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融办关于答复 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



  文/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信用、合作信用的有益补充,在推动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市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对民间融资活动带来的消极影响有足够的认识,特别是由此引起的对正规金融业务活动冲击与挑战有前瞻性的防范措施,以趋利避害,引导民间融资健康持续合理发展。

  为实施从紧货币政策,加强对民间借贷监测分析,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规模、利率以及资金流向等有关情况信息,力求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的对策建议。

  加快民间借贷融资的立法步伐

  国家应加强规范引导,正确对待民间融资。民间融资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作用的,不能因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其合法地位而不合理地加以限制,更不能一味地严厉打击,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支持。

  政府在吸引外资的同时,切不可忽视民间资本,要制定与外来投资同等的优惠政策,使民间资本直接进入投资领域,激活当地民间资本,为不同经济成分的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建议国家加快民间融资的立法步伐,给正常的民间融资以“合法身份”。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民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快投资改革步伐,积极推进以“放宽条件、简化审批、加强服务”为目标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为促进民营资本扩张打开体制通道。

  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人民银行指导为基础,以价格机制调节为核心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机制,配置市场经济资金来源金分配。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特别是萌芽状态下“地下钱庄”、“高利贷”的非法行为,加大用法律手段整治金融市场的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进行贷款经营策略的微调

  一是金融机构要积极进行信贷投放经营策略上的微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对实施从紧货币政策金融宏观调控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金融部门要切实做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既遏制国家控制行业贷款的投放,又要支持经济发展合理的贷款需求,要避免“一刀切”,切实调整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要将信贷工作的重点前移到信贷营销上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增加贷款授权方面的弹性,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改变贷款审查、发放、管理、回收等过程中的非市场主体行为,适当降低对基层行的贷款资源限制和扩大比例管理限制,增强基层行的经营力度和服务于县域的主动意识。继续完善对企业的授信制度,区别县域企业的不同实际情况调整其相应的信贷准入条件,对信誉较好、有发展前景企业的资金需求,在一定额度内建议不再经过信贷审查委员会批准,以简化手续切实改善金融服务。

  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基层行要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加快投放贷款进度。

  三是农村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支持“三农”发展不放松的市场定位,切实创造条件解决其贷款难问题,并对信用良好、有效益、有市场前景的民营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农村信用社要创新信贷营销体制,对个体私营企业在信用评级基础上进行综合授信,加大对农村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

  加快利率改革,尽快推动存贷利率的市场化

  一是人民银行要加快存款利率的改革步伐,确定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实行存款浮动利率,使利率政策充分发挥资金市场供求杠杆的作用,促进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二是农信社制定贷款利率浮动制度操作手法简单、一浮到位,实行差别利率难度较大。由于其管理人员素质较低,贷款业务量大,无法掌握具有相对难度的浮动贷款利率政策。在贷款时,都是严格按市联社规定的各类贷款利率标准,对应确定每笔贷款利率不得随意变动。一些信用社为追求短期效益,利用在农村的特殊地位,不加区分地较大幅度提升贷款利率执行水平,甚至普遍出现一浮到顶的现象。在符合央行政策规定及保持存贷款合理利差的前提下,贷款定价管理机制应细化按行业、规模、信用、企业经营情况具体制定相应办法,确定贷款定价价格,使之更科学、准确,以讲求效益和安全的统一。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贷,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0.9倍。

  三是基层人民银行应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下,会同公安、工商和金融部门深入农村、农户宣传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教育农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贷借贷活动。

  四是健全法律法规,明确其合法化,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建议尽快制定《农村民间借贷方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性质、利率、活动范围、运作方式和借贷原则,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加强对社会信用的管理,优化金融机构外部生态融资环境

  一要把民间借贷纳入社会信用总规模加以监控,由村委(街道)定期统计本辖区个人借贷情况,乡镇政府部门汇总上报人民银行、基层银监会派出机构等管理部门,为上级党政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二要通过督促银行、信用社加快业务创新步伐。应继续促进典当行、寄售行及小额贷款组织等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将民间借贷纳入其业务中介范畴,大力发展个人理财、委托贷款业务,银行可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从根本上减少民间借贷的地下活动特征,有效拓宽社会资金的投瓷渠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范围,增加信贷品种,为民间融资双方牵线搭桥,努力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中的“贷款难”问题。

  三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就是法律观念不强,甚至不知法不懂法。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知识普法教育,大力宣传不合法借贷活动的危害及不受法律保护的特征,从源头上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增加民间借贷的“隐性”成本,让群众明白自己在借贷行为中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使借贷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后能有据可查,迅速得以解决,为优化民间借贷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加强监测宏观调控,促进民间借贷融资持续健康合理发展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调研分析,合理调控银行融资、证券融资、民间融资及其他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从总体上把握好适当的结构比例;研究利用民间融资的特点,搞好货币政策传导,改善宏观调控,防止经济发展的大起大落;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采取相应措施,化解其消极因素,引导其健康发展。通过促进民间融资的发展,实现社会金融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因此,规范民间借贷既有现实之必要,又是基层金融部门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大有文章可做。

 重庆市金融办关于答复 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
  (本文是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成果,课题组组长宋慧中,成员黄明、姜维权、孙宏鹏、张拥、郭生富,执笔人赵春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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