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决议 董事独董数目与公司条例相违背 三一重工董事会决议涉嫌违规
三一重工(600031) 6月28日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在月初举行的第四届董事会会议上,三一重工选出9名董事,其中包括3名独董,这与该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例相违背。 根据年初通过的最新版三一重工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应该是12名,而且独董必须超过1/3。 知名财经评论员侯宁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这种行为可以说是自食其言,影响企业形象。 董事成员数量违背公司章程
6月初,三一重工董事会拟提名梁稳根、唐修国、向文波、易小刚、梁在中、黄建龙为三一重工第5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拟提名蒋民生、冯宝珊、许定波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三一重工公告中说,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表决结果是 12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但三一重工现行的《公司章程》第106条规定:“董事会由12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三一重工新的董事会还没产生,就违背了这一章程规定。 为何此次三一重工只提名9个董事候选人,该公司未作任何说明。作为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提名与自己的章程不符合,且不向外界解释,这是罕见的。 北京一要求匿名的律师告诉记者,董事会选举出了9名董事,股东大会应会继续选举。因为这样的结果与公司章程有矛盾,一般公司治理上不能这样。这表明股东会与董事会间有矛盾,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完善公司相关人事任命。 她认为,三一重工股东大会应该不会撤销新的董事会,有可能会修改公司章程,即使是公司章程新制订的,但是股东大会也可能根据需要在一个月内多次修改。但董事会人数规定12人,这个合法但很怪,一般为单数,这个应该修改,否则看上去怪怪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在公司面临重大事件时,万一投票数是6∶6,这样不利于公司决定重大决议的制订通过,贻误战机。但我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独董占比少于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三一重工现行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3年1月10日公布)第四条规定,三一重工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1/3以上。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显然,三一重工的新一届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仅仅占到1/3,没有占到“1/3以上”,再次涉嫌违规。而三一重工的第四届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到了41.67%,超过1/3,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侯宁认为,独董少于规定比例,对股民不负责,股东可要求董事长撤换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 上述律师则告诉时代周报记者:三一重工新的董事会构成情况,确实明显违背了其《公司章程》和该公司自行制定的治理细则。他认为,出现这种情况,股东可提出异议;监管部门也应介入,督促其整改,而在违规情况下,新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效力待定”。 他认为,在三一重工整改之后,新的董事会增加董事及独立董事人数,符合《公司章程》及规定之后,可以再行评判原来的9人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果9人董事会的决议,符合三一重工的公司利益,符合股东的利益,那么可以视为有效;反之则无效。 违规背后的端倪 三一重工新的董事会候选人为什么两处违规,从其公司治理结构,或可看出部分端倪。三一重工《公司章程》规定: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是“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 不管是截至2012年年底,还是2013年3月底,三一重工超过10%的股东,只有一个: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6.38%。而董事长梁稳根,又在三一集团里持股58.24%,绝对控股三一集团。 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三一重工《公司章程》规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不管是截至2012年年底,还是2013年3月底,三一重工超过1%的股东,只有2个:其一,三一集团;其二,梁稳根个人,持股3.77%。 监事会的提名权,也牢牢掌握在梁稳根个人手中。其《公司章程》规定:(三一重工)“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们)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章程的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约束力。这或许也是这次三一新董事会两处违规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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