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识陷阱
税收筹划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我认为它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一方面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并不以违反税法和有关法规为前提,它所利用的是有关法规,尤其是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税务机关征管合作的困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筹划具有不违法性。另一方面目前没有一个国家把税收筹划当作一种合法行为,通过法律加以保护,而相反各国税务当局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反筹划活动,并将有关反筹划条款单列或暗含在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之中。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等等,这些条款及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反筹划作用。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筹划的合法性,不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就会最终在行动上引发和税务机关的冲突,将筹划行为升级为抗税行为。在认识方面的另外一个陷阱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就是将偷漏税手法翻新;就是通过搞点关系,走点路子,走走门子,少缴点,少罚点,这样的认识是极端错误的,会直接导致违法、违规行为。
二、操作陷阱
操作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轻信理论说教。目前关于税收筹划的论述或与此类似的书籍不少,但能够实际运用的不多,因为这些说教或论述,往往略去了达到税收筹划目标的许多前提条件和环境,渲染的是一种筹划气氛。如某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避税定式》一书中的不少案例分析讲述的是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税率表及有关规定。有一本名为《企业节税规划策略与案例》的书有100多页直接抄袭台湾出版的相关论著,“中华民国”这样的字样竟堂而皇之出现数次,令人瞠目结舌。税收筹划决策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营销、管理等所有活动,具有整体影响作用。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税收筹划才能成功。单纯地为少缴税款而筹划,必然会掉入操作陷阱。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效应,有利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可以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然而,在事实上负债融资的上述效应,只有在负债成本低于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当负债成本超过息税前的投资收益时,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收益率会随着负债额度和比例的提高而下降。而且随着企业的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的风险成本也必然随之增加,所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如不把企业各种目标联系起来考虑,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有可能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最终拣了芝麻,丢了西瓜。
2、忽视筹划成本。任何税收筹划都有成本(即机会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税负的同时,也会有相关成本支出。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税收负担,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区或国际避税地设立机构;在税收筹划前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甚至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其策划等。又如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就会因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丧失一部分客户。
再如重新选择折旧计提方法和存货评价方式等,也要花费相应的成本。总之,在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和必要。否则,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3、割裂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每一种税看起来是独立的,有单独的条例和实施细则,而事实上它们通过经济行为这一载体,有着或多或少的内在联系。关于这一点,通过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简单计算公式可以直观地看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当我们对公式中涉及的流转税进行筹划时,只有当减少的流转税的税负高于企业所得税税负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才能达到。否则就有可能经过筹划少交了某些流转税,而最后可能缴了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4、轻视税务部门的反筹划能力。尽管我国税务部门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人员素质有所提高,装备水平也有所改善,但相对于纳税人而言,仍然存在业务素质倒挂的现象,正是这一倒挂现象,使有些操作者把税收筹划理解为高水平的财务造假,通过造假大肆进行偷税、漏税和骗税。这些玩火的做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时间陷阱
税收筹划说到底,就是纳税人卓有成效地利用有关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纰漏和缺陷,少缴税款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它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不违法性。但是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和规定。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面对的具体法律就有可能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个国家的法律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尤其是对于税收筹划这种行为,国家及税务机关不可能熟视无睹,国家及税务机关会就筹划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的举措。纳税人面对国家法律的变更,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改变。因此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真正的税收筹划成功者是那些不断进行财务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先知先觉”的人们。当一种筹划方法被纳税人接受,并广泛运用时,也是国家杜塞漏洞之日。也就是说此时的不违法,并不等于今后也合法,此时是最有利的纳税方案,随后可能是最劣纳税方案。如果对“漏洞”的存续时间及堵塞漏洞的方法不能作准确的判断,就极有可能掉入税收筹划的“时间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