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收听一个电台节目,谈的是夫妻双方的婚前契约。赞成者有之,认为可以防止婚姻出现变局时产生冲突,反对者更大有人在,强调订约体现出的不信任会伤害双方感情。 签,还是不签,这个婚姻中两难的选择,在深层意义上反映出当前社会文化背景下,人们在两种合同治理机制——关系治理和契约治理——之间的徘徊。为便于认识这一问题,我们先从更富经济意义的商业关系谈起。
1963年,美国法学家Macaulay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商人们更喜欢借助握手、礼节等社交性手段来做生意,对签合同常常很少事先计划,解决生意中的争端也常常不参考合同或诉诸法律,好像最初的合同不存在一样。Macaulay认为这是由于合同的功能被其他的交易治理机制代替了,这些机制包括行业惯例、声誉、私人关系、长期重复交易等。后来学术界将这些治理机制统称为关系治理,认为它能够有效取代契约,甚至认为正式的契约会妨碍关系治理的形成。
关系治理实际上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上,对于那些交易结果不易测量,未来交易的变化不可能详尽订约载明的交易(所谓不完全合同),交易双方彼此间有了信任,就可以免除订约的繁琐与成本,同时在不确定的环境里保持交易的灵活性。
不过,学者们很早就认识到,中国人之间的信任并不是普遍性的,而是围绕着自我像水波纹般一圈圈向外展开的,对自己人的信任较深,而对外人信任不足,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因此,在涉及到商业关系时,自己人之间多数靠关系就行,而与陌生人交易就要签正式的合同。
按照公司治理领域主流的观点,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公司里,由于管理者(代理人)与委托人目标不一致,利益有分歧,会造成公司的效率损失与耗费,产生所谓代理成本。换言之,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合度的上升,代理成本会趋于消失。代理理论学者们普遍认为,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在彼此具有特殊关系的家族成员手中,也能显著减少代理成本。普遍的看法是家族企业内的代理问题不严重或得到了有效解决,同时家族企业内部经济关系治理呈现出显著的关系治理特征。
学者们更多注意外来经理与家族企业之间代理合同的治理。其实,在企业成长起来以后,企业与某些家族成员之间的代理合约同样会出问题。
国外近年来有研究提出家族企业内部代理也可能产生较为严重的代理问题。在家族(或泛家族)内部,家族CEO照顾自己人中的弱者形成内部平均主义,可能导致能干的成员因为自身的收益与投入不相符产生怨言,从而调整投入;而在整个企业中,当CEO不能充分了解下情时,他与自己人之间不对称的利他主义很容易引发后者的道德风险,可轻易获得企业成果和资源的自己人可能因此搭便车和偷懒,甚至滥权,增加非家族成员的不公平感,导致他们减少投入。方太集团的茅理翔先生曾深有体会地谈到过这样的问题。
尤如国外学者对信任所下的定义:信任意味着将自己放在一个易受伤害的位置。家族企业主面临这些问题的人情困境:与不肖子弟之间的特殊关系不便于秉公处理,而企业的健康成长又需要严肃纪律。想对企业内的家族成员约法三章,却又担心被理解为不信任损害今后的合作关系。在企业经营走向稳定成熟之后,本可以也应该签订较完备的契约了,却又受阻于原有的关系,关系治理的不足进一步暴露出来。
签,还是不签,对于成长中的家族企业,同样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也许在潜在的昂贵代价面前,我们的认识真需要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