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ks’ wealth management services meet "Growing Pains"
文/袁增霆 王增武
从2004年光大银行率先发售理财产品算起,国内的银行理财业务已经走过了5年的成长期。其间恰逢全球经济金融状况的剧烈波动,不利的早期成长环境也让这项新兴业务在遭受大起大落的挫折之后,仍沉浸于懵懂之中。
然而,当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专门就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问题发布新规时,境况又发生了新的变化。这道篱笆墙的树起,几乎宣告了曾经相对宽松的创新发展环境已成为过去。伴随理财环境的收紧与痼疾的沉积,已经铺张开来的银行理财业务开始直面“破旧立新”的抉择。
宽松环境下的“顽疾”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风险管理指引”两个文件,到2009年7月,国内的银行理财业务一直处于非常宽松的监管与金融创新环境之中。宽松的程度甚至已经到了让其他金融子行业艳羡的地步。事后来看,相对其他金融机构理财,这段时期成就了银行理财的领先地位和规模优势。到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规模估计超过了2.3万亿元,在各种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中已经“一骑绝尘”。
但是,这种建立在销售渠道基础上的理财业务扩张是非常粗放的,从产品设计到客户关系管理,都还没有长远而缜密的统筹规划。在一定程度上,理财产品的开发尚且停留于靠体制吃饭,靠天吃饭的原始状况。例如,大量利率类和信用类理财产品是靠金融机构特有的套利机会获取收益。虽然这些产品给众多没有投资机会的大众投资者创造了经济实惠或福利,但是,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很难在投资者那里博得感激,产品设计中所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还是构成了惹眼的业务瑕疵。
从产品设计的角度来看,银行理财业务的顽疾主要表现为过于“粗陋”或“冗杂”这两个极端的盲目性。由此一来,也必然导致较为常见的理财产品与客户适用性错配的问题。
倾向于粗陋的盲目性,主要体现在理财产品中对投资机会或交易渠道的粗加工,而忽视了特定的市场时机或客户需求的差异。同时,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上弥漫着浓厚的简单模仿和跟风的“羊群效应”。例如,2007年的打新股类产品、2008年的商品类产品、2009年的地方债类产品等,无疑都是当年红极一时的理财投资方向,形成了同类银行理财产品的扎堆现象,或严重的同质化现象。但是,由于跟踪热点的时机有误,后期也给部分商业银行带来了惨痛的教训。
倾向于冗杂的盲目性,主要体现在对理财产品风险收益特性地复杂化加工,从而导致了风险收益的错配,或产品与客户的错配。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作为最基本的一项金融法则,在理财产品领域时常被置之度外。较为典型的案例,是累积期权产品(Accumulator),具有诡异的风险无限大而收益有上限的风险收益特性。再如曾经盛行的,丧失灵魂的结构类产品设计理念。某商业银行发售一款收益封顶(封顶额度略高于定存利率但远低于贷款利率)的结构类产品,违背了该类产品“规避高风险,博取高收益”的基本理念。复杂的结构化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被特别加工出来的、本应属于面向机构投资者的产品,却被直接推销给大众投资者。这样,一旦风险暴露,失去客户的信任就在所难免了。
在产品销售领域,也同样暴露出与生俱来的顽疾。特别在2008年,伴随金融危机的深化,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了影响深远的零/负收益现象。除产品的设计缺陷外,产品销售环节的误导行为和服务意识不强也是其中的主要成因。由于产品销售与设计隶属不同部门,而销售人员的收入与其销售业绩相挂钩,从而在制度安排上创造了滋生道德风险的温床。由于激励制度的缺陷,部分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销售时过分夸大产品收益,忽视风险,或在出现售后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缺乏基本的销售服务意识与纪律约束。
理财环境转变与业务变通
追逐市场热点或随波逐流一直是银行理财业务的生存之道。通过已经拥有的形式多样、品种丰富的产品线,以及广阔的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银行理财业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宽松的腾挪空间。所以,尽管过去金融市场环境急剧变幻,银行理财业务依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然而,从去年4月份到今年7月份,监管部门开始连续限制银行理财产品的信用支撑与投资方向。相比市场因素而言,监管因素对于理财业务的冲击更具刚性。面对原料和添加剂的限定性短缺,银行理财产品线可以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战略已经受到侵蚀,银行理财环境也开始转入紧缩期。
管制与绕开管制是一种猫和老鼠之间的游戏。无论是面对市场风险还是管制风险,银行理财都存在变通的机会。由于国内金融服务业面临不同口径的多头监管,金融子行业之间的理财合作很容易突破现行监管框架下的真空地带。例如,当今年7月份开始限定股权投资时,商业银行可以将这部分理财产品由大众理财转移到私人银行。当然,也有部分产品仍在走信托公司的老路以掩人耳目。而且,当前的管制仍然是以现场检查或道义上的规劝为主,真正严格地执行还需要高昂的监管成本支付。
紧缩的监管环境将驱动银行理财业务转变工作方式。禁止股权投资的理财新规,无疑是在银行理财与证券及基金理财之间树起了一道篱笆墙。换言之,在理财业务方面,这相对于从银行强势主导下的混业经营,退守为分业经营。从股权类投资中退出来,还是给银行自主研发的产品线造成了残缺,甚至限制了更多的创新。在当前仍然是卖产品,而不是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为主导的理财阶段,自主研发产品线的断裂,可能是个硬伤。那么,接下来,似乎意味着银行理财要像个传统上的存贷机构一样,需要按照保守的工作方式来做事了。
当然,更进一步的担忧是,更严格的分业理财监管,即银行理财是否会从原本拓展的理财合作渠道中全线退缩回来。例如,削弱银行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将银行理财与这些金融机构的理财严格区分出来。倘若如此,银行理财业务的变通空间就难以想象了。
但是,从长远来看,国内金融服务业的混业经营方向已经陆续展开,短期内难以向分业经营退守。而且,客户的理财需求也是综合性的,更需要富有竞争性的、混业式的理财服务。在产品主导的理财阶段,理财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也终将得到矫正。从国外的理财史来看,分业的理财经营与监管,还需要经历一轮混业的磨砺,等待拥有更强的金融服务能力或独立理财顾问服务行业的出现。
理财业务的深层次问题
时至今日,关于银行理财业务本身的属性在国内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由此以来,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研发和销售以及监管,都变成了难以揣摩、定性的问题。
根据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被定义为“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理财规划和顾问服务的收费基础还没有形成,甚至未来短期内很难形成,商业银行仍然在充当体制内的资产管理人角色。因此,通过发售理财产品的形式来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是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基本事实。
从国内理财需求的特点来看,客户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需求显然不是因为储蓄关系和交易渠道的便利,而是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国内社会依然处于投资工具有效供给不足的局面。在利率水平走低,股票缺乏分红派现能力的理财大环境中,金融机构利用自身资源推出的个性化的投资机会与安排,便构成了重要的补充力量。同时,这也是金融机构充当体制内资产管理人的根基。在中国以银行机构主导的金融结构中,银行理财产品不仅是一种通俗意义上的理财工具,也已经成为一种兼具投融资功能,补足金融结构缺憾的重要金融工具。
如果仅从微观金融的角度,将理财业务理解为银行机构的一项中间业务或表外业务,那么,遭遇风险暴露或承受社会压力时,予以关闭或严格限定都无妨大碍。过去银行理财产品的快速发展也曾在短期内对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政策都构成了一定的挑战。例如,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缩小了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效用范围,其中的信贷类产品又削弱了信贷规模的窗口指导力度,从而导致货币供应量统计失真,并影响到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等。但是,从宏观金融结构,或理财业务对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作用等长期角度来考虑,则可能得不偿失。
因此,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的经营与监管,还需要针对所暴露问题的层次和性质区别对待。产品研发、销售与信息披露等微观层面上的问题,可以通过相关制度建设的跟进和完善来解决。事实上,现在也已经探索出一些有益的尝试。例如,针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以及对客户风险评估以及与产品适用性提出要求等。
分类监管与产品评级的探索
在公司层面上的分类监管方面,当前证券投资公司已施行A、B、C、D、E等五大类11个级别的分类监管制度,保险公司也实施了A、B、C、D等四类分类监管制度。借鉴二者的经验,可以在理财业务领域考虑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监管。从可行性来看,可以考虑发行主体的基本经营性指标,理财史及业绩表现指标(如发售产品的风险、收益、流动性特点等),以及资产管理人对客户的忠实尽责情况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也可以考虑更细致的流程监管。银行理财产品的研发、销售和客户关系管理,涉及诸多环节,从而需要对每个环节进行流程监管,而非仅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合作模式等个别环节进行监管。当然,执行分类监管,需要统计监测与征信体系等监管和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需要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当前阶段,尽管“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等重要理财观念已经初步形成共识,关于客户风险偏好的评估也开始试行展开,但是,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制度保障,就是理财产品的评级制度。从信号甄别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理财产品评级对于监管部门审慎性的分类监管或风险监管、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以及投资者的选择,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事实上,没有产品的评级,客户风险评估与产品适用性分析也无法落到实处。
根据国外的实践经验,通常也是运用分类、评级的技术来支持对理财行为的分类监管。例如,美国立法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资者分为可接受投资者、适格投资者、合格购买者等类别,要求这些投资者从事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的投资活动。欧盟则是将投资者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交易对手等三大类别,规定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可以投资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和金融工具。
应用到国内的银行理财业务,我们同样可以考虑在客户分类与产品评级的基础上,对整个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进行分类监管,以便在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维护理财产品市场稳定。而且,我们建议,在审慎性风险监管框架下,引入理财产品的外部评级制度。这样做将有助于弥补当前阶段金融机构在理财业务内部评级工作中的投入不足,节约监管部门对于不同机构评级技术的甄别与监管成本。
(作者单位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