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 “外资逃跑”凸显监管缺位 预警机制亟待完善



 面对国内通货膨胀以及出口的萎缩,“一跑了之”居然成了很多无良外企的首选策略。伴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持续不明朗,在此关键时刻,规范外资行为显得十分重要

  2009年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院审理的韩资超市“喜买得”非正常撤资案的进展情况。去年12月25日,这家位于北京世贸天阶的大型超市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关门,三位韩籍老板也“人间蒸发”。

  这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北京首批因外资非正常撤离而引发的诉讼。截至2月中旬,朝阳法院已受理涉及该超市的追款案多达32起,起诉方包括曼克顿、南京雨润等几十家企业。

  这已不是第一次有关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新闻了,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起,在中国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的现象就明显增多,尤其在2008下半年,此现象蔓延趋势尤为明显。

  随着近来金融危机的影响加剧,外资非正常撤离问题日益突出。如何防范此类情况的继续蔓延、尽可能减少外资非正常撤离给我国经济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改进和完善外资政策,加强规范与监控,已成为当务之急。

  逃跑的外资

  在这一轮外商非正常撤离潮中,首当其冲的是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珠三角、长三角、山东半岛等外资密集区,这一情况尤其严重。

  虽然截至目前,对于全国范围内外资非正常撤离的规模还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可供参考,但经济界人士普遍认为数量不少,且更坏的后果可能还在后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研究院副院长、政治经济学系主任桑百川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近来国内经济环境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工业化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去年上半年人民币加速升值,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率普遍下降,一些主要做出口的外资企业出现亏损,这可能迫使他们撤离中国市场。

  一些外资企业在地方招商引资迫切的情况下得以注册成立之后,普遍会在金融机构寻求贷款,这些负债累累的外资企业选择这个时候撤离,就等于无偿使用了国内金融机构的贷款,还有很多外资企业拖欠大量的原料供应商货款及工人薪资。在这种情况下,外资逃跑的后遗症就格外严重。

  “外资逃跑后,与之相关的各方利益均受到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就受到很大影响。”桑百川教授告诉《法人》记者,外资非正常撤离往往造成银行追贷的成本和难度增大,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还会造成劳动者大量的失业、权益受到侵犯等等不良后果。

  据一些公开信息显示,广东等地的一些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后,地方政府不得不先出资垫付拖欠工人的薪资,给政府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而且此举并非长远之计,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的蔓延。

  更重要的是,这一现象的蔓延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海啸的严重性和持久性,使一些地区经济复苏的时间变得更长,对世界经济秩序、我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稳定都造成极坏的影响和不良后果。

  跨国追责

  按照我国处理外资撤离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资企业的正常撤资,应当及时公告,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清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待清算完结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

  “从表面上看,国际金融海啸是这次外资撤离的主要原因。但实际上,原因还包括这些外资企业自身经营存在问题、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不强,当然也不能排除其他主观因素。”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刘大来律师表示。

  2008年年底,国家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提出外资若非正常撤离,中方将跨国追责,正式将针对外资抽逃的“追责”上升到国家财产安全高度。

  目前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这些条约为有效预防和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据刘大来律师向《法人》记者介绍,对于外资企业非正常撤离造成的未清偿债务和拖欠的薪资纠纷,跨国诉讼是重要的解决途径之一。

  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在我国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在已缔结条约国家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我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我建议相关部门在此次外资非正常撤离和金融海啸的危机中,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刘大来律师表示,相关部门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以最大力度维护国家和权利人的利益。

 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 “外资逃跑”凸显监管缺位 预警机制亟待完善

  预警机制亟待完善

  面对日益严重的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专业人士指出,这在给我国地方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给我国外资引进和监管机制敲响了警钟。监管层面应该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加强对外资的监控力度,完善相关监管法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外资逃跑现象的蔓延。

  此次外资非正常撤离潮出现的直接诱因虽为全球性金融危机,但逃跑外资对国内法律的漠视与我国相关监管措施的不到位也不无关系。我国过去一直是吸收外资的热点区域,外资流入中国市场是一种常态,但是外资撤离的状况则比较少,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监控外资撤离的体系。

  “外资撤离往往伴随着携款外逃或者逃避债务及贷款等行为,实际上在撤离之前都会有一定的信号,比如超期拖欠货款或贷款、或者超期欠薪等现象,而且一些资金也会提前向国外转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研究院副院长、政治经济学系主任桑百川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

  对此,金融系统应该和地方政府进行有效的沟通,而政府方面应该建立一个针对于外资企业的数据库,尤其对于陷入经营困难的一些外资企业,要及时掌握他们的资金流向、高管出境等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此次外资撤逃事件中,韩国企业数量较多,尤其是位于山东半岛的韩资企业,几年内非正常撤离的已超过200家之多。此类有地域共性的撤逃现象,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据桑百川教授介绍,由于地域接近,山东等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于韩国企业给予了高度关注和优惠,在银行贷款等方面提供了很多便利条件。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韩国等国家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远比中国要大,最近以来韩元对人民币大幅贬值,使得很多韩资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他们在中国市场的投资很难有效地维持下去,再加上相关监控的不完善,就造成了韩资非正常撤离的现象可能多于其他外资企业。

  事实证明,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投入了很大精力,但往往更侧重于招商引资的数量,而忽略了对于外资企业建成之后的监管,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金实力、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劳资关系等,相对都比较欠缺。

  “就是说‘重引进,轻监管’的情况在地方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一现象亟待改善。”桑百川教授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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