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税收优惠,是指对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税收上的鼓励和照顾的各种特殊规定的总称。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般性条款的例外规定,税收优惠通过减轻特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体现一定的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发挥宏观调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作用较其他税种更为突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制中,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原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基础上,针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有漏洞、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政策目标不明确、优惠形式过于单一的情况,借鉴国际惯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着重突出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旨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下面,我们从了解税收优惠方法入手,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解读。

  一、税收优惠的一般方法

  税收优惠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税收减免,指对特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部分或全部免除应纳税额。税收豁免,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应税项目或应税来源不予征税,以豁免其税收负担。包括关税、货物税豁免和所得税豁免等。税项扣除,除一般的税前扣除规定之外,针对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规定的一种特殊扣除方式,通过提高其扣除的范围或比例,减少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抵免,指准许纳税人将其符合规定的特殊支出,按一定的比率或全部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减轻其税收负担。主要包括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优惠税率,指对特定的纳税人或经济活动采用较一般税率为低的税率征税。延期纳税,指准许纳税人将其应纳税额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从而减轻当期税负。加速折旧,指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提取较多的折旧,从而使其税负得以递延。减计收入,是指对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算,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优惠。盈亏相抵,指允许纳税人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冲抵以后年度的盈利,从而减少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或是以某一年度的亏损冲抵以前年度的盈余,从而申请退还其以前年度已纳部分税款。优惠退税,指政府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某种经济活动而将其已纳税款按相应程序予以退还,以减轻其税负。主要包括出口退税和再投资退税。以上所述的优惠方式,很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都有体现,如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等等。

  二、企业所得税法在优惠政策设计上的变化点

  同原企业所得税法政策比较,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优惠政策上有以下几点变化值得关注:

  (一)优惠对象发生变化。原企业所得税法政策中,优惠对象主要针对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从事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的优惠、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等;新法在保留对部分企业的优惠的同时,强调优惠针对性,即突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惠,如后文将会提及的对从事农、林、牧、渔等项目的优惠以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惠等等。针对项目所得的优惠,使得企业经营范围和目的不必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局限和约束,更趋向税收中性原则,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优惠手段多样化。原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采取直接减免方式,方法有效但偏单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改直接减免税政策为替代性的优惠政策,如减计收入、投资抵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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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注免税收入的概念。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次引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将不征税收入列入税法第二章内容,而将免税收入列入税收优惠政策一章内容。因此,在了解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规定之前,要明确这两者的区别,即免税收入是制定者暂时放弃征税的权利,可以根据需要恢复征税;而不征税收入是从税收原理上不应列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取代了过去内外资企业两套税法并行的局面,公平了内外资企业税负。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将原分别适用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统一税收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的重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着重突出以下几方面:

  (一)促进技术创新,激励科技进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当前我国科学技术总体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关键技术自给率低,科学研究质量不够高,科技投入不足,创新能力薄弱,为加快科学技术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加大力度,采取了多种优惠方式。

  1.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仍采取减免税优惠。原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7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具体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提高技术转让所得免税的限额,激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进程。

  2.高新技术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采取的是税率优惠。新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原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新法将仅限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扩大到区内外一视同仁;同时,对原优惠中定期减免的政策,给予了过渡性优惠,即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 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开发费优惠。对技术开发费用(也称“研究开发费”)仍采取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新法第 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通过增大企业税前扣除数额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

  4.创业投资优惠。为鼓励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新法规定,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新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通过加速折旧,减轻纳税人在使用资产初期的税收负担,补偿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加快进行更新换代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关注三农问题,扶持农业发展

  鼓励扶持农业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主题。新法在加强农业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免征、减征项目。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新法将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及远洋捕捞等关系民生、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项目的所得列入免税范围。

  2.减半征收项目。新法中,对于从事提升生活品质的非必需品类项目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鼓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命脉。在新法中突出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原税法中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上,内资企业仅有对新办交通运输业给予一免一减半优惠。新法规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优惠。

  (四)重视资源、环境保护,推动可持续发展

  1.资源综合利用优惠。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免征五年所得税。新法规定,企业以有关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优惠。这是新法中新增的优惠内容。新法规定,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免。

  (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规模、利润较小的企业分别采取了18%和 27%两档优惠税率,新法保留了对小型企业的税收照顾,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给予了20%的优惠税率。

  (六)照顾特殊人群,创造和谐环境

  新法中保留了对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但由原企业所得税法最初对特定福利企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改变为根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进行100%加计扣除,同时扩大了残疾人界定范围(除盲、聋、哑,肢体残疾四类残疾外,增加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使得鼓励安置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更有针对性和符合实际。

  (七)其他优惠

  除以上几项重点税收优惠规定之外,新法还列举了居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几项免税收入,同时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授予了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权限,确保了企业所得税法中优惠政策体系的完整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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