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折射出中国外资政策的走向,乐天玛特收购的是时代超市的股权,属于股权并购范畴,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即使是资产并购,6.5亿美元的投资额也达到了商务部审批的门槛。
⊙ 梅新育/文
韩国零售商乐天玛特超市已经与江苏时代超市就以6.5亿美元收购后者70%左右股权基本达成意向,此案折射出来了什么?
并购背后的玄机
首先,此案折射的是中国迅速扩张的国内市场对国内外商家构成了强大的吸引力。中国拥有巨大且持续快速增长的国内市场。10余年来,中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现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推动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了较高增幅。2000??2008年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依次为9.7%、10.1%、11.8%、9.1%、13.3%、12.9%、13.7%、16.8%和21.6%,2008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108487.7亿元,其中对应于可贸易品的批发和零售业为91198.5亿元,按2008年全年人民币平均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9451元计算,折合13131.34亿美元,相当于当年我国货物贸易出口总额14285.5亿美元的92%,一般贸易出口总额6625.84亿美元的198%。
而且,中国居民收入和消费增长经受住了金融危机冲击,进入2009年,在输入性危机冲击已经非常明显的情况下,中国居民收入和消费仍然维持了较高增速。据国家统计局6.5万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979元,同比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3%。据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上半年农村居民现金收入人均2733元,同比增长8.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1??8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8763.3亿元,同比增长15.1%,其中批发和零售业66311.4亿元,同比增长14.9%。且我国居民排斥高风险的寅吃卯粮生活方式,总体上收入大于支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庞大,意味着仍有潜力进一步启动消费,抵消外需萎缩冲击,支持经济增长;而中国国内消费市场的启动,也就意味着其对外资流通企业吸引力的上升。
其次,此案还将折射出中国外资政策的走向,乐天玛特收购的是时代超市的股权,属于股权并购范畴,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即使是资产并购,6.5亿美元的投资额也达到了商务部审批的门槛。那么,对这笔交易的审批能否贯彻正常的原则,而不至于在“反危机”旗号下复辟外资超国民待遇?毕竟,看到雷曼垮台导致危机升级后形形色色主张恢复超国民待遇的喧嚣,大多数人都不能不感到担忧。
第三,此案还将折射出与此相反的风险。乐天玛特收购时代超市属于横刀夺爱。拥有位于江苏地区66家零售网点的时代超市虽然一直偏安华东一隅,在业内看来一直是较为优质的民族零售企业,本来本土零售企业物美集团一直在与时代超市洽谈,但由于资金实力逊于外企,物美最终不得不眼巴巴看着时代超市倒向乐天玛特。如果收购达成,又一家优秀民族零售业被外资控股,在近两年来较为沉寂的零售业,这算是一件大事了,对民族零售格局遭受外资较大挤压生存空间萎缩的担忧很可能因此而上升(实际上已经出现了这样的言论),主张国家制定“大店法”等法规限制外资零售业发展的呼声可能上涨。但是,且慢,我们有必要对这样一起个案赋予很高意义吗?答案多半会是否定的。
如何防止垄断
时代超市局限于江苏市场,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都不算很大,乐天玛特收购价是6.5亿美元,折合约45亿元上下,相信这个资产规模在中国大型流通企业中不算大;我们每年批发零售营业额接近10万亿元,时代超市也远远够不上影响全局,因此就全国市场而言还无需担忧外资挤压民族零售业空间致使其生存艰难。当然不排除在区域市场有这样的风险,但我们完全可以用反垄断法规来制约。2006年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规定如下:
第五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一)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三)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四)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作出报告。
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五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国务院为2008年版《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有两条,第二条标准时“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相信乐天玛特达不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的第(二)、(三)、(四)款条件,但很有可能达到了第(一)款条件,且满足《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第二项标准;如果达到,那么这起并购案需要经过反垄断审查。由于这仅仅是一家区域性企业并购,相信审批通过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乐天营业额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最终很有可能对这起收购施加一些限制条款,以防收购方乐天玛特滥用市场地位。有此一举,我们已经足以防范可能的垄断风险了。
至于《大店法》,拟议中的这部法规某些职能完全可以由《反垄断法》履行,似乎不必制定太多重复的法规,那样虽然对律师们很有好处,但对我们经济运行效率绝非好事。
(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