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应届生占优势吗 跟风买保险未必占优势



  采访·撰文/汪洋

  国庆节前“抢购”保险,未必就是捡了便宜。

  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正式实施,新法实施后,将会有数百款产品停售或改造升级。因此,老产品停售、新产品将涨价成为保险代理人在新《保险法》实施前的推销理由,很多投保人也纷纷赶搭末班车。搭上末班车的人庆幸不已,而没能搭上车的人则是无尽懊恼。柏小姐就属于后者,她觉得自己错过了一个购买保险的大好时机。

  “国庆节前买保险真是便宜不少,保险公司营销员对我说,我原来计划要买的那个重大疾病险,‘十一’前每个月要交800多,‘十一’后就变成1300多,足足涨了500多。”听了同事的话,柏小姐更觉懊恼。

  对投保人而言,新《保险法》与旧法相比最大的改变便是更加注重对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10月13日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上也表示,维护投保人利益是贯彻落实新法的首要任务。本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新《保险法》,为什么反被解读成了“涨价”呢?“十一”前没买到保险真就那么吃亏吗?为此,我们采访了保险专家、理财师和部分保险公司,为您解读新《保险法》实施对投保人的影响,解答“十一”后购买保险到底划不划算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增加

 国考应届生占优势吗 跟风买保险未必占优势

  《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为应对入世而做的修正;此次修改即是第二次修改,所涉及内容、修改的幅度远大于上次,重点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具体规范标准等内容。比如,新《保险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购买过寿险的人都知道,保险公司的合同里有一栏“过往病史”选项,需要你如实填写,如果你有过病史但填成了“无”,一旦出险,被保险公司获知是你隐瞒了事实,新旧《保险法》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将完全不同。

  张先生曾经患过肝炎,但投保时,他怀着侥幸心理在“过往病史”一栏填上“无”。按照旧的《保险法》规定,若干年后,如果张先生再动手术或不幸身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以张先生“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但新修订的《保险法》则规定,只要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不过,新法也不是毫无原则地站在投保者一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了张先生带病投保的事实,可以(也必须)在30天内做出是否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此外,针对以往理赔时间过长的难题,新《保险法》也规定了具体的核定时间和支付时间,理赔“拉锯战”有望得到改善。

  周先生遭遇车祸,因自己无力承担大笔治疗费,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按照意外险进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拖着不办,理由是“没有完成核定手续”。如今,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有特殊约定,应在30日内做出核定。保险责任内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保险责任以外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除了这些针对投保人权益的具体条款外,新《保险法》还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的高管“再就业”设置了长达五年的时间门槛。而对于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也有了更为具体的对策,比如可以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的薪酬水平等措施。

  并没有大幅提价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随之而来的则是保险产品“停售”、“涨价”风潮。

  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等均陆续宣布有部分产品即将停售。来自保监会网站的信息显示,中国人寿将停售或调整120余款产品;中国太保也有180余种产品在停售或调整范围内;中国平安已确定有8款产品于10月1日停售。

  如同以往,越是要消失的东西越能掀起抢购潮,停售的消息也让一些人有了“抢”的冲动。这直接带动了9月份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的激增,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9月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985.6亿元,较上月环比增长21.93%,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达734.3亿元,较8月份增加25.61%。保险业务员的业务量自然也是一轮疯狂增长,小吴9月份业绩达到了8万元,几乎比8月份翻了一番。

  “濒于退市的金融产品,起码在管理上、制度上是存在问题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不认同“抢购”即将停售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他认为,抢到手的也是一个落后的产品,要退市的产品显然是市场意义不大的产品,或者是会对客户造成显性或隐性利益损害的产品。

  郝演苏说,按照新的法规要求,保险产品需要升级换代、需要扩大保障范围,从而提升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功能增加了,价格必定要相对上调,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调”并不等于“涨价”。“就如同购买电视,我们现在买的都是平板电视,或液晶或等离子,要淘汰以前比较笨重的CRT(传统显像管)电视,前者的价钱比传统电视的价钱贵好多,但你不能说这是涨价,因为本来就不是同一个产品,技术上升级了,我们的画面感、视觉享受也不一样”。

  理财师朱伟也认同这个观点,他所观察到的事实也证实了这一观点,“就我所知的情况是,目前还没有任何一款产品单纯地提出涨价。市场上风传的涨价传闻大多是保险业务员的误导所致。”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助理楼龙翔认为,虽然有不少人认为新《保险法》实施后将促使保险公司调高产品价格,但由于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一般需要两年时间才能产生,所以保险公司并不会在没有参考数据的情况下主观地调整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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