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其实保险产品价格上调要一分为二来看,就目前来看,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保险机构宣布保险产品要涨价,这只是某些保险业务员拿新《保险法》提出的噱头。事实上,按照新的法规要求,保险产品需要升级换代、需要扩大保障范围,从而提升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功能增加了,价格必定要相对上调,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调”并不等于“涨价”。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如果“带病投保”,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这会不会助长投保人的不诚信?
答: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而言的,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一定要认真,要对客户进行仔细审查,不然你要承担损失的后果。以往有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可能为了做成一笔业务,会有意或无意地误导投保人,导致“带病投保”的发生,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是无辜的。现在有了这种规定,就会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认真复核所有的单子,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规避这种风险,包括通过对客户进行回访,现在很多公司规定了回访制度,有的还要求不能电话回访,对那些大保额客户,要求必须当面回访。
规定两年的期限也是有其用意的,修改法律的时候请教了医学专家,如果投保人患有重病,两年内不去治疗,不被发现也不太容易。两年的时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回访,或者通过补充体检的安排来了解投保人的身体状况。
这个规定主要是从医疗科学,从技术上约束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的基层单位或业务员对客户负责任。
新《保险法》实施与保险产品“涨价”挂钩的部分原因在于保险业务员的误导,新法对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有什么要求吗?
答:法律立法、修改的初衷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没有涉及保险从业者水平的情况。关于保险从业者水平低、素质差的问题,这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中最大的败笔,当时从国外引进了这个保险营销员制度,这个特殊的运行制度要和一个国家的人文、环境、土壤相匹配,不能简单、粗暴地直接拿过来用。美国有完善的工会制度,而欧美、台湾等地是全民社保,我们的情况不一样。在中国,保险业务员,这些卖保险的没有保障,他们绝大多数不是正式的合同制工人,享受不了社保,这个保险制度引入中国的时候就没考虑中国的国情,这一点应该由政府机关来检讨、评价,应该由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部门来做,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末,保险业从业人员322.8万人,其中81%是营销员,这意味着在中国322万保险从业者中,有超过80%的人是没有保障的,没有保障的人来卖保障,这显然是个悖论。
旧保单适用新《保险法》吗?
答:根据9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保险法》施行(10月1日)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在某些情况下,旧保单的客户利益还是会受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