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 反倾销制度的法律经济



     随着全球经济化水平的提高与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俨然成为了当今世界对外经济发展的大国。但是在中国从世界贸易的大国向世界贸易强国的发展道路中,却面临着严峻的反倾销挑战,不但阻碍了中国出口贸易的良好发展,更影响着中国国内产业的经济安全和发展。因此,对我国当前的反倾销制度进行法律经济方面的研究以完善自身的反倾销制度,保护因为市场开放而受到国际市场冲击的相关产业显得非常重要。

  1.我国反倾销的现状分析

  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出口商品遭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各个国家商品在我国的倾销现象却不断出现,给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程度上的冲击。而为了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我国国内相关产业的良好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倾销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2.倾销与反倾销的经济和法律内涵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对倾销概念的经济学定义:“倾销指的是某一个企业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拥有着分割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一种能力,是能通过不公平的价格手段来获取最大化利润的一种行为[1]。”这一定义表明了倾销的市场背景为不完全竞争,它的本质为价格歧视,最终的目的就是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定义从经济学的角度明确了倾销的不正当市场竞争的本质。而随着国际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西方经济学上出现了一种新的倾销标准:生产成本。即如果同一件产品在国内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出口的价格虽然是高于国内的价格但是仍然低于完全成本,也是一种应该受到制裁的倾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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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倾销在法律上的定义指的是出口商以比正常价格更低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商品,从而给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带来了损害[2]。法律的定义更加强调了价格歧视给进口国的产业带来的损害这一法律特征。对倾销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的话可以得到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倾销价格的存在,指的是产品以比正常价值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倾销的行为给进口国的产业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反倾销指的是针对以上存在的倾销现象,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以此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的市场售价,从而减少进口的数量。

  3.反倾销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

  从供求关系的角度对反倾销制度的设置进行分析。法律的意义在于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是说,如果交易成本足够大,就会有法律的需求,以此来减少交易的成本,而反倾销制度的设置需求正是来源于倾销现象对交易成本的增加和资源配置上缺陷的存在[3]。

  对于出口国来说,倾销一方面对外以低价销售商品,以此来扩张国际市场,另外一方面国内市场需要以较高的价格销售,这样,就损害了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倾销企业的海外扩张也会挤占本国非倾销企业的市场份额,造成不公平的竞争。倾销属于人为虚假的竞争优势,以此所发出的价格信号不具有真实性,会导致资源的浪费,产业结构的畸形,最终扰乱市场资源的配置。

  对进口国来说,倾销商品在进入本国市场以后,因为价格的不符合会引起国内的同类以及相关产品的市场混乱,减少同类产品的消费需求。这样,整个进口国的市场在恶性竞争的扰乱下,经济发展的环境和市场竞争的秩序都受到极大的扰乱。尤其对于那些产业结构还不完善,新兴产业的生存能力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外国倾销产品的冲击可能会导致本国经济结构的极大混乱。

  从法律的供求原则来说,由于倾销这一经济行为给国际贸易和国内生产带来了损害,增加了国际整体市场交易的成本,造成市场上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因此,反倾销制度作为一种规范法律,其设置势在必行。但是,我们不得不认识到,当前反倾销在实际操作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比如说,因为出口国阻碍进口国执法机构进行的反倾销行动,往往使进口国在反倾销审判所需的传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出庭等活动的进行中面临着许多方面的困难,尤其是对于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现象更为普遍[4]。

  从经济损害来对反倾销制度进行分析。法律经济学认为作为法律主体的经济人具有天然避害的特点,倾销与反倾销都是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的活动。而反倾销制度的集中体现就是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是在正常的费用和关税以外,针对倾销商品而单独增加的一种特殊的关税[5]。这样的话,在倾销商品倾销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了等同于倾销幅度的附加税,就可以使其趋向正常价格,最终消除倾销所带来的危害。

  一般来说,出口商能够实施倾销的条件有:

  在国内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在国外是完全竞争的行业;本国与外国的市场被分隔;进口国对该产品的需求较高。

  反倾销制度的经济损害具体表现:

  进口国国内消费者的损失。征收反倾销税会使进口产品的数量下降,产品的市场价格提高,消费者需要支付比较高的价格,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反倾销是以进口国国内的消费者利益来作为代价的。

  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收益。反倾销措施的落实会使进口的价格上升、数量减少,而这一部分腾出的市场空间,大部分都是由本国同类或者相似的产品来进行代替的。这样,国内的生产企业成为了反倾销最大的赢家,这些原因也使一些企业滥用反倾销来为自己谋利。

  从均衡来对反倾销制度进行法律经济的分析。法律经济学有一个著名的汉德公式,是成本收益规则的法律经济适用。B是表示避免损害的成本,L是指发生的损失,P是指损失发生的概率,P×L表示损失的预期成本,即避免事故而得到的收益。假如一个人支付了B,也支付了避免事故的成本,则会产生一个利益,就是预期事故成本的避免。也就是说,只有避免该事故的成本小于损失的预期成本时,这个法律才被认定为有效。即在反倾销的制度中,进口国支付反倾销的成本,只有当倾销的损害大于反倾销的成本时,反倾销的制度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具体来说,当B=PL时,倾销的社会总成本为最小,所造成的损失也在社会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同时进口国也不至于滥用反倾销的措施,从而达到帕累托的最优均衡状态,达到帕累托有效资源配置。

  由以上可以看到,当前我国的反倾销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笔者相信,只要我们从法律经济观点出发,从供求关系角度,经济损害角度,均衡角度来对反倾销制度进行相关的分析,就一定能加深对反倾销制度的认识,进而促进我国反倾销制度的完善,最终促进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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