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家外企招聘歧视调查:公司越大歧视越严重



  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达5.5万元 企业侵权成本仅1000元

  就业歧视——人们或许很难将这个负面的字眼与那些名声显赫的国际商业巨头联系起来。昨天,北京一家名为益仁平中心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布的一份抽样调查报告,便披露了这样一个事实:被调查的96家跨国公司在华机构中,40%的外企公司在入职招聘时涉嫌存在“隐性歧视”,其中不乏世界500强企业。 一些职场白领已经发现:当《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实施,使徼/TD>

  数据

  超八成外企乙肝歧视

  正如其名称一样,“隐性歧视”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一个职场中彼此心照不宣的说法:当你在求职中听到“对不起,你的能力不符合本公司的聘用需求”时,其真实意思很可能是:性别、年龄、户籍、相貌或者某种病毒携带者的身份,才是导致你丢掉饭碗的真实理由。

  在进行此次调查时,益仁平中心选择了“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成为就业限制”作为调查内容。根据去年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北京益仁平中心是一家公益性机构,致力于在中国公共卫生领域开展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病患者救助及消除歧视等公益事业。在两个月内,调查人员通过电话咨询的方式,调查了全国20个城市的96家外企公司招聘体检和录用标准,结果发现:只有IBM、家乐福等5家公司在招聘时不对乙肝病毒进行任何强制体检;至少44%的公司明确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有40%的公司不明确宣称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却在招聘时要进行相关的强制体检。

  与2007年一家医疗机构发布的同类调查进行比较,明确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外企公司比例比当年的77%大幅下降,但不明确表态却强制体检的公司比例却比两年前的19%有了明显上升。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表示,这意味着公然违规的现象正在减少,但潜在的隐性歧视可能性却在大大增加。

  现象

  公司越大牌歧视越严重

  据了解,除健康因素外,目前我国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中,还涉及户籍、身高、身份、性别、学历、年龄、残疾等因素。

  据陆军透露,最初进行调查时,原本希望能够将调查范围覆盖到多个方面,但是在实际调查时却发现,各家公司对于性别歧视、残疾歧视等问题,表现得更为敏感,难以采集到真实的信息。

  然而学者们也发现,这些在就业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公开歧视现象,如今正在转向“隐性化”。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举例说,“不招女生”的字眼在招聘启事中越来越少见,但在实际录用时,却仍然存在男多女少的情况,这就属于隐性性别歧视。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然违规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企业名单中,赫然罗列着西门子、博世、三洋电机、索尼、丰田等著名企业的在华合资机构厂牌。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越是在福利高、待遇好的大企业中,就业歧视现象就越普遍,相反在中小企业或国内的民营企业里,就业歧视现象反而并不突出。

  部分企业持“双重标准”

  众所周知,国外对于就业歧视现象有着严格的惩戒措施,这些跨国巨头在其大本营是否也存在类似的违规行为呢?

  登录部分公司总部官方网站会发现,部分外企公司总部曾经发布过非常明确的不歧视承诺或声明,但是其中松下、福特等企业的在华机构,却在体检标准中存在违规嫌疑,并对调查人员的询问采取不予正面回复的态度。

  个别加入了行业规范协议的知名公司,也存在言不符实的情况。在IT业非常有名的电子行业行为规范(EICC)中包含有专门的不歧视条款,其中规定“不得进行可能被用于歧视的医学检查”。此次被调查的外企公司中,有9家加入了EICC,但其中索尼、AMD、柯达、四海和希捷5家企业的在华公司,却依然要求应聘者进行乙肝病毒方面的检查。

  不过调查人员也发现,一些跨国公司总部对其在华机构的就业歧视行为并不知情。例如一家在东莞的美资公司亨丰电子,其总部得知中国公司在招聘时存在歧视现象后,公司CEO布拉德·布朗发表了公开信进行道歉;而一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员工在向总部反映情况后,也使自己遇到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就业歧视有哪些

  健康:完全排除乙肝、艾滋病等病毒携带者;

  身高:例如女160厘米以上、男170厘米以上;

  身份:涉及犯罪前科、药物成瘾、政治面貌等;

  性别:对女员工的婚姻、生育等提出干涉;

  学历:即使在同等工作能力下倾向录用高学历人员;

  年龄:35岁以上往往成为就业“禁区”;

  残疾:涉及对相貌和肢体残疾的隐性歧视;

  其他:将血型、星座、生辰八字等纳入招聘考核条件

  探究

  1千元与5.5万元的对抗

  从2007年起,我国已出台包括《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内的多项法律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为何就业歧视现象仍未得到解决?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顾海兵认为,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而企业的侵权成本过低,这一反差是不容忽视的原因。

  以近年来较为集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案例来看,一些求职者尽管在打官司时取得了胜利,但是为此搭付的诉讼成本却高达5.5万元。另外一些求职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后,则因为担心打官司耗费时间,同时还可能影响自己另谋职业的前途,选择了私下协商解决。

  相对于维权的高成本,企业的侵权成本却低廉得多。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针对乙肝病毒的强制体检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仅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由于就业歧视对应聘者造成的伤害,其赔偿额度通常只有十几万元,这笔金额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实属微不足道。

  一位正在帮助女性职员进行性别歧视诉讼的律师说,最令他感到无奈的是听到企业代表这样的态度:“即使官司打输了也赔不了多少钱,咱们法庭见。”对此顾海兵教授分析说,这说明现有的法律法规依然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他建议通过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来予以约束。

  建议

  轻易别签自动辞职书

  尽管隐性就业歧视现象有所上升,但顾海兵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好现象:“这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就业歧视问题发挥了震慑作用,从公开歧视到隐性歧视再到消除歧视,也是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则强调,近期出台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对于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有了非常严格的举措。例如隐性歧视现象往往在应聘者初入公司的试用期内发生,而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提出了严格的限制和举证要求。

  刘明辉教授提醒说,当已入职员工遭遇隐性歧视时,企业有时会劝说或诱导员工签署自动辞职书,一旦动笔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因此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手段,员工都不要轻易签署任何文件。另外,应聘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当做一些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谈话录音等,都有可能成为今后维权的证据。

 96家外企招聘歧视调查:公司越大歧视越严重

  调查雷达

  近期发生的歧视案例

  2008年6月:高先生在应聘进入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后,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公司方面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高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朝阳法院判决高先生获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万元。此案是北京乙肝歧视案中首例由求职者获胜的案件。

  2008年7月:IBM员工袁毅鹏在患抑郁症后接到了公司要求其自动离职的通知,在经历过两次自杀未遂之后,袁毅鹏将IBM告到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裁决后胜诉。此案被称为“中国反抑郁症歧视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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