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变革 治理变革须“自上而下”
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企业”统一改为“国有企业”,国营企业退出历史舞台,国有企业开始接班,至今已有20年。国企治理坍塌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进程并未真正结束,核心根源在于明确国有企业是国家直接管理还是监督管理,如何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更为具体与落地实施,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能,并能够从法人治理结构设计中从根源上杜绝腐败。 从国资委的发展思路与历程来看,从朱 基时代开始的国企改革就借鉴了各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特别是新加坡政府的管理经验,尤其是淡马锡的国企管理经验。政府的改革是有方向、有思路的,只不过受限于顶层设计与政治体制的制约,中央政府以及国资委只能采取渐进式的改革。
在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方面:一是明确国资委是唯一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国资委应该学习淡马锡做一个纯粹商业化的公司,成为众多国有企业的控股集团公司,而非国家机关,从管理结构的属性上就切断行政与国企的纽带与关系;二是国营改为国有的本质是有国家持有股权,而不直接经营,那么国有企业的全员及领导干部应该市场化、职业经理人化,不再享受国家行政干部序列;三是国资委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如淡马锡从本身的公司治理结构上保证监督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的改革方面:一是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但有重大决策时国家股拥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制,保护国家与公众利益;二是国有企业董事会实施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制,改变内部人控制局面;三是明确党委与经营管理层的关系,通过双向交叉任职,确保经营管理层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也确保党委的监督与保障职能。 而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关键配套举措方面。一是建立监督机制与提升监督人员的地位。由于国企的重大经营管理工作还全面处于政府的管控之中,所以国企的监督机制相对落后,主要通过监事会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为主。当政府不参与国企日常经营管理、通过董事会参与重大决策时,国外国企的经验是将监督权真正下放给监督人员,如监督人员可以旁听董事会,拥有否决建议权,对违反公司治理的行为有最终处罚权;同时,建立高层次的监督机制,通过立法使监督人员上升到议会层面,由议会对特别事项进行监督,使监督机制及监事会真正能够监督董事会与经营层。二是信息公开。国企本质是国民所拥有的企业,政府只是代表国民管理企业,国企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为避免不符合全体国民的意愿和伤害国家利益,国企的内部各管理信息与主要财务指标是需要对公众公开的。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国企股份化和上市,全民能够通过购买股票打造“全民所有、共享利益”的局面,而上市公司的治理规则将更为严格,信息公开也更为规范、严格与强制性,使全民监督国企,也分享国企改革的果实。 国有企业改革切忌急于求成。结合西方成功国企改革的阶段性与时间,中国的国企改革必然是逐步递进的,尤其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这其中也必然伴随国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与管理机制的改革。 国外没有与中国国企完全相近的国家与企业改革案例,亚洲近邻新加坡与实施计划市场经济的法国国企改革,是我们应该学习的标杆范例。结合其他国家国企改革的成功点与中国国情,以市场化为指导构建整体方案,递进式分步实施改革,自上而下地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中国的国企改革势必会获得成功,也将为中国经济转型和结构性调整提供重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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