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北京律师董正伟正式接到商务部条法司的处理意见,以国务院“三定”方案授权为由,结合反垄断法执法分工,称垄断协议、市场垄断、行政垄断等反垄断执法问题由发改委、工商总局负责。而在同一天,发改委也正式发函告知董正伟,称对其提出的针对微软反垄断调查申请,已经由发改委价格监督司正式受理。同时受理的还有针对国内商业银行乱收费、石油电力价格和燃油附加费等三项反垄断调查申请。
作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被公认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其作用有着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与生命”之称。而在国内,人们看到的是,该法不仅起草阶段时间冗长,而且对我国市场所特有的、对经济有着重大影响的行政垄断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如何制约?这些争论至今还未平息。就此而言,不论是此前的国家质检总局,还是这次石油、电力价格和燃油附加费,乃至微软首当其冲的进入国内反垄断法程序,或许其中有着多重、并超出市场本身的法治含意。
首先,由目前新兴加转型的经济阶段性特征决定,国内的经济进程动力,仍然主要来自于行政权力的推动。在此前提下,行政权力与市场的关系,很大程度上会取决于行政决策层对国内经济的认识,及其由此作出的决策。换句话说,如果相关行政决策机关能够对国内经济保持准确的认识与把握,可能就会对国内市场经济环境的形成产生十分有利的影响。否则,结果就会相反。而同理,这次姑且不说微软,仅以对国内商业银行的乱收费、石油电力价格及燃油附加费的反垄断调查申请为例,现在这些银行服务、能源价格的确定,不是有相关的行政机关允许,就是呈行政管制状态。也就是说,这些价格的背后,是源于或多或少的行政权力所形成的。从体制角度上看,石油、电力价格本来就是发改委所定,现在由发改委进行反垄断调查,这“自己调查自己”不能不说是一种类似于 “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尴尬。当如此的“尴尬”本身就是由反垄断体制决定时,市场会对反垄断调查的结果产生什么样的怀疑?如何破解行政力量扭曲基础资源价格问题,才是市场最关心的难题。
再从法治观点上讲,当一部法律实实在在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并在社会生活中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到执行时,才可说有了真的法治意义,这其中对行政权力约束的有效性是起决定性影响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次的反垄断调查,不但对相关的行政机关本身的公正性是一种考验,并且从相关的调查程序与结果中,也许还能使人们间接体会到行政与市场的关系,及其行政权力对国内市场经济走向的真实意图。
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就看国内反垄断法执法,如何破解行政力量扭曲基础资源价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