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永明在出事前的几年时间里,显然已经失去关注公司发展的兴趣,而把主要精力放在掏空公司资产的事情上,最终身败名裂,绝非偶然
文/覃忠 董国宏
作为黑龙江第一家上市公司,一度成为中国家具行业龙头老大的光明家具,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却走到资不抵债行将退市的地步。光明家具的颓变,令人觉得扑朔迷离,但这一切又与其创始人冯永明处心积虑地转移公司资产有着密切的关联。
产权不清晰埋下隐患
1985年,伊春市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中方投入的资本为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下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伊春市木器家具厂(冯永明任厂长)的固定资产和财政借款。但是对于组建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的340万元初始资金,作为公司掌门人的冯永明和当地政府的认识不同,双方分歧不断。
根据伊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说法,伊春光明家具有限公司是当地第一家合资公司,内资方为二轻局所属的伊春市木制品工业公司,合资方为香港福仕企业有限公司。内资方投入资本为木制品工业公司下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伊春市木器家具厂的固定资产和财政借款。但是据接近冯永明的人士透露:“老冯在不同场合均提到,这笔钱应算他的个人借款。”后来光明家具上市时,国家明文规定“上市公司要有国有股份才能上市”,鉴于此,冯永明一度承认伊春市出资的部分为国有股份,但一直没有办正式手续。
直到2008年10月冯永明被拘捕,拖了二十几年的股权之争仍未有定论,是导致冯永明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资产转移手段纷繁复杂
根据资料显示,冯永明多年来利用光明集团下属公司操作股权变更、资产转移的公司名单近百家。
组建光明集团时,根据黑体改【1997】62号文,仅有作为核心层的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紧密层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及伊春森林家具等19家半紧密层公司。并且,名单中也根本没有外资公司和私营公司。冯永明利用光明集团下属多家公司操作股权变更、资产转移,通过与工商部门等工作人员的勾结,在未经国资及体改等部门许可,也没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非法将多家下属公司的所有制性质由国有变为集体,并通过采取挂名股东的方式,在外省将各企业股权经过多次转让。下属多家公司的性质在冯永明的精心策划下已经变成了外资或民营性质。
在名目繁多的下属公司中,冯永明用来实现资产转移的主力平台是圣泉禾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和连云港金木投资两个公司。工商资料显示,S*ST光明公司目前的第一大股东光明集团,几经股权转换及更名,其国有性质已经变为集体所有。之前伊春市政府委托光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36.9%的股权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同时控股权也由国有变为集体进而变为实质上由冯永明个人控制。
纷繁复杂的股权关系导致大量的关联方占款和关联交易。另外,公司收购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伊春圣泉禾酒店公司65%的股权和受让圣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伊春圣泉禾酒店有限公司515万元债权;收购大连保税区光明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日发光明家具有限公司51%的股权等一系列的收购项目,都未使得公司获得收益。而通过这些收购、受让等关联交易,使得本来属于国有的资产转移到属于冯永明个人控股的子公司。
股改一拖再拖
在S*ST光明的公司公告中,可以看到隔三差五出示的股改进展风险提示公告。但光明集团业绩不佳,连年亏损,频频遭到证监会警告,使得迟迟不能进行的股改更加紧迫。而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股权分置改革是光明的救命稻草。在2005年年报中,光明就表示“2006年6月30日前进入股改”,但之后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直到2007年7月才刊登公告称:伊春市国资管理办认为其“产权不清晰”,“不宜进行股改”。2007年,光明集团与伊春市政府达成协议,由伊春市出面解决股改所需清欠资金6000万元,光明集团承诺将国有股份转回伊春市政府。然而,资金到账后,冯永明以“签约主体与权利不符……”等为由,不承认协议的效力,致使“好不容易”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的股改再次搁浅。
保护国资安全仍有待于体制完善
在股权分置背景下,产权争议在国内并不少见,结果往往不是企业家把政府买通,化公为私,就是合作破裂,政府将企业收回国有,像冯永明就是两头落空,一无所得。冯永明的陨落只不过是中国企业家悲剧的另一个版本,在此之前,多人都在这条华山道路上跌入悬崖。这其中直接原因是他与政府之间的股权问题没有界定清楚。但客观地说,他本人和有关部门都有责任。作为一个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和创始人,增量资产与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起家那样的小厂发展到全国知名品牌,光明发展过程中冯永明也是投入了全部心血,而他自己的利益却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国有资产体系庞大,构成复杂,形式多样。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经建立并行使其管理职能,但一方面由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人员有限,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换,新旧管理体系未能有效地衔接。因此在宏观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就十分必要。同时对企业家缺乏量化的激励机制,企业家自身又没有跟国家讨价还价的资格,缺乏畅通的产权沟通渠道、产权保护契约机制以及争议仲裁机制,通道缺失却强力为之也使改革开放30年以来很多原本优秀的企业家落马。因此,要建立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规范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
我国部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负债居高不下,造成严重的资不抵债。为此,推行国企破产已成为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优化资本结构的突破口。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影响,很多国有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宁愿主动申请破产,同时将企业中的优质资产分离出去成立新的法人,或者出租承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所拥有的财产如房产、设备、资金等与外商合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营成立联营企业,将原企业的财产瓜分殆尽,使破产企业无产可破。鉴于以上各种原因,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一种多管齐下的监督制约企业领导人的立体防线。
目前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多为税收专项检查,但它不能替代国有资产的检查。因此,各级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经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进行检查。另外,应加强对破产企业破产前的审计,建立必要的破产前审计程序,使企业破产程序更趋完善。同时,要严惩作假者和玩忽职守者。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并给国家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要坚决予以处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为汕头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