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专栏
题目:【名家观察】 上海石化股改非常思路
文/ 陆玉龙
导语: 建议相关利益方解放思想,突破惯例,把流通股股东对价补偿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结合起来,在尽快完成股改任务同时,为解决“后股改”时期中国股市突出矛盾提供借鉴
作为大型央企,上海石化股改4年未果,业界有责任献计献策。建议相关利益方解放思想,突破惯例,把流通股股东对价补偿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结合起来,在尽快完成股改任务同时,为解决“后股改”时期中国股市突出矛盾提供借鉴。
上海石化两个股改方案未获通过:2006年11月,第一个股改方案被否决,对价安排是每10股支付3.2股;2008年1月,推出第二个股改方案又未通过,在对价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控股股东中石化持股72个月不减持的承诺。客观而言,和已完成股改的大型蓝筹公司或全部上市公司的平均对价水平相比,上海石化的股改对价水平是高的,但流通股股东却从中石化送出率角度认为对价水平是低的,中石化持有40亿股,按拟对价安排送出2.3亿股,送出率仅为5.8%。对价水平较高与送出率较低并存的状况,根源于流通股比重过低的畸形股本结构,上海石化总股本72亿股,流通A股为7.2亿股,仅占总股本的10%,这在中国股市十分普遍。扩大流通股规模,优化股本结构,是中国股市发展的内在而迫切的要求,顺应这一要求或许可开启上海石化股改的新思路,这就是把控股股东股份减持内容纳入股改方案。
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是股改的题中之义。2005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第四条指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2005年8月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4条指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国家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性调整的战略性要求,合理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合理确定最低持股比例,也就等于合理确定最大减持规模,因而上海石化股改方案若包含中石化股份减持内容符合股改文件规范要求。
上海石化股改建议要点有4个:维持对价安排不变,每10股支付3.2股对价水平是适中的;取消中石化持股锁定期承诺,股改本质就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锁定6年不上市交易违背股改初衷;确定中石化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35%,确保有效控股,实现国有股控制力、影响力与带动力的最佳配置;公布中石化股份减持方案,按比例向流通A股股东直接配售或发行认购权证,配售价或行权价宜以经审计的截止日净资产的1.4倍左右为基本依据。配售价或行权价是建议的核心,它参照了国际成熟市扬的市净率、市盈率水平和上海石化H股价格,体现了流通股规模扩大后的预期投资价值和双赢原则,对流通A股股东来说,虽然对价补偿未变,但以优惠价格受让股份,可获得一定的折价补偿;对中石化来说,虽然低于市价减持,但可提前兑现巨额资金,6年投资收益相当可观。
股改已进入第五个年头,已完成股改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几乎都没有披露控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或最大减持规模,巨额国有股可减持、需减持而尚未减持,这已成为当前“后股改”时期中国股市的突出矛盾之一。如果上海石化后来居上,在股改中一并解决国有股减持矛盾,这无疑对全面彻底完成股改任务具有重大意义。更具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是,国有股合理减持,可以吸引大量储蓄资金转化为投资,国有控股股东回收巨额资金再用于投资,实现投资总额倍增;另一方面可以体现 “富民”政策,倡导价值投资,让更多民众拥有优质股权,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成果,提高财产性收入和消费能力,从而为战胜金融经济危机,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这是为上海石化股改提建议的最终目的。
陆玉龙
作者为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