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 乡镇集体土地权属纠纷背后
河南三农民无主土地上抢收自种小麦被拘 6月25日,中国第23个“土地日”,国土部开启了土地日宣传纪念周活动,提出“推动确权登记颁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但在这一天,河南周口商水县舒庄乡王一侯村64岁农民王安国却躺在医院病床上,为失去的土地和小麦而悲伤不已。 此前的6月11日,王一侯村的三名村民以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当地警方批捕—他们在该村一块有争议的土地上种植、收割了小麦。这块土地在上个世纪划给知青耕种,知青返城后由乡政府代管,并被判归乡镇集体所有。 这个看似荒唐的故事,暴露出中国地权的一个问题:乡镇集体土地,到底归谁所有? 三村民“聚众哄抢”小麦被拘 王一侯村村南,一块284亩的地已被警戒线圈起来。时代周报调查获悉,从1949年前后到1961年土地确权,这块地一直属于王一侯村所有。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该地块中的60亩被借用作林场中学,其余224亩则被借给知青林场使用。 1982年知青返城后,林场虽然还存在,尚有几名职工,但土地被承包给当地村民。1997年以后,林场撤销,职工被遣散回家,土地由舒庄乡政府接管。乡政府将土地租给一家果树经营公司,再由果树公司分包给附近村民。 2003年,舒庄乡政府将土地分割租给王一侯村原村支书王保民与邻村村民位开河,每亩租金180元,合同期至2011年9月。王、位两人又以300元/亩的价格将土地分包给当地村民,从中抽取每亩120元的红利。 2011年9月,就在王保民等人准备与舒庄乡政府续约的时候,300户村民组织起来,绝大多数表示愿意收回土地,选举出了王安国等三位代表主张自己的权利。其中有221户出钱支持,每户200元。 当年9月,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确权该土地归舒庄乡集体所有。村民不服。当年年底,周口市政府维持了这个确权裁定。王一侯村将商水县政府诉至法院。2012年9月6日,周口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确权裁定。 诉讼期间,2011年12月,周口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该土地保持现状。但舒庄乡政府却置之不理,继续在地里挖沟、修路。 2012年5月,村民将荒废的田地打理干净,种上了些玉米、大豆。6月,舒庄乡政府及舒庄乡派出所出动人员,将农作物铲除,现场护地的多位村民被打伤。 是年10月上旬,村民又在这块地里种上了麦子。据村民介绍,种麦时,他们并未接到周口中院的判决。直到10月中旬,三位村民代表之一王相文才拿到判决书。 转眼到了2013年,辛辛苦苦灌溉打药维护大半年,眼看麦收节骨眼到了,三位村民代表征求乡政府意见,要求乡政府与群众开会沟通收麦事宜,乡政府却一直拒绝。因为收麦紧急,5月29日晚上,村民自行开会商量收麦事宜。 6月1日13时许,王一侯村村民刚吃过午饭,村里忽然来了近200名县乡两级政府派来的警察及政府人员,冲到村民家里抓人。其中王起元、王文青和王天合三人以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刑拘,王安国向政府人员拿出自己患有肝硬化的病历,才未被抓走。 三名村民被刑拘前后,舒庄乡政府派员提出赔偿方案,按照400元/亩的标准赔偿村民的种子、化肥费用,后提高到600元/亩。但村民普遍认为赔偿过低,一亩小麦的收益为1500元左右。 6月3日上午,乡政府领导组织人员收割小麦。眼见自家种植的麦子要被收走,村民们纷纷到地里与对方对峙。王安国手持的摄像机被乡政府人员抢走。烈日当头,中午时分,王安国身体不支昏倒在地,被送往县医院抢救。当日下午,小麦被乡政府强行收割。 6月11日,商水县检察院对前述被刑拘的三名村民批准逮捕,罪名是“聚众哄抢罪”。 乡政府与民争利 村民王起元的辩护律师王磊认为,从被逮捕的村民所涉的聚众哄抢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都不构成犯罪。 王起元等三名被逮捕的村民每人的小麦面积都不超过2亩,且中途中止收割,实际收割面积很小,已收割的麦子并未被运回家中,而是被舒庄乡政府6月3日下午强行收割的时候一并收走,并未形成事实的占有;再者,收割时都是自家收割自家的,没有所谓的“聚”。 “土地本来有争议,村民收割自己种的小麦,被以聚众哄抢定罪岂不是荒唐!不管是土地还是小麦,村民都没有侵占别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本案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范畴,应由民法来调整,公权力介入是绝对错误的。”王磊对时代周报说。 事实上,“聚众哄抢案”的本质还是土地的权属问题。商水县国土资源局确权及相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1995年原国家土地局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该法规的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判决所依据的上述条文,把没有经营实体的基层乡政府作为“一个农民集体单位”显然不合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依据河南省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凡是一九六一年农村实行固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后在集体土地上建立的国营农、林、牧、渔场,凡属于借耕或无偿使用集体的土地,又没有经营实体的,应把土地退还给原农民集体单位。” 上述通知还规定,“原知青场已经撤销或已无经营实体的,土地应无偿退还给原农民集体单位。”据了解,该通知目前仍在适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一位受访人士认为,王一侯村这块土地确权归谁,关键看这20年村民或者村集体有没要过地。 据了解,1982年、1988年当时的村干部都向乡政府要过地,未果。1992年秋,王一侯村村民在该地块播种,乡政府拟抓捕村民,村民只得放弃耕种。2005年,当时的村民代表王国民曾到河南省信访办上访,要求归还土地,省信访办还就此知会周口市国土局。
王一侯村多位村民还证明,知青返城后,原青年场并未交过农业税,青年场土地所对应的农业税,摊派到了王一侯村,由该村承担。 而上述证言及相关事实,均未被政府和法院采纳。 王磊也认为政府和法院应当依据上述文件予以裁定。“从上述历史过程来看,这块土地显然是借耕性质的,无论是青年场也好,舒庄乡政府也好,都在无偿使用。按照上述规定,应把土地退还农民集体单位。乡政府应履行好政府职能,而不是与民争利。职能错乱。” 商水县及舒庄乡政府相关负责人均拒绝就此事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 农民利益遭侵害 我国宪法规定了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全民土地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又将农村集体所有权界定为三种形式:乡镇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和村民小组所有。 前述河南省国土厅人士介绍,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实是普遍存在的。据时代周报调查,不止舒庄乡,商水县白寺镇、大武乡等多个乡镇都存在知青下乡时建立林场、占用农地的问题。白寺镇安庄村经过诉讼维权、上访等途径把土地争取回来了,其间村民多次被抓。最后由村委会把土地承包出去,利益全村共享。其他乡镇原知青农场所占耕地目前都是由乡镇政府控制,对外承包出去牟利。 国内其他地区也不乏类似的现象。一个典型的案例发生在福建省晋江市,早在1977年,时任晋江县副县长的留章慈等人,代表政府向当时的安海人民公社溪边大队第八组的村民借用131亩土地用于建设知青农场。知青返城后,1982年起镇政府将知青农场承包给许自友经营,当地农民再三要求镇政府归还土地,屡遭拒绝。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一位内部人士认为,乡镇集体所有、由乡政府代管的事实,即使合法,也不尽合理。“土地收益应该用于乡镇集体的公益事业,再退一步,乡镇政府也应该把土地租金分出一部分给该村农民,”该人士对时代周报说,“但是乡政府的土地收益往往都变成了办公经费,补贴给自己了。” 广东肇庆学院政法系副教授王菊英曾撰文建议取消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她指出:“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导致乡镇政府政企不分、职能混同,漠视村和村民小组的土地所有权,随意干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乡镇集体土地所有主题的虚置,乡镇政府实际上一直在代表全乡镇农民行使乡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乡镇政府成了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农民利益遭受侵害,却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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