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创业板上市
由于在发行审核程序、投资主体以及企业准入门槛等几个主要问题上存在分歧,可能会致创业板出台时间拖后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范军利」创业板推出前夕,各方对创业板相关制度规则的争议仍在继续。业内人士称,由于在发行审核程序、投资主体以及企业准入门槛等几个主要问题上存在分歧,可能会致创业板出台时间拖延。
12月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深圳“第六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期间表示,设立创业板市场是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步骤,当前推动以创业板为重点的多层次市场建设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
这一消息令12月3日沪深股市的创投板块整体走强。市场普遍认为,经历了近十年的规划后,预计创业板将很快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围绕创业板的关键问题若不能解决,创业板的推出可能会晚于市场预期。
知情人士透露,11月中旬,证监会曾会集相关人士在杭州召开内部会议,讨论创业板制度安排等问题。与会者对前述三大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议,目前尚无定论。“杭州会议确定明年推出创业板,但我认为可能要到3月明年之后了。”一位参与杭州会议的人士称。
各方争议的首要问题,是创业板发行审核标准的高低,即创业板究竟该按照现有的主板标准审核,还是按照中小板的标准?“如果按照主板的审核标准,对创业板的推出非常不利。如果不按照主板的审核标准,发行上市的创业板企业未来对二级市场带来的影响将无法估测。”与会者表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陆文山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在制度设计方面,创业板发行上市门槛可以松一些,低一些。“我们不该用传统眼光为创新类企业定框。”
针对创业板审核主体的争论同样激烈。有关部门表示,创业板审核部门应与现有的证监会发审委同一,而市场人士却认为,应重建一个创业板审核委较合适。在“第六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建议,可单独设立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创业板的投资主体是否该设立门槛?创业板究竟是机构投资者的专属投资场所,还是允许个人投资者进入?
陆文山表示,创业板企业进入二级市场以后,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它属于风险投资范畴,应该对投资主体有所限制,“它毕竟不是人人都可以去做股东的地方,一般老百姓不适宜投资创业板。”
对于创业板企业的进入门槛问题,知情人士透露,可能会要求最近一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而另有人士表示,进入创业板的企业一般都具有高增长性,因此发行制度上不宜设定具体门槛。
统计数字显示,到2006年底,全国民营科技企业已达13万户,其中50%以上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在全国50多个高新技术开发区的4万多家企业中,年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的有3000多家公司。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数据表明中国拟上市资源非常丰富,加快创业板及场外市场的建设势在必行。
尚福林12月1日的表态中,对上述问题作了原则表述,他称,创业板市场在企业准入、发行审核、市场监管、交易运行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合理安排制度创新。在制度设计上要合理确定创业板市场的准入门槛,突出对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的吸引力;要适应创业企业特点;上市公司要体现成长性、创新性和行业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