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出台了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的优惠政策。在1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之后,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拥有5年过渡期,此外,新规定还确认了可享受过渡优惠的30项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包括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以及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
新税法除保留老税法中对农、林、牧、渔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外,又新增了一些对环保、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高科技等的优惠政策。此外,由于以前各类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为保证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稳定性,因此又单独出台专项过渡优惠政策规定。至此,新税法优惠的原则已充分体现,即促进公平、以行业优惠为重点,兼顾区域优惠。
但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我国税制体系的一把"双刃剑",在达到特定政策目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法约束软化和非规范风险,以及腐败和寻租的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新税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税法还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税法及其条例里面,经常混用抵扣和抵免这两个词汇。事实上,虽然二者共同点都是减少税额,但税额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纳税,恢复正常税负水平,而税额抵免是为了鼓励或照顾纳税人,使其获得低于正常的税负水平。对于成熟的税法来说,有必要加强此类基本描述的规范化。
再就是税收优惠的一些具体规定,或会增加人为因素的影响空间。例如,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并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指出"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仔细来看,究竟哪些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产品,还缺乏明确的标准。
另外,在具体纳税申报方面,现有规定和纳税申报表也有需要改进的细节。在未出台新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具体纳税计算存在模糊性。例如,在原有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中,对于捐赠支出,当"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这就与新税法精神存在冲突。
最后,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的内在关联,还需要进一步分析。例如,新税法实施后,对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另外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也保留了部分优惠权利。这些区域优惠政策也使人对政策标准存在疑虑,如为什么滨海新区不能享受优惠?同时,过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地方政府操作,现在收归中央,自然会严格很多,但也没有究竟哪些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公认标准。还有,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很明显,但其资格认定中有"从业人员限制"的标准,这似乎也不利于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