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买强卖 强买强卖 千亿民资或遭蒸发

 强买强卖 强买强卖 千亿民资或遭蒸发


  姑且以在山西投资煤矿的浙商资本500亿元下限计算,以损失50%保守估算,在这次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中,至少有250亿元浙商资本被蒸发。

  本刊记者 何晓春

  根据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商在晋投资的煤矿企业在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背景下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调研报告》,山西省政府定价的资源采矿权价款补偿,不足浙商实际投资的50%。浙商练祖前则向《浙商》记者透露:“在煤矿兼并重组中,煤老板能获得的补偿差不多是投资本金的1/3。”

  姑且以在山西投资煤矿的浙商资本500亿元下限计算,以损失50%保守估算,在这次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中,至少有250亿元浙商资本被蒸发。当然,这样的估算不仅没有计算投资的资金成本,而且还没有预测如果正常生产可能产生的效益。

  据业内人士估计,在山西投资煤矿的民间资本达3000亿元。如果按照相同比例估算,大约有千亿民间资本或遭蒸发。

  在这场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主导的煤炭资源大整合中,摆在投资山西煤矿的浙商面前,有这么几条转型(退出)路径:直接出售给国有集团、以矿价入股国有集团以及联合起来重组地方煤炭集团。

  然而,仔细分析这几种选择,被整合者其实并没有多少选择权:以矿价入股国有集团等于一滴水放入大海利益被大大稀释;联合起来重组地方煤炭集团无疑是一个童话。留给煤老板的唯一出路便是如何以最低的代价撤出山西。

  然而,在具体的煤矿整合过程中存在“三无”现象:既无产权交易所,由公开市场给产权以准确的定价;也没有平等的交易对手,因为国有大煤矿是在行政权力的护航下控股民营小煤矿;更没有进行估价的中介机构,政府文件出台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说一不二,谁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强买强卖式的赎买方式,首先违背了契约原则中最重要的自愿与公平的精神,也违背了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资产评估标准,更使中国集多年市场改革之力完成的《物权法》黯然失色。

  不能决定“卖给谁”和“卖多少”

  直接把矿山资源出售给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是众多被整合者的首选。这条看起来简单明晰的路径,其实也不那么顺畅,其中最大的绊脚石就是价格之争。一位来自温州的煤老板坚定地拒绝《浙商》记者的采访,他对《浙商》记者说:“现在很多关于煤炭整合的报道都是假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很多矛盾被掩盖了。”

  一位来自温州平阳的某煤矿小股东周总,之前在老家经营着一家皮革厂。由于污染等一系列问题,平阳大批皮革厂在几年前都被兼并重组了。他在山西投资煤矿的资金,便是当初皮革厂被兼并而获得的赔偿款。他向《浙商》记者透露:“我们在老家,皮革厂被兼并重组了,其实我们还卖高价赚了一笔钱;而在这里,我们的煤矿被兼并重组了,还得赔上一笔巨款。”

  为什么被兼并重组之后,煤老板会赔上一笔钱呢?首要原因在于价格评估。在这场煤炭资源大整合中,评估机构是由县市区政府国资委与参与兼并重组的大集团共同协商确定的,而与被兼并重组者无关。

  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组的规划,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公司(其前身是霍州矿务局,煤老板们还是习惯用这个称谓)负责临汾、运城、吕梁、忻州等4市的9个县(市)80座地方煤矿的资源整合。霍州煤电旗下的团柏矿负责梨树园煤矿与义桂煤矿的整合。

  9月11日,团柏矿的谈判代表来到梨树园煤矿,但他们并没有给梨树园煤矿带来好消息。《浙商》记者以梨树园煤矿老板的小舅子身份与谈判代表作了交谈,他告诉《浙商》记者:“评估机构来自太原,是我们定的。”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源与环境业务部首席律师吴族春告诉《浙商》记者:“兼并重组在本质上属于典型的民事行为,兼并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该是公平交易,但这场兼并中显然不是这样。”

  兼并重组本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按照惯例评估机构应该是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而今煤老板只能充当“被兼并”的角色,连评估机构都没法选择。事实上,煤老板不仅无法选择评估机构,甚至出售的价格也是人家说了算。

  按照山西省2008年9月发布的“83号文”《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规定,在退还剩余资源量价款的基础上,以2006年2月28日为界限,在这之前缴纳的资源价款补偿原采矿权价款的100%,在这之后缴纳的资源价款补偿原采矿权价款的50%。需要评估的只是有形资产,比如房子和设备。

  在被兼并的煤老板看来,这一补偿标准与采矿权的市场评估价格相差甚远。作为被兼并煤矿,当然希望按照采矿权的市场评估价来补偿,同时他们也认为就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来补偿。

  众所周知,中小煤矿的民营煤老板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转让的方式从乡里甚至是村里获得煤矿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的交易分为两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出让,二级市场是转让。如今,相关部门以出让的价格来确定转让价格,显然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吴族春对《浙商》记者说。

  霍州义桂煤业的老板告诉《浙商》记者:“这次兼并重组的价格就是‘一刀切’:基建矿与生产矿没区别。”事实上,对于生产矿来说,已经收回部分成本甚至是全部成本;而绝大多数基建矿并没有采矿,投资成本颗粒未收。

  被兼并的煤矿主体不仅没有权利认定评估机构,也没有权利说“卖多少”,甚至“卖给谁”也是人家说了算。义桂煤矿的负责人就很郁闷,他已经与团柏矿签订了框架意向协议。“要是不签也不让你干了,采矿证到期给你吊销了。”他告诉《浙商》记者,“当地政府非要让我卖,而且还必须得这么卖,卖给的对象也基本定了,钱也就是那么多。”

  根据山西省相关规定,中小煤矿只能卖给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

  虽然被兼并的企业看似能卖给这么多主体,但具体卖给谁基本没有选择。山西省政府2008年9月2日发的“23号文”划定了大框架,哪一片哪几个矿由谁整合,统统划分清楚:比如说同煤就基本上在山西省北部活动,焦煤就圈定在吕梁地区。对于被兼并的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选择权。

  对于被兼并者而言,不能决定卖给谁,也不能决定卖多少,这显然是一场显失公平的“拉郎配”式的兼并。而对于兼并主体而言,这场兼并重组更多的是一项“政治任务”。团柏矿的谈判代表向《浙商》记者透露:“一方是不卖也得卖,一方是不买也得买,有点‘强买强卖’的味道。对我们而言,兼并就是必须完成的指令性任务。”

  山西焦煤集团的法律顾问曾经向吴族春透露,兼并重组也不是很多大型国企本身的愿望,因为中小煤矿属于大集团挑选剩下的边角料,不符合机械化综合开采条件。义桂煤矿的负责人向《浙商》记者作了这样的比喻:“原来的情况是,大车开大路,小车开小路,大矿小矿各行其道。”

  按照山西省煤炭企业重组规划,2009年8月底,将全部完成兼并重组的协议签订工作;9月,新的企业主体要入场开工,新建扩建矿井全面推开。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王守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山西省11个市超过70%的煤炭企业,都已经签订了重组协议,目前重组行动已经进入到正式的实施阶段。

  山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吕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剑生却表示,大多数企业只是签了合作框架性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意向书,真正的谈判实际上才开始。梨树园煤矿老板练祖前也向《浙商》记者透露,有些人与兼并主体签订的是阴阳合同,可以在大企业正式进驻改建矿井前继续开采,所获利润算作对此前低价的某种补偿。

  入股国有大煤矿——“滴水入大海”

  “白粉的价格买矿,白菜的价格卖矿。”由于利益分配存在分歧,煤炭资源重组遇阻。对于各兼并主体而言,想尽办法与中小煤矿签下交易协议是下一阶段的首要任务。

  在梨树园煤矿,团柏矿的谈判代表对梨树园煤矿的股东们说:“要么就以矿价入股吧,可以与我们谈合作嘛!”对此,梨树园煤矿的股东们不以为然,对他们而言,不管是直接出售给国有集团,还是以矿价入股国有集团,其落脚点都在于矿价的评估上。练祖前对《浙商》记者说:“投资近3亿元,评估价6千多万元,相差太离谱了,这让我们怎么入股啊?”

  即使价格合理,也不见得所有煤老板都愿意以矿价入股。在山西忻州的宁武县,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煤老板告诉《浙商》记者:

  “虽然我们投资在煤矿上的资金也有三五亿元,但入股动辄几百亿元规模的国有集团,就如同一滴水放入大海;股份一经稀释,我们没有任何话语权。这样的入股,相当于白送给他们了。”

  有的矿主对“巨无霸”的盈利能力表示怀疑,在山西忻州的原平市,煤老板林总向《浙商》记者透露:“他们资金投入大,又背负社会包袱,有的企业1吨煤只赚1元钱。他们晚三五年出效益没关系,而我们就不同了,我们的资金除了自有资金,还有银行的、社会的、亲戚朋友的钱。我们赔不起,时间也耗不起!”

  当然,也有一部分人乐于入股国有集团。山西省浙江企业联合会秘书长魏昂告诉《浙商》记者:“有的煤老板已经干了七八年甚至更长时间,早就收回投资成本了。他们出于长远的考虑,持有国有集团的很少股份,每年都能获得分红。”

  联合重组——“强龙压不过地头蛇”

  在这场煤矿兼并重组中,对于中小煤矿的煤老板来说,联合重组地方煤炭集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关于省外企业能否在山西作为煤矿兼并主体的问题,在山西省政府的2008年“23号文”与2009年“10号文”中压根就没有提及。而在山西省政府已拟定的《关于省外企业在晋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省外企业可以作为兼并主体,但不能控股经营,而且必须同时在晋投资一个非煤产业。

  山西省国资委规定,兼并重组地方煤矿,山西省属煤炭企业要绝对控股;省外企业参与整合煤矿的股份比例不能超过30%,且同时必须在山西投资非煤产业,特殊情况需上报山西省政府决定。

  即便这样,作为兼并主体的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12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其他地方骨干煤炭企业原则上应有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支撑,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矿井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

  浙商在山西投资的煤矿,很多规模都在40万吨/年以下。要符合上述几项条件,投资煤矿的浙商联合重组地方煤炭集团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浙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即使在同一个煤矿,不同股东因为有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点也经常会吵架;如果是素不相识的,或者原本没有共同利益诉求的,股东们要谈联合重组更是难上加难。

  吴族春也告诉《浙商》记者:“目前浙商投资的煤企从生产规模和单井生产能力,根本不可能取得兼并重组的机会。”

  据一位知情人士向《浙商》记者透露,目前山西唯一一家整合成功的外省煤炭企业是来自福建的投资商,由9家煤矿整合成了1个大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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