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业保险不再保不起赔不起
吉林白山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原因及对策
Let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e no longer “too expensive to
insure and indemnify”
Reasons and solutions to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Baishan
文/牟启军
自2006年至2009年6月以来的3年半时间,吉林省白山市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给农业生产造成约1.6亿元的直接损失,保险赔偿仅仅0.076亿元,仅占损失额度的0.48%,使农户处于“三年耕种难抵一年遭灾”的尴尬境地。
在所有涉及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的比重较高,占保费收入近70%,农业险最低,只有人保、安华等两家开办了农业保险业务,却处于“保不起”和“赔不起”的两难处境。即如果按市场化的规则制定保险费率,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保险公司则赔不起。从而导致县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保费收入规模多年停滞不前、农业保险产品对农业风险的保障严重不足的局面。
保险公司的内部因素
认识上存在偏差。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农业保险属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亏损同商业保险盈利性目的相违背,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难以拥有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导致农险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这是农业保险业务逐年萎缩或发展滞缓的直接原因。
农险业务风险大,保险经营成本高。由于农险业务风险的普遍性、区域性、伴发性等特点,一旦形成损失具有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预见性,如此大规模的高赔付,很多保险公司根本承担不起,从而影响了农业保险发展。
保险中介机构缺位。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机构一般只设到县一级,组织架构不完整,造成展业渠道不畅。县级保险公司没有充分利用农村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形式,仅依靠自身在做副业时稍做一点承保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农业保险专业性和时效性很强,要求从事保险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知识,而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人员技术水平还难以做到,也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保险公司的外部因素
地方政府“缺位”。白山市属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根本无力承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补贴,特别是巨灾保险等更是举步维艰。一旦发生灾害,各级政府只会给保险公司施压,尤其对种植业保险处理不好直接影响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也损坏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往往导致保险公司为减少麻烦而望而却步,进而制约农业保险的发展。
政策支撑机制缺失。目前中央财政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地方政府也缺乏农业风险区域规划及相关基础数据资料,把举办农业保险当做一种“额外负担”,缺乏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长效机制,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财政兜不了底,到时政府担心失信于民。
相关立法缺位且配套政策出台滞后。目前,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定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目前国家只对种养业保险免税,对其他农村保险业务仍然依法纳税。农业保险立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缺位,也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根本所在。
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有效需求不足。保险的农业品种大多是具有生命的动植物,因此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充分的信息,否则很容易出现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农业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选择性小、产品开发能力弱,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加之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使农民预期收益相对较低,农业保险又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因而农民不愿意付出相对收入而言较高的保险成本,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再保险机制及市场尚不完善。农业保险由于再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形成再保险技术服务水平偏低和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从而导致农业保险风险过于集中经营主体自身,影响其经营效果。
金融支持农业保险对策
尽快制定出台农业保险法规。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及有关法规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具体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组织机构和运作方式、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范,使农业保险依法实施。
建立和完善适合白山市实际情况的保险组织体系。针对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地域差异性特征,结合白山市人参、野菜等特色农产品的特点,应建立具有白山市特色的农村合作保险组织体系。
保险层次可分为:一是建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其合作范围可以乡为单位,保障对象直接面对农户。二是建立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险对象为互助组织,合作范围可以县为单位。三是建立区域性保险合作联合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障范围,可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而成的农业区域,如针对人参种植的地理位置进行划分;其次政府应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农业保险代办协议,借助商业保险公司的“躯壳”,发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功能。四在财政、市场等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组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最后建立地方政府、财政担保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与巨灾风险基金。
建立财政支持与政策优惠制度。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协调农业保险发展中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是加快构建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大力推动和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尽快制定我国农业风险区域规划,为保险厘定费率、产品创新以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科学依据和帮助。三是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政策的一部分,可考虑将一部分直补资金作为对农民的保费补贴,这样既能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又可放大补贴功效。四是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政策上的优惠和倾斜。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一定的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大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五是对农业保险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可以利用金融手段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筹资和用资便利等。
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加快农险产品改造和创新,要紧紧围绕现代化农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保险需求进行。二是切实提升农业保险整体有效需求水平。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动机。三是积极培育农业保险人才。多形式培训并建立具有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四是增强农业保险机构的自我调剂能力。在县域保险业的发展战略上,尝试“以险养险”模式,可选择一些影响较大、效益较好的险种,纳入农业保险范围,与传统农业保险享受同样的政策支持和便利,用这些险种的利润来弥补传统农业保险的经营亏损。五是创新农业保险的销售服务模式。可考虑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机构建立保险业务代理关系,并在农村学校、农技站、行政村等组织中挑选并培训一批兼业保险代理员,大力发展保险代理业务。同时要通过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和监督办法强化管理,努力防范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各种风险,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要从战略高度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业保险必然亏损,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涉足其间。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市场蕴藏着巨大的保险潜力和盈利空间,是保险公司调整发展战略、开辟新战场的最佳选择。
(作者为吉林省农村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