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保护法》刚刚进入立法程序,“个人购岛”的具体政策仍需假以时日。政策的模糊让岛主的海上寻梦之路仍然漫长。
编辑/潘灯 文/斯晓荷
“温州岛姐”陈晓娴2003年就拿到了浙江省洞头县竹屿孤岛5年的承包权。一举投入400多万元后,因为得知无法争取到更长的承包期,无从收回成本,她只好放弃了孤岛。如今,岛上只剩下一座座烂尾楼。
6年前,一纸《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激发了很多富人的岛主梦想。然而,2005年到2007年间,各地普遍叫停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项目。政策的不稳定断送了陈晓娴通往岛主之路。
更多的岛主,却在自己的岛屿上动辄有上千万元的前期投入。为了维持其正常运转,每月还要承担数以万计的综合费用。无止境的维修、改建和扩建计划让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何处才是尽头。而转让岛屿,无规可循。
2008年年底,“海十条”的公布再次唤起了人们欲当岛主的冲动。其第五条重申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一项操作层面已被叫停的政策再次出现在国家主管当局的新文件中,已经说明“个人购岛”峰回路转。
更让人欣喜的是,《海岛保护法》于2009年6月进入立法程序。一位参与起草这部法律的专家从立法建议者的角度为《商界时尚》公开了一个细节:这次立法有望规定,国家必须将海岛开发交由单位、个人或经济实体经营使用,有偿出让海岛使用权。“第一代岛主”普遍期待的配套政策也将悉数出台。
但这位专家同时也提醒希望购岛的人不要对《海岛保护法》寄予太高的希望。为对无人岛宣示主权奠定法律基础应该是催生这部法律最重要的政治因素。此外,从最初起草《海岛保护与利用法》,到向全国人大提请审议《海岛保护法》,这足以表明决策层对于“保护”和“开发”两者之间的取舍。
不同于首次“开禁”时的“开发为主、有效保护”导向,“解禁”之后的岛屿开放政策将效仿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采用的“保护优先”的策略,将严格的“保护性开发”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
购岛会和购房一样方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周珂教授是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制度研究”项目的参与人。从他的研究成果里,“购岛新政”隐约可见。
“新政”最大的特色就是明确无人岛所有权归国家。不同于第一代岛主们上岛,往往通过不同的主管部门,甚至岛屿附近的村委会的一纸承包书也能成为通行证,而上岛之后却遇到多部门推诿或多头管理。未来的岛主们只需要也只能通过各地海洋主管部门申请购岛,申领成功后也会像买房之后拿到“房产证”一样,拿到“海岛证”。
“海岛证”不但能证明海岛的归属,还能将岛屿像房产一样抵押贷款,或用做投资。更重要的是,所有海岛的使用权限都会统一。像陈晓娴那样5年承包期后岛屿的归属尚无从知晓的现象就不会出现了。
一个岛屿究竟值多少钱,这也是曾困扰第一代岛主的问题。新的“海岛价值评估体系”将结束漫天要价的现状。这套评估体系有可能采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出海岛资源的预期效益,再还原利率折为现值,也有可能对岛上资源进行资产等级评估,再根据资源的差别进行估价。有了“价值评估”,未来的岛主们再也不用对岛屿的持续投入而犯愁了。前期的开发成本将算入岛屿的价值中,折成现金由下家买单。而等不及漫长投入的新贵们,也可以直接购买别人已经开发的岛屿。“购岛中介”、“岛屿改造师”、“海岛管家”等新职业也可能因此诞生,并成为活跃在富人身边的新群体。
当然,在“保护性开发”的导向下,未来的岛主也会受到更多的约束。出于国防安全、自然保护和科学用途的海岛将被严格限制。部分离岸较近、交通便利的海岛由于开发利用较早,目前多已开发过度,将被归入保护利用类岛屿。而更远的海岛,涉及领海的计算,也被排除在开放之列。那些偏远的,至今未有任何开发利用活动的无人岛才是面向社会开放的主体。
即便是这些开放的岛屿,政府也将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功能区划。旅游度假、家禽养殖,还是仓储物流,在购岛之前已经规定了使用性质。要像第一代岛主那样,先建设再审批,恐怕不大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