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 三管齐下 立宪究竟要几年(下)
从欧美日考察宪政归来,端方、戴鸿慈在万言奏折《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提出“约于十五年至二十年,颁布宪法,召议员,开国会,实行一切立宪制度”。 奏折解释说: “预备时代必以十五年至二十年为期者,则亦以中国数千年来无宪制之习惯,且地方辽阔,交通不便,文化普及非可骤几。若为期过促,则一切预备未周,至期不能实行,反为阻文明之进步矣。” 端方、戴鸿慈接着指出,即便20年的预备期,因为有大量工作要做,时间其实并不宽裕,不能有丝毫松懈: “是则此一二十年中,乃最忙迫之时代,而非宽暇之时代,不得谓约期之非促也。” 对于那些拖延政治改革的想法,端、戴二人也批判道:“若谓立宪犹可再迟,而约期不妨更缓,则是怠于国事,为苟安目前之计,未尝计及一国前途安危者之所言。” 他们认为,只有紧紧抓住这15~20年的准备期,“令举国臣民皆为立宪之预备,庶几国是既定,人心大安,自此以往一二十年后,中国转危而为安,转弱而为强,亦能奋然崛起,为世界第一等国”。 梁启超首倡 这篇极有可能是梁启超代笔的奏折,体现的的确是梁启超一贯的思路。 早在5年前(1901年),梁启超就在《立宪法议》一文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宪政思想,鲜明地提出了20年实现宪政的时间表。 梁启超阐述了中国必须立宪之后,明确表示立宪需要时间,不可一蹴而就:“立宪政体者,必民智稍开而后能行之。日本维新在明治初元,而宪法实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证也。中国最速亦须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语于此。” 在这20年时间内,究竟应该做哪些准备工作,梁启超也列了清单: “次一、首请皇上涣降明诏,普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万世不替。 “次二、宜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同异得失,何者宜于中国,何者当增,何者当弃。带领通晓英、法、德、日语言文字之随员十余人同往,其人必须有学识,不徒解方言者,并许随时向各国聘请通人以为参赞,以一年差满回国。(又此次所派考察宪法之重臣随员,宜并各种法律如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之类皆悉心考究。) “次三、所派之员既归,即当开一立法局于宫中,草定宪法,随时进呈御览。 “次四、各国宪法原文及解释宪法之名著,当由立法局译出,颁布天下,使国民咸知其来由,亦得增长学识,以为献替之助。 “次五、草稿既成,未即以为定本,先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皆得辨难讨论,或著书,或登新闻纸,或演说,或上书于立法局,逐条析辩,如是者五年或十年,然后损益制定之。定本既颁,则以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行更改宪法。 “次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二十年为实行宪法之期。” 估计梁启超本人也绝对没有料到,5年后,政府果然是按照他的这份时间表开始了准备工作,并且还悄悄地请他参与了考察报告的撰写。 按标注的日期,应该是载泽一行1906年在瑞典时的情景。 袁世凯没说过 对于立宪时间表,媒体的热心,甚至超过政府。毕竟,这种感性的内容,更能吸引读者。 1905年7月,在中央决定派团出国考察宪政之后,多家媒体报道说,袁世凯与张之洞、周馥联衔奏请,建议12年后实行立宪政体。这一说法,至今被很多史书采用。 这篇报道最早应见于7月2日的《时报》,而《时报》则说明是转载日本大阪的《每日新闻》的消息:“二十四日(6月24日)北京电云,袁世凯、张之洞、周馥三督近日曾联衔上奏,自今十二年以后实行立宪政体。” 对此,8月23日的《南方报》则否认说:“月前东报皆云袁、周、张三总督有会奏立宪之举,兹悉实无其事。惟近日京都政论界颇有主张是说者。”所谓“东报”,即日本报纸,当时中国称呼日本的简称多为“东”,而非“日”。 这一无法证实的消息,却被继续转载,它又原样出现在当年7月号的《东方杂志》上,成为《中国纪事》一文中的一条。不过,该杂志明确表明这是转载的。梁启超在海外所办的《新民丛报》也予以转载。这两份报刊,与最早的《时报》,就成为日后研究者引用此消息的来源。 但是,遍查袁、张、周三人的文献,均没有这份联名奏折的蛛丝马迹。其最大的可能,是日本报纸摆的一个乌龙,经中国报纸转载后,以讹传讹。 拟定立宪时间表,成为媒体与“公知”的一项小小狂欢。1905年4月26日的《大公报》,有作者以强烈的民族自信,提出了10年立宪论:“改立宪政原未有仓碎立办者,必须预为宣告,限若干年改立宪政,日本之前鉴未远也。以中国今日文明进步之速,不过十年国民之程度必己增高,朝廷如果从今日确定方针,期以十年颁行宪法,尚何有不能之虑乎?” 1905年第12期的《东方杂志》,则发表了署名觉民的文章《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提出6年立宪:“先颁布于国中,以六年为期实行立宪,庶全国人民皆得有所预备,而不致手足无措,此万全之策也。” 1905年11月6日的《南方报》又再度“提速”,在一篇《李大臣拟合词奏请立宪》透露,被选为考察大臣的李盛铎,拟约同四大臣合词奏请,期以光绪三十五年元旦为实行立宪之期。光绪三十五年,即1909年,等于是3年多的预备期。这份3年立宪的奏折,正史不载,不知是报纸的一厢情愿,还是李盛铎改变了主意。
不过,当时的著名“公知”、与端方私交极好的甲骨文学者罗振玉,也跨界论证,公开发表《调查政治管见》,给考察团提出10点建议,其中就有政府应预定立宪之期,“以三年为预备期,三年后定立宪法”。罗振玉之所以选择三年,因为时不我待,日本那样的充分准备,“万不能行之于今日之中国”。 1901年,载泽访问法国。 戊戌变法时的袁世凯。 皇亲国戚盼政改 出乎意料的是,率领另一考察团的载泽,却与戴鸿慈、端方不同,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立宪期限:5年,大大超越了戴、端的15~20年预期。 5年立宪的提法,最早源自大清国的外交官们。1905 年11月间,驻美公使臣梁诚、驻英公使汪大燮联合其他驻外使臣,联衔陈奏立宪,提出在5年内建立宪政。这就是长期被误以为是载泽所撰的《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 这一看法,的确也得到了载泽的认可。载泽归国后提交的《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就明确提出:“期以五年改行立宪政体。” 这5年中,载泽认为应当做好三件事:一是“宣示宗旨”,“将朝廷立宪大纲,列为条款,誉黄刊贴,使全国臣民,奉公治事,一以宪法意义为宗,不得稍有违悖”;二是推进“地方自治之制”;三是“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他认为,这三者“实宪政之津髓,而富强之纲纽”。与此同时,再派出“考察政治大臣”,“与英、德、日本诸君主国宪政名家,详询博访,斟酌至当,合拟稿本,进呈御览,并请特简通达时事、公忠体国之亲贤大臣,开馆编辑大清帝国宪法,颁行天下。”这样,大清国就必定能在5年后跻身立宪国的行列。 1906年9月1日,大清国最高层终于发布了仿行宪政的上谕,在时间进度方面仅仅含糊地表态:“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两年后,1908年8月27日,这个期限被正式确定为9年。 谁都没有料到,这个雄心勃勃要通过政改实行中兴梦想的政权,即将跌倒在曙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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