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大学生就业
青海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专项基金,由省、州(地、市)、县政府分别筹集。主要通过财政划拨和社会资助等渠道筹资。记者从青海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获悉,基金已经到位。省、州(地、市)、县政府设立由人事、财政、教育、工商、银行等部门组成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并协调解决基金使用中的问题。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人事部门设置办事机构,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和贷款贴息审核及借款回收等事宜。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复审、拨付工作。
申请条件
2005年(含2005年)以后在我省普通高校毕业,且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以及2005年(含2005年)以后我省生源在外省普通高校毕业回青自主创业,且户籍已转入我省的毕业生皆可申请。基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的借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贷款贴息。具体条件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自主创办、领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文件或财产证明。
(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五)在校期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
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符合申请基金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自主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需基金借款支持的,由借款人填写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借款申请表,持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担保证明,向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同级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借款。
(二)自主创业需贷款贴息支持的,由贷款人填写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持贷款申请、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及担保证明,向核发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的同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申请贴息,经审核同意后向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经银行批准贷款后到各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贴息手续。
(三)各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对借款和贷款贴息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借(贷)款人。
(四)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贴息时间按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时间计算。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银行每季度向同意贴息的基金委员会办事机构据实报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支持额度与期限
(一)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可提供6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可提供3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银行同期最低利率结息。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2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2人以上合作经营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贴息规模,但不得超过4万元,贴息年限为3年。
(三)每名高校毕业生只享受一项优惠政策。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免交相关费用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多数毕业时间不长,还没有多少经商经验和资金。为了帮助这些大学生,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于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高校毕业生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需要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注明“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注有“高校毕业生”字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交上述规定的有关费用。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处处长夏守忠介绍:根据我国新《公司法》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宁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
从今年3月起,对2005年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的借款支持和贷款贴息,以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是支持西宁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专项基金,基金由西宁市人事局与西宁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主要用来支持2005年(含2005年)以后从青海省普通高校毕业、具有西宁市户籍,在西宁市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以及西宁市生源从外省普通高校毕业回青海自主创业,且户籍已转入西宁市的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科技创新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为其提供6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为其提供3万元以内的借款支持;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银行同期最低贷款利率结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也可以选择向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2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两人以上合作经营的,还可以适当扩大贷款贴息规模。