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发布 施行 NGO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或遭法律“封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11月29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即将截止。送审稿第10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法律 发布 施行 NGO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或遭法律“封杀”
  此规定引起了法律专家和公益组织的异议,认为此规定使得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由政府部门单向掌控,公众监督将会被削弱,建议删除此条款。

  限制第三方机构

  国际环保组织(以下简称“绿色和平”)的工作人员唐大旻对记者表示,针对“送审稿”,近日该组织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修改意见。

  送审稿第10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唐大旻介绍,现在第三方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2年4月23日,绿色和平发布的调查报告称:“立顿”的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袋泡茶,均含有被国家禁止在茶叶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灭多威 。绿色和平呼吁“立顿”立即整治产品供应链,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停止使用高毒剧毒农药,并减少茶叶种植中的农药使用量。

  此前,绿色和平在北京随机购买了四份“立顿”牌袋泡茶,品种分别为红茶、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这些样本随后被送往具有国家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立顿”绿茶、茉莉花茶和铁观音样本均含有农业部明令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的高毒农药灭多威。此外,“立顿”铁观音被发现含有早在2002年农业部就禁止使用在茶树上的三氯杀螨醇,而“立顿”绿茶则含有国家规定不得在茶树上使用的硫丹。

  唐大旻介绍,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并未禁止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对此类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该组织购买某种食品样品后,除了留下备份样品,要将样品送往有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后,我们会向媒体发布信息。希望引起政府主管部门和公众的关注。

  “我们向法律专家咨询后,如果‘送审稿’通过,只有先向有关部门核实后才能发布。”唐大旻说。他担心,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和不诚信行为频发,如舆论、公众监督再度被削弱,将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肆无忌惮地违反法律,损害消费者权益。

  修法争议

  绿色和平组织认为,食品安全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个对食品安全负责任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不能由政府部门单向掌控,应该有风险预警和双向交流机制。而“事先核实”的规定则意味政府对任何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都需进行事先审查和批准,这不仅将会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瞒报、延报的隐患,而且也会形成信息的堵塞甚至扭曲,使消费者失去知情权和社会监督通道。

  “我们建议,送审稿的第106条第一款应予删除,仅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唐大旻说。

  此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也向国务院法制办寄出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为食品安全信息不能为任何政府及其部门、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所垄断,遇问题食品个人可曝光。

  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治理视野下食品安全法治研究”课题的负责人,沈岿多年以来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他在“意见”中认为,依据风险交流的原理,信息发布不能为任何政府及其部门、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所垄断。否则,会造成信息的堵塞或者扭曲。如果将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基本排他性地给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样在信息公开方面就无法达到有效的社会共治的效果。

  一位参与食品安全法修改研讨会的专家透露,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有关政府部门官员认为,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是没有问题的,之所以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是由于炒作造成的。所以需要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进行规范。

  送审稿第9条规定,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10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对送审稿第106条要正确理解,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前置性条款,认为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被垄断。现在新闻媒体和第三方机构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方机构对自己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发布前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但是上述部门机构在合理的期限内拒绝回复,只要不是恶意不实的信息是可以发布的。

  “现在社会监督力量不是太强,而是还远远不够。要让法律充分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而不是阻塞社会监督的渠道。”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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