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查询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规范体系初现



  国资委系列新规的核心是督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规范运作,要求资产重组不玩猫腻,设置预审“安全阀”,并明确了可交换债的定价机制及审批程序

  文/蔡奕

  2009年7月3日,国资委在一日内发布三个文件,集中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产重组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发行证券通知》)。

  实际上,这些规范早在2008年11月《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之后就酝酿起草。这些规范加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标志着新国资法背景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管理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确立。

  三个文件中,《若干意见》是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权、责、利的原则性规定,尤其突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资产重组通知》、《发行证券通知》则根据《若干意见》所提出的基本原则,重点对目前在资本市场上受到关注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上市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行为,从决策和批准程序、上报材料、信息披露要求、有关各方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督促国有股东规范运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我国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目前将近18万亿元的国有资产总量,80%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规范与否,不仅会直接影响所控股上市公司,而且会对资本市场的运行产生导向作用。因此,《若干意见》对信息披露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国有股东应当将重大信息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相关人员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整体上市方面,《若干意见》采取了鼓励态度,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有序推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同时做了一些具体要求,如要求国有股东应当选择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灵活实施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可以是公司整体上市,也可以是业务板块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必须做到主营业务突出、资源优化整合等。

  在股份变动方面,《若干意见》对“增”、“减”两类问题做了规范:在“减”方面,为防止国有股东低价出售、违规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意见要求国有股东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超过规定比例股份的,应当将包括出售股份数量、价格下限、出售时限等情况的出售股份方案报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在“增”方面,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上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国有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持在上市公司中的控制力。必要时,可通过资本市场增持股份。

  此外,针对“铁公鸡”现象,《若干意见》要求国有股东从社会责任的高度,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包括现金分红在内的多种分配方式回报投资者。

  资产重组不玩猫腻

  证券市场资产重组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对价与方案,二是信息披露。在资产重组实质问题即重组方案的制定问题上,国资委要求资产重组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1)保值增值原则,即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2)做大做强原则,即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3)合法性原则,即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4)市场化原则,即标的资产定价应当市场化,有利于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对重组信息十分敏感,实践中,往往方案还在草拟或商谈过程中,市场就已经得到了风声,股价一飞冲天,从而最终影响重组的成效。因此,在资产重组形式问题即信息披露问题上,《资产重组意见》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首先,要求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其次,及时澄清和停牌。最后,调整和中止方案。如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明显异动,对本次资产重组产生重大影响的,国有股东应当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必要时应当中止本次重组事项,且国有股东在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

  资产重组预审把关

  国有股东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国资监管机构在哪个环节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至关重要。在新规出台之前,国资监管机构一般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前履行审核程序。

  这样的做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董事会召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后再提交国资部门审核,如该事项因不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要求,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国资监管机构否决,可能会给市场带来波动,也会影响投资者权益,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此外,不少上市公司股东为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公司),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交易所规则,这些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必须经由自身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大会)进行决策后才能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如果国资监管机构不设置预审核程序,待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因种种原因行使否决权,则意味着不仅否决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而且否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大会)决议事项,各方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更大。有鉴于此,《资产重组通知》设置了重组预审核程序:“国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

  预审程序为资产重组加了一道有效的“安全阀”,国资部门的提早介入可以及早发现重组方案的一些问题、果断叫停不合法合理的重组进程,而不会对市场和当事方造成太大的影响。但预审程序也可能造成一些新的问题,如影响重组的时效,造成市场机会的丧失,增加信息泄露的风险等等,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完善。

  可交换债化解解禁压力

  《发行证券通知》是对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及国资委19号令《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的具体落实。其核心就是以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的方式化解其在二级市场减持存量股份的压力,此举体现了国资管理部门对证券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呵护。

  《发行证券通知》明确了可交换债交换为股份的定价机制,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据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选取三个参考基准日主要是为了与证监会和国资委已有的规定相衔接。此前,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定价基准日为前1个交易日或前20个交易日,而国资委则选定的是前30个交易日。

  通知还明确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对于身为非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债,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均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和股东大会召开前,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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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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