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科技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科技金融长期合作协议》之有关事项,笔者曾经受命组织开发性金融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化融资问题,研究时间两年多,国际国内调研多次,自认为形成了一系列比较有价值的成果。但是,由于“叶公”之故,此项研究成果并未纳入政策之毂。
通过系统研究,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以及融资问题,主要结论可归纳为8个方面:
1.从国际“创新型国家”的成功经验看,要提高科学技术的财富贡献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能力建设至关重要。事实上,近40年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巨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对经济体财富增长贡献的差距。发达国家技术进步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贡献率,20世纪初为5%~20%,50年代上升到50%左右,80年代上升到60%~80%。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普遍低于发达国家,在1960~1987年间,68个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贡献率仅为14%。
2.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瓶颈依然是投融资机制的制约,主要表现为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规模融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初始融资的困难。由于缺乏资金支持,80%的可产业化的技术成果止于中试和产业化过程,很难达到商品化和规模化。
3.政府资金和商业金融资金“两张皮”现象严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出现了资金支持“真空地带”,政府研发投入机制亟需进行创新。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资金向产业直接投入的渠道受到限制,而商业性金融“规避风险”的特点又无法有效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从而造成了财政资金与商业金融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真空地带”。
4.政府科技投入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不够。一方面是财政科技投入的逐年增加,但需求缺口仍然很大;另一方面,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个人资金缺乏进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渠道。
5.国家财政研发投入资金和开发性金融资金缺乏形成“同质化”资金的机制,这是制约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家科技部进行深度科技金融合作的障碍。
6.国际经验表明,(1)开发性金融在政府研发资金“转性”上具有独特优势,已经成为世界很多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重要金融方式和手段。(2)政府一部分科技投入的金融化运作正在成为提高政府科技资金效率,吸引和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有效途径。
7.我国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已经有一定的经验积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之所以难以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除了金融制度缺失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承载主体的体制缺损、法人治理结构缺损、信用制度缺损、现金流缺损等也是重要原因。这些对商业金融来说都是难以逾越的难题,但对开发性金融来说,恰好是其优势所在:(1)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体制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承载主体的体制缺损和法人治理结构缺损。(2)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承载主体的信用缺损。(3)开发性金融可以通过现金流建设,突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承载主体初期缺乏可供抵押资产以及其他形式担保的困境。
8.通过“机制平移”和“机制创新”,将国家开发银行在实践凝练出的开发性金融模式运用于科技与金融的深度结合,较好地弥补目前科技投融资机制的缺陷。机制平移就是把国家开发银行等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等领域已经探索成功的开发性金融运作机制,平移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领域中来。机制创新就是在国家开发银行以及其他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探索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特点的新的开发性金融运作机制。
机制平移与创新的主要作用是:(1)通过体制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承载主体的体制缺损和法人治理结构缺损。(2)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承载主体的信用缺损。(3)通过现金流建设,突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承载主体初期缺乏可供抵押资产以及其他形式担保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