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法》:兴商还是限商?



     1928年8月,正当上海总商会与国民党官方的商会“存废之争”相持不下,虞洽卿、冯少山等又组团赴京请愿之际,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出人意料地颁布了一份修订后的新《商会法》及《商会法施行细则》。这等于在法律上再次肯定了商会可继续存在,无异于给面临巨大政治压力、地位岌岌可危的商会组织,打了一剂强心针。

  政商两界的人都清楚,当时的财政部长宋子文倾向于以怀柔手段笼络商人,为此不惜与国民党强硬派唱反调,工商部长孔祥熙晋商出身,处世圆熟,也不想轻易跟大资本家们撕破脸皮。国民党高层领导内部的意见不一致,使得对桀骜不驯的商会的严厉制裁措施,迟迟未能实行。

  商会“存废之争”初起时,带头论战的冯少山在《上海总商会月报》上发文,引《商会法》以自保,认为商会是法定团体,商民协会仅是“一时引导参加革命运动”的组织,不可相提并论。他声言:“若并现行之《商人通例》及《商会法》亦搁置不顾,未加研究,则此次国民革命改造经济社会之结果,适见其弊,未蒙其利。”干脆釜底抽薪,质疑法律精神及条文若不能受到尊重和保障,革命的意义究竟何在?

 《商会法》:兴商还是限商?
  此情此景,不免令人回想起1904年1月,清廷商部颁行的中国历来首部“商会法”——《禀定商会简明章程》26条。其中强调商会旨在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剔除内弊,考察外情,成为众商之脉络。这部法律还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宜设商务总会,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

  先行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依据此《商会法》改组为上海商务总会,正式步入新式商会行列。自此之后,全国各省各商埠掀起兴办商会热潮。上海、天津、汉口等各大主流商会,参政议政的热情日益高涨,不时给统治者“添堵添乱”。但直到武昌起义枪声响起,清廷江山不保,它也没有下过哪怕一道“取缔商会”的谕旨或条令。

  比较有实干精神的袁世凯执政后,号召振兴实业,官方与商会的合作一度比较融洽。1914年9月,袁政府试图通过颁布新的《商会法》,加强对商会的管理,比如各级商会实行“属地管理”,取消全国商会联合会等。但新法一经公布,引起商界强烈反弹,几经交涉,袁世凯迫于压力,收回成命,在再次修订的《商会法》中,承认全国商会联合会存在的现实。

  袁世凯称帝失败死后,北洋政府乱象纷呈,自顾不暇,也没有精力和能力对商会的发展和活动加以控制了。接下来就到了国民党一统江山的时代,身为中国最大资本集团的上海总商会,发现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并未能转化为相应的政治能量,过去一二十年来享受的相对自由的空间,一觉醒来,化为乌有。

  1929年年中,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为彻底“整理”上海总商会,甚至专门制定了一个“上海商会改组条例”,明文规定:新的商会必须“服从当地国民党的指示和命令,并受当地执政机构管辖”。

  正是这套“党纪”,绕过了“国法”(即国民政府工商部出台不到一年的新《商会法》),最终致上海总商会于万劫不复之地。

  曾参考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徐鼎新研究员著《上海总商会史1902—1929》,图片选自《上海总商会历史图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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