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启鹏
当国内的学者们运用移植的西方理论来解释移植的公司制度时,发现理论与实践存在巨大的差异,部分学者的视角由此转到了中国近代,试图从中国近代的公司实践中,寻求指导当代公司治理的经验、教训,从而为公司制度在当代中国的重建,提供实证性或者学理性的参考。
新伟博士的《中国近代公司治理(1872-1949)》一书,即是此领域的最新著述之一。该书在保证研究系统性的同时,重点突出了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演变中不同权力主体的博弈问题,认为正是近代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权力主体的博弈,导致了公司制度的移植,决定了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路径与存在形式。
二是对近代家族企业的治理机制进行了辨析,本书揭示出,在家族企业的治理方面,实际上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核心家族通过控股优势来保障自身利益,这是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的;核心家族内部的利益调节,主要是通过家族伦理来实现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机制,主要是通过泛家族伦理实现的。三者共同发挥作用,基本保障了各利益主体的权益,这也是家族公司在治理方面有效的原因所在。
三是对于官僚在公司治理中的两面性进行了解读,认为官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对于公司制度的产生、治理结构的完善,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由于官僚的这一价值取向,导致公司制度的异化。
四是对于国有企业与公司治理的兼容性进行了证明,认为国有企业不适于公司形式。当然,这并不否定国有企业在近代中国的重要地位。
最后,该书通过对近代公司的综合考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实际上,不单是国有企业,也不单是近代公司,即便是西方公司,真正发挥作用的,也不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不过是西方社会政治领域民主原则与分权制衡原则在经济领域的运用,而这种运用从本质上说是不成功的。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就是其集权属性,这是企业取代市场的根本原因。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与其说是精致的制度安排,不如说是“社会资本”的运用。因而,近代公司治理表现出本土化特征,是一种必然。
《中国近代公司治理(1872-1949)》
作者:高新伟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