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启明先生来信说: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最近,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一个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特来信请教。请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该如何把握商标与字号的界限,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我国不断加强,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需增强相关法律意识。分清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区别,可有效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我所律师曾办理过一起案件:浙江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上海H公司使用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的“H”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同时宣传并使用该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据此,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H”字号进行经营;2、被告须销毁全部带有“H”字样的企业标识;3、被告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我所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从纷繁的证据中找到了案件突破点。庭审时,我方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海H公司在商品上突出使用“H”商标,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我方认为不构成侵权,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方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前提有三:一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二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且突出;三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被告上海H公司的行为并不满足第二个要件,即被告并未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突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使用“H”的企业字号,合理合法,与在商品上突出使用“H”商标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
在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情形下,我所律师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为被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接受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并主持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上海H公司保证今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使用“上海H公司”的企业字号,不突出使用“H”字样。而浙江公司则自愿承担了本案的受理费。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