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允娟
近年来,金融行业的畸高薪酬成为众矢之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也难逃口诛笔伐。政府机构的监管要求、市场的舆论压力、行业竞争对人才的吸引与稳定的要求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使得基金公司薪酬激励改革势在必行。
我们发现基金公司在薪酬改革时过多将注意力投向了基金经理、研究人员、销售人员,而忽略了公司高层尤其是董事的薪酬问题。这里所指的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s)与非执行董事(non – executive directors),非执行董事包含了非执行的内部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
从对基金行业薪酬调研的结果来看,其董事薪酬收入有如下特征:
总收入与公司性质、规模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通常来看是合资基金公司薪酬水平高于同比职级的内资基金公司;而内资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收入更与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具有正相关性,业绩排名靠前的基金公司更有支付能力,但是与基金产品的业绩表现、基金净值则无明显关联。
在基金公司内部,根据董事的不同分类薪酬也有差异,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津贴通常与A股上市公司大致相同,在5万元—10万元区间;抛开在股东单位领薪的董事不谈,在基金公司领薪的董事与高管的薪酬体系类似,通常根据其岗位价值确定固定薪酬。如左下图所示:董事高管的年度固定薪酬行业平均在200万元左右,不同公司规模也有较大差异。绩效奖金则是根据市场年景、公司业绩浮动,如果年景不好,严重者可能会发很少的年终奖甚至于不发,反之则可以拿到月工资的十几乃至几十倍, 达到上千万元的总收入。
从实践角度,当前我国基金公司的董事薪酬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
从董事薪酬的决策机制来看,目前决策权在于股东大会,更甚者是自定薪酬,而作为基金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缺乏相关的话语权。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从董事薪酬的组成来看,大部分基金公司对于董事(尤其是不担任经营层职务的董事)的薪酬策略是可有可无,每年只是固定的领取固定的董事津贴,与基金公司的整体业绩缺乏有效关联,导致对公司的关注度不足。
目前财政部等相关监管机构已开始关注金融业高管薪酬总额的管理,但是对于基金业的董事薪酬并无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履行详细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股东利益和持有人利益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从董事薪酬水平来看,基金公司面临的是两难的选择,既要满足监管要求,又要保持一定市场竞争力。
根据董事性质和职责的不同,设计匹配的薪酬机制才能起到相应的激励作用。结合实务操作经验,我们从四个层面探索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激励机制建设问题。
谁来决定董事薪酬
虽然基金公司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身份而存在的,但是由于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现有的基金公司治理架构是直接以发起人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这种二元分化的治理结构下,基金公司势必为股东输送利益而损害持有人利益。而对于董事薪酬的最终决策权也在股东大会。但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基金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基金持有人利益。因而,可适当探讨基金持有人对董事薪酬具有一定话语权的操作可能性,以此起到对董事的制约作用,确保董事在制定基金公司发展战略时考虑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机制,避免当前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而基金公司股东却赚得盆满钵满的情况。
目前我国对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披露机制尚无明确规定。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与格式准则》中,涉及董事高管的条款并不包括其个人薪酬信息披露,仅要求“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这与我国目前对于董事高管越来越精细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后者是极不相符的。
相比于同处金融行业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后者则严格得多。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规定了“公司应分类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需单独列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有公司期权数量。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另一个借鉴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早在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基金公司董事高管年度薪酬向公众和股东披露的新规定》,其中要求基金公司在其注册表、股权表决代表委托书和年度报告中,要披露在最近财政年度支付给所有董事的全部报酬,以及支付给董事们的价值为1万美元以上的其他公司补贴和优惠待遇。
参考同业发展的历史,我们相信基金公司的董事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终将会趋向完善,并成为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又一里程碑。因为透明化的董事高管薪酬披露机制,既有利于政府机构的行业监管,也将促使基金公司建立董事高管薪酬机制的时候考虑与股东利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关联。
董事薪酬的组成
从当前实践来看,基金公司的非执行董事薪酬通常包括年度固定的董事津贴以及按次支付的董事会费,如果兼任专业委员会成员,还可以领取专业委员会委员津贴以及按次支付的专业委员会费。但是,由于非执行董事多由股东单位派驻,其个人总薪酬中占比较大的是由其任职的股东单位支付的工资奖金, 因而非执行董事为了获取更多的奖金收入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所任职单位,导致对基金公司的关注度不足,无法起到很好的战略指导作用以及日常监督作用。
为促进董事的履职尽责,需要借助于薪酬激励机制的改革对董事的行为起到导向作用。例如由控股股东或者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提名派出若干非执行董事作为专职董事,这些专职董事不再担任派出单位的经营层职务,以便从股东业务中脱身出来,而将主要职责集中于更好地监督基金公司的战略制定与实施。此类非执行董事将突破以往的董事津贴范畴,由基金公司为其建立全面的薪酬激励体系。参考国外的实践,我们提出该类董事的全面薪酬激励体系(见下图)。
我们也看到,当前基金公司董事全面薪酬激励体系中的长期激励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主要原因在于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缺失。基金公司对股权激励可谓是酝酿已久,早在2006年证监会基金部发布的《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中就首次提及了“公司应当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随后在2007年证监会基金部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核心条款包括“员工持股必须采取员工直接持股(不得委托持有)的方式,计划所涉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员工个体不得超过10%,外籍员工和外资股东合计不得超过49%”等。 受此政策的吸引,基金公司纷纷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市场传言也风生水起,最终却一直未能实现破冰。 而随着今年财政部的一纸规定——“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金融行业的股权激励陷入停滞。
在我们看来,股权激励作为董事全面薪酬体系的一部分,与现金薪酬有着互为补充的激励作用。作为公司高层的董事,持有公司股份,将会与股东建立更加紧密的关联,保证目标的一致性。对于基金行业来讲,由于对人力资本的高度依存度,高层、核心骨干的持股激励对人才的稳定是起着重要作用的。西方的基金公司,在长期的员工持股制度下,员工持股的比例越来越高,例如美国富达基金的员工持股比例达到51%,其家族持股比例仅为49%。在我国的合资基金公司中,其外资股东中大部分都推行了员工持股计划。而相比我国的基金公司,员工持股制度却是千呼万唤难以付诸行动。
对于独立董事是否可以持股,一直是处于争议之中的话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能持有本公司股权。但OECD的研究也指出,独立董事的“独立”应该是相对的,其持股比例应该在保持独立性与增强对企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公司在薪酬激励体制中为独立董事赋予了持股权利,可以要求其任职期间所持股份锁定来保证其独立性。
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股权激励规范政策何时出台仍是未知,而《证券投资基金法》目前正处于修订阶段,也无法对基金业的股权激励提供有力的支撑。在政策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在现阶段实施长期激励应当拓宽思路,不仅仅局限于股权的形式,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实现长期激励的目的,比如采取基于奖金的虚拟股票、分红权或者基于公司福利计划的退休后补充商业保险、企业年金等。未来政策环境成熟,公司可以通过“等值转换”将现有的激励计划转换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等。由此保证了当前环境下对公司董事高层以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稳定,并为未来的股权激励实施打好基础。
董事薪酬的业绩条件
基金行业是一个具有较高经营风险的行业,资产的财务杠杠也很高。全面薪酬激励体系需要严格的绩效约束体系与之匹配。董事的绩效体系直接取决于其担负的职责。
对于执行董事,其经营管理职责将更多的反映在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上,如净利润(NP)、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以此来保障股东目标的实现。针对国内基金公司,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我们看到的一种情况是: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收入依然可以保持很高水平,但是公司的自有资金的投资收益却是亏损巨大,最后导致公司的整体盈利降低以至于亏损,为股东带来损失。为避免这一情况发生,提高执行董事在投资决策上的谨慎性,可以在其绩效指标中加入自有资金投资损益的相关指标。
在衡量基金公司董事的业绩指标上,有两点应该特别关注:一是注意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的平衡,其中相对指标是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相比的相对业绩;二是注意考虑风险因素,尤其要吸取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 ,仅仅考核ROE是不够的,采用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或者多指标考核是一个趋势。
由于非执行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战略指导与监督,要以此为导向确定薪酬分配,其业绩评估除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外,还应当使其更加专注于对公司整体战略的把握,监督经营层对战略的实施,以实现股东要求的发展目标。因此我们建议,需要增加对非执行董事的行为的考核。 非执行董事的典型行为评价要素主要来自其应负职责(如下表所示)。
确定合理的董事薪酬水平
对于年初财政部提出的金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政策,一些基金公司表示了担心,因为薪酬的封顶限制将会影响到人才的吸引,也有的基金公司信心满满地表示不用担心,认为自己不属于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希望藉此避开薪酬上限的管控。
从我国的基金公司现状来看,国有控股的比例的确在降低,外资、民营资本逐渐介入,但由于历史原因国有持股比例相对较高。根据证监会基金部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基金公司有60家,其中26家是完全内资的基金公司,其大股东多为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因而,从终极控制人角度来看这些基金公司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属性是确定的。而对于34家合资基金公司,由于存在外资比例最高49%的限制,其原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稀释也是有底限的。因而,对于我国基金公司而言,其国有控股或参股的现状决定了高层的薪酬水平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财政部相关政策制约的。这也是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水平需要考虑的因素。
除了政策环境外,基金公司董事薪酬水平更需要考虑的两点是外部市场竞争性和内部公平性。外部市场性需要考虑基金公司高层人才流动的市场,保证薪酬水平具有外部竞争力,不仅是与基金业的同业对比,也包括更广范围的整个金融行业。由于基金产品的管理费收入模式,基金公司高层的收入比券商的波动性要小,在牛市的情况下可能同比职位的收入会低于券商,但是在市场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则显示了其优势。比如美国的共同基金,自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其董事高管、基金经理的薪酬收入也有所降低,但是相比于受冲击更大的对冲基金经理和华尔街交易员,共同基金的高层收入已经大幅提高了其市场地位,也为公司的人才吸引提供了砝码。而内部公平性,则是要建立薪酬与岗位价值、绩效的正向关系。在基金公司内部,通常投研人员薪酬高于市场与销售人员,后台职能管理部门是相对较低的,但是后台人员薪酬稳定性会相对高一些,而投研人员、市场销售的总薪酬要过多地依赖于市场大环境与公司业绩,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对于董事高层而言,也适用这一原则,因而在考虑内部公平性的前提下,业绩突出的基金经理的薪酬水平超越董事高层的薪酬水平也完全是合理的,关键是以完善的机制保证公平性。
由于基金产品的信托属性,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人才也往往在这几类公司中流动,谁的薪酬激励机制更为完善,谁将会取得人才战略的制高点。在金融业薪酬不断引发市场争议的今日,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以实现吸引稳定人才、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目标,这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也将是金融行业在完善公司治理道路上面临的挑战之所在。
作者系德勤人力资本咨询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