的成本 “开胸”、举证和成本



  【编者按】  本刊2009玖月号刊发了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文瑞教授针对“开胸验肺”事件的评论文章《“开胸验肺”与理性选择》,引起广泛关注。下文则从另一视角解读了张海超的“理性选择”。

  编辑邀我前来,本意是让我来“打擂”的:就“开胸”一事,和刘文瑞老师“过过拳脚”。不过,作为学经济学的人,一见到刘老师在文中讨论的焦点是“理性”问题,就已将原本准备的“拳脚”收回去了。一来是只要是严肃的经济学人,对于“理性”二字都是素有敬畏的;即便同是搞经济学的,对于人是否“理性”也是各执己见,并无统一意见。二来是我实在是不觉得“开胸”事件哪里有违“理性”。“理性”假设仅仅是制定决策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约束。即使是同样“理性”的人,面对不同约束,行为也是迥异。事实上,后来刘老师文中解释所谓“非理性”现象出现的原因,也是用了这个逻辑。但既然如此,我实在是搞不懂刘老师为什么要拿一个仅仅是作为假设的“理性”来开刀了。不懂,所以不能驳。

  张海超好端端的,为什么一定要在自己的胸口上来上那么一刀呢?原因很简单,就是要一个证明,证明自己确实是患了“尘肺”的,仅此而已。到目前为止,似乎媒体关注的焦点都放在“为什么挨这一刀,而不用别的方法”这个问题上。那究竟有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呢?根据刘老师的文章是没的。这点我同意,在当前的约束条件下,“开胸验肺”应该就是张海超最好的选择了。

  有意思的问题是,为什么是这种约束?更确切地说,为什么要张海超自己来做这个证明,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究竟会造成什么问题。

  不妨设想一个情景,如果判断是否职业病,需要的是企业的举证。如果张海超们说自己得了职业病,而企业说没有。这时法院说“好吧,既然企业说张海超没有职业病,那就证明给我看吧!”在这种情形下,张海超还用得着去开胸吗?肯定不会!为什么呢?实际上企业自己对自己的情况是最了解的,会不会对工人造成“尘肺”,他们最清楚。如果企业的粉尘污染确实重,那么企业也应会料知这多半是自己的问题。如果举证责任在企业,那企业有什么理由去花高价钱给工人开胸来验证一个自己多半是自己理亏的结论呢?多半的情况会是,象征性做个检查,然后私了了吧。

  但现在举证的责任偏偏就是在工人一方,如此的责任分配,才导致了“开胸”事件的产生。需要自己提供证据,事实上是给工人告企业制造了一道高高的屏障。“你要告我,好啊,你去找证明吧。去职业病防治所,或者去开胸,悉听尊便!”但作为相对弱势的工人,又有多少能像张海超这样是刺头,真给自己动上一刀呢?恐怕很少。

  不同的举证责任安排,将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既然如此,在社会的角度上看,我们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举证责任设置呢?说到这里,我想提一个人。此人就是鼎鼎大名,法律经济学的鼻祖之一,芝加哥大学教授理查德·波斯纳教授。波斯纳教授是个很有趣的人,是法学家,但分析问题却喜欢用经济学的思维。现在已经是年逾古稀了,但还是不服老,拉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一起开个博客,经常就一些社会问题打打嘴仗。波斯纳教授有本名著,叫《证据法的经济学分析》,里面就提到了举证责任的划分问题。根据波斯纳的观点,从社会角度来看,采集证据中要把握住的两个要点:“准确性”和“成本”。举证的原则,应该是通过责任划分,在取得同样证据的前提下,让社会的成本最小化。以此为出发点,经过一系列逻辑的推理,波斯纳最后得到一个原则,即举证的责任应该分配给风险承受能力更强的一方。

  单独看来,波斯纳的这个结论是比较抽象的。但具体到我们讨论的“开胸”事件就要容易理解得多。显然,无论是将举证责任划分给张海超还是他曾工作的企业,如果去一个独立的、公正的、资质可靠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保证验证结论的客观准确性是不难的。在这个基础上,“成本”这个问题就更为重要了。那么分配给哪一方,成本会更低一点呢?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了,从企业一方看来,事实上对于职工有没有得“尘肺”,多少是心中有数的,因此其需要的仅仅是一个确认,小检查就可以了。而对于张海超,他虽然也很清楚自己的状况,但苦于是要告人,所以证据就要更充分,成本也更大。从风险的角度承受的角度看,对于企业,无论是谁来验,只要验出相同结果,受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要不要多付一笔检查费。而对于一个企业,一笔检查费,一般来说都是无足轻重的。因此如果将举证责任划分到企业一方,企业的负担并不会明显加重。而如果责任分配到张海超一方呢?情况就不一样。检查费,加上检查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对其个人来说将是一笔很高的成本,并且如果检查结果表明没有“尘肺”,那么他所付的一切成本将付诸东流。显然,从这个角度来看,张海超的风险承受力是远远低于企业的。根据波斯纳的原则,我们很容易得出,举证的责任应该是在企业,而非张海超一边。因此,整个事件中,最大的错误,就是让风险承受能力低的一方,承担了举证的责任,从而引发了一组本不该发生的事情。

  分析到这里,似乎可以完结了。但如果多想一些,还是有问题可探。假设举证的责任还是在张海超一方,但张由于害怕承担过高的举证成本,而放弃了举证、放弃了维护自己权益,那会怎么样呢?天下太平了吗?不会。随着一个个张海超或李海超放弃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就会逐渐加深。搞不好哪天,其中的一个就要跳出来,鼓动千千万万忍气吞声的“海超”们一齐向侵犯自己权益的企业讨说法,此时小事就会闹成大事。从社会角度看,显然是不好的。

  当然,社会安定的话题似乎是扯得太远了,略谈一下,马上打住,还是回到我们前面讲的举证问题,这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有什么启示呢?事实上,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高层的管理者,地位和法官是相似的。他们的企业,总是会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问责似乎是很难的事情。比如,生产食品的企业,产品被发现变质了,责任应该由谁来负?生产车间会说是包装车间的问题,包装车间会说是仓库的问题,仓库会说是运输的问题……如果要把这些车间的负责人统统叫来,当面对质,那还不是要把经理累个半死?更何况,就算把经理累死,也未必能搞清楚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开一家奶茶店的成本 “开胸”、举证和成本
  因此,在企业内部科学地划分举证责任就是一个大学问。还看那个食品企业的问题。让生产车间去举证,行不行?那生产车间必须派大量人手,去后面的各个车间一一把关,成本之大,自不必说。包装车间举证呢?似乎也有同样的问题。依次类推,如果把举证责任分配到单独的生产流程,那给哪一个车间都是不合适的。成本太高!

  那应该怎么办好呢?一个可行的办法是,由后一阶段监督前一阶段,出了问题就由后一阶段举证前一阶段。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一般来说,证明错总比证明对容易。还是以食品企业的问题为例,如果运输部门和仓库扯皮,那仓库要证明自己发出的所有货物是好的,将比较困难,而运输部门证明仓库发出有变质货则要相对容易得多。这样一来,问题就容易了:假设食品被发现变质了,那么马上把运输部主任叫来,要他举证究竟问题出在自己还是在仓库。如果发现运输部门没问题,则再找仓库主任……以此类推,责任很容易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当然,这个设计仅仅是从一般的逻辑出发得出的,究竟在现实当中有什么更好的实践方法,我不懂,还要请各位读者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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